社會需求
《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註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在一個經批准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與該機構業務範圍和本人資格級別相符的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29號令)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消防法》(2016年3月24日修訂徵求意見對照稿)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有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看看上面的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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