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三十年房產證只登記了男方名字,現在丈夫去世留下遺囑該房屋爲男方子女繼承,該遺囑合法嗎?

執著的淡頂


夫妻過了30年,伺候老頭30年,最終落了個這樣的結果,你也過的挺失敗的,我們一方面責怪老頭的無情,但是,這背後是不是你也有一定的責任呢?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俗話說沒有功勞還有苦勞呢。你也要反思反思吧。

這個事不用擔心,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房子儘管是你丈夫的名字,但是根據你描述的情況,我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這個房子屬於你們夫妻二人,而你丈夫無權個人處置。

這個房子的繼承方法應該是這樣的,第一,首先房子一半是你的,第二,另一半是你老公的遺產。第三,根據遺囑繼承,遺產全部歸你老公的親閨女繼承,你就沒有繼承權了,但你有你那一半的財產。

這事要這麼處理,如果他家的子女來鬧,來要房子,建議報警,如果處理不了,就直接到法院打官司,要你那一半,最後的結果是,要房子的出錢補償,一人得錢一人得房。

在這個問題上,不要軟弱,他不仁在前,你也就不要有什麼顧慮了。


韓東言


根據情況介紹,我覺得遺囑應該是部分無效的,你朋友的母親對於房產有屬於自己的權利,男方不得獨自處分。

首先,他們結婚三十年,雖然房屋以前是公房,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將住房購買為私有房屋,那麼,該房屋就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儘管房產證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其實權利是夫妻共有的,沒有異議。

在此基礎上,夫妻沒有另外約定的時候,男方和女方各自擁有房屋的一半產權,也就是說,男方在立遺囑的時候,最多能夠處分屬於自己的那一半產權,超過部分無權處分。如果遺囑中涉及的房屋產權超過50%,那麼,超過的處分就是無效的。

其次,結婚三十年,雖然當時各自有子女,但是,根據時間來判斷,當時的子女年紀應該還小,屬於未成年。那麼,在這三十年代婚姻關係中,男方和女方都對於各自的繼子和繼女付出了撫養義務。因此,雖然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但是,法律上認為他們存在擬製血緣,享受到繼父或繼母撫養的繼子繼女,對於老人負有贍養義務。如果現在朋友的母親屬於生活困難的老人,需要人照顧,那麼,遺囑中對於女方的權利沒有照顧,沒考慮女方的合法權益和養老的實際需求的話,那麼,女方有權提出遺囑無效,要求在遺產分配上給予照顧。也就是說,可以要求多分房產和其他遺產,不必拘泥於法定繼承的份額。

再婚夫妻三十年,不容易,即便是原配,能夠共同走過三十年,也是很長的時間了。如果因為男方去世,就讓三十年的妻子被掃地出門,那麼,不論法律還是人情,都說不過去。綜上,我認為你朋友的母親可以從上面這兩個角度來為自己主張權利,法律肯定會保護她的,不會任由男方子女肆意妄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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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想法律



在此,我首先對這個已故老先生稍加譴責。你和你的妻子雖然是再婚,但也鞍前馬後的跟了你三十年。其中的風風雨雨也是共同抵禦。怎麼能夠立下遺囑,將房產全部由自己的孩子繼承,還要讓他們把繼母趕出家門呢?這對於一個已進暮年的老人來說,情何以堪。

雖然留有遺囑,但是卻是一個無效遺囑,因為他對房屋不具有全部產權,做為妻子這部分他是無權處置的。

我們知道,他們住的是公房,在十年前,也就是他與後妻的婚姻存續期間買斷了產權。此內除了公房帶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部分應該是男方的產權外,其餘應該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男方把女方的所有權也自己做主寫了遺囑給了自己的孩子,顯然是不合適也是無效的。

做為妻子,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對男人的遺囑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手段,撤銷男人遺囑的效力,得到你應得的份額,對社會也是一個公平合理的交待。


民諺民俗民間故事


其實怎麼說呢,我來給你講講啊!

