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微曝光|曝光陕州区危险驾驶罪案例](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為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創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警示交通參與者“自覺守法、文明出行”,陝州交警現將查處的危險駕駛案例全部進行曝光,希望通過曝光少數人,警醒多數人,達到人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出行的最終目的。
醉酒開車的人屬於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危險駕駛案例(七)
李某某 男 漢族 出生日期1968年4月27日
2018年06月10日21時31分許,李某某無證駕駛豫MGY**1中華牌小型轎車,沿高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高陽路與錦繡路交叉口處被執勤民警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員李某某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民警使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對駕駛員李某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182.7mg/100ml,民警隨即帶李某某至醫院抽取了血樣。後經三門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李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4.5mg/100ml,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於2018年06月15日立案
危險駕駛案例(八)
邵某某 男 漢族 出生日期1970年4月26日
2018年6月9日21時許,邵某某飲酒後駕駛豫MDJ**6兩輪摩托車,沿永樂街由西向東行至永樂街海洋新城小區附近時,被執勤民警例行檢查,發現該車駕駛員邵某某有飲酒嫌疑,民警隨即將邵某某帶至醫院抽取血樣,6月22日經三門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邵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7.4mg/100ml,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於2018年06月15日立案
危險駕駛案例(九)
劉某 男 漢族 出生日期1966年8月21日
2018年06月10日21時26分許,劉某酒後駕駛皖SB6**6小型轎車,沿陝州區高陽路由南往北行駛,行至錦繡路口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當場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檢測,結果為:143㎎/100ml,後民警將劉某某帶至醫院對其抽取血樣,經三門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7.2㎎/100ml,劉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於2018年06月14日立案
陝州交警提醒
據統計數據表明,駕駛員酒後駕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時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後開車、醉酒駕車引起的;駕駛員死亡檔案中有59%與酒後駕車有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此觸目驚心的數據,請廣大駕駛人一定要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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