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是怎樣懲治強姦犯的呢?

慕俊情康


我突然發現古代在懲治強姦犯方面,有很多可取之處。

唐代,被歷史稱呼為髒唐。也是強姦一次的來源,《唐律疏議名例》中規定了強姦罪。

《唐律疏議》規定:“和姦(通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徒刑也就是流放。(唐朝風氣開放,罪責較輕)

宋朝,首創強姦幼女罪。《宋刑統雜律》規定:“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即強姦有婦之夫,殺之,婦女不受懲罰。如果婦女被強暴時奮起反抗、殺死施暴者,也不坐罪。 也是說男性強姦要被殺的。女性殺死施暴者也無罪

元朝,加重處罰,凡是犯強姦罪一律處死(有夫之婦)。強姦有夫之婦者,死;無夫者,杖一百七;強姦十歲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明朝,程朱理學,滅人性。女性三從四德,對女性保護不夠。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奸佔為妻妾者,絞。“幼女”的年齡標準提搞兩歲,定在十二歲。

另,夫毆妻致死者,絞。以下情況別論,夫有毆罵妻妾,致妻妾自盡身死者勿論;夫毆妻,非斫傷(用刀斧砍)勿論。 

清朝,保護男性的權利。(有保護男童和同性戀雞姦罪)《大清律例》規定,強姦十歲以下男童者斬,強姦十歲到十二歲之間男童者,判斬監候。《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就記載:“惡徒夥眾,將良人子弟搶去,強行雞姦者,無論曾否殺人,仍照光棍例,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若同奸者俱擬絞監候,餘犯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縱觀歷史各朝代,對強姦罪還是比較嚴厲的。我們目前現行法律暫時沒有把成年男性的權益寫進去。另外,強姦罪在牢裡是最受人看不起的。


行粥


強姦罪不論放到哪個朝代都是不小的罪,不僅造成身體的傷害,給心靈的創傷也不是一兩年就能抹去的。這事放到不同朝代都是怎麼處理的呢?

在春秋到秦漢這段時間,人們在貞操方面的觀念還是比較開放的,婦女可以離婚改嫁啥的,但是發生強姦,是會被處以肉刑,就是全身上下選一個地方割掉,不過更多的是直接宮刑。

到了唐朝就沒有什麼肉刑了,但也不會嚴重到砍頭(除非採花賊),捉到強姦犯按照法律要被充軍的,但是充軍一般到邊遠的地方,沒幾個人能活著熬下去的。



南宋以後因為理學的發展人們對於女性的貞操看的越來越重,特別是明清時期,強姦算是大罪了。但也是有區別的,如果是已婚婦女,直接二十年勞役。若是未婚少女,考慮到女方聲譽的影響,都需要秘密審理的,比較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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