我九歲的時候父親去世,母親後來改嫁,由於我們家兄弟兩個,母親一共改嫁四次,理由很簡單,都不願意給別人養小孩,而且還是男孩。

現在的繼父叫叔叔,和母親共同生活了22年,2004年工廠破產,母親和這個叔叔都買了房子,雙方約定,自己的房子歸自己的孩子。

所以對於上文的女人,我感覺不給她是因為雙方有這個約定!即使沒有,這也是約定俗成的潛規則!不要說保姆啊,陪睡啥的,老了就是個伴,讓家裡有另一個說話的人,在半夜睡覺以後如果有點什麼不對,有個幫忙的人,如此而已。

都是半路夫妻,感情深厚的有,除非共同撫育一個以上的孩子,要不肯定不會是一條心的!中國的父母,除非是特別不著調的,基本孩子都是一個家庭的中心!離婚了的,除非有再生子女,要不自己的孩子肯定在心裡佔第一位。

所以對於老爺子的遺產,真的不要有什麼想法,人家最初也沒打算給你,如果自己沒有帶什麼去,那你們續存期間你沒給自己規劃一個退路也是自己智商不到位!而且可能感情也不到位!想要讓對方交心,除了原配,就是擁有共同的子女,或者雙方都沒有,否則在中國,無解!

就好比我的那個叔叔,也僅僅就是叔叔而已,他牽掛的是他的孩子,我母親牽掛的人永遠是我們!尤其在他們有矛盾的時候,特性一覽無餘!

那些沒有再婚父母的人,體會不到這種冷酷,溫情下“各回各家,各找各媽!”


普普通通112000786


本提問的爭議焦點是,男方十年前買下的售後公房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從本題描述的情況看,這套售後公房系屬於男方的公共租賃房,女方與男方之間雖然具有夫妻婚姻關係,但可能因女方的戶口未遷到該公租房,或女方雖居住在該公租房,但因女方他處有房屋,因而不屬於該公租房的“同住人”,故不具有購買該公租房的資格。由於女方不是該公租房的“同住人”,也就不具有購買該公租房的資格,因而女方不屬於該售後公房的權利人。男方作為該售後公房的唯一權利人,有權對屬於自己的財產立遺囑處分。只要男方所立遺囑合法有效,該售後公房即由男方所生子女繼承。根據上海的有關公租房購買政策,戶口在該公租房上的成年人,屬於該公租房的“同住人”。該公租房的承租人(戶主)及其他“同住人”都有權購買該公租房,成為該售後公房的共同產權人,但同住人放棄購買的除外。該售後公房雖然是在女方與男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買斷取得,但售後公房帶有福利房的性質,是男方單位分配給自己職工的福利,帶有專屬性質,因而不能理解為女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女方與男方雖然再婚已有三十年,但女方卻未能成為該公租房的同住人,不能成為該售後公房的共有產權人,說明這對再婚夫婦雙方對各自婚前財產的分割事先有所準備的。


徐國良律師


陪睡保姆不好當,
再婚女人太受傷!
小姐身子丫鬟命,
得不償失早註定!

=^_^=這個問題就是典型的“童子夫妻腳挨腳,半路夫妻各顧各”那!想想夫妻同床一夢這輩子,有幾個三十年那?三十年夫妻的朝夕相處換來的還是這種結局;這種所謂的夫妻感情還真的太令人寒心了;想想作為一個再婚女人的如此結局,離異了的女人們,你們還敢去嫁人嗎?也許你再婚的時候——早就降低了身價去嫁了一個看似老實的男人,殊不知這種貌合神離的夫妻關係最終卻是成了一個驚天的陰謀和騙局,最終落了一個雞飛蛋打一場空,你讓那些再婚而又默默付出的女人們情以何堪那?

=^_^=不論是在網絡上還是在媒體上都是報道一些關於女人婚前現實要房要車之類的話題;有很多都是關於拜金女人的話題,而像此問答中的女人也許在當初結婚之前也應該是屬於此例的女人吧?而最終的結果呢?

=^_^=訂婚前的男人像孫子百依百順,訂婚後的男人像兒子學會頂嘴,結婚後男人像老子發號施令,離婚後的男人再次賤命!男人們的九大理想:一想車房免費,二想單身萬歲,三想工資翻倍,四想美女成隊,五想菸酒不廢,六想遊戲不退,七想想睡就睡,八想外遇沒罪,九想彩禮加倍退......

別說女人會拜金,


男人物質最噁心!

因為男人多套路,

女人最終都被坑!

=^_^=既然是婚姻存續了三十年的話,那麼這套房子的產權女人就應該有一部分,因為是在婚姻存繼期間辦理的房子相關手續,男人的遺屬應該屬於無效,因為他只有權利處理屬於他的那一部分,而相對於女人來說的那一部分他是沒有權利處理的。

=^_^=法律無非也是情和理兩個字,違反了所謂的人之常情照樣的會不合法,所以該男子所訂立的遺屬無非是存在著騙人的把戲。儘管是婚姻法現在針對房產的一些法律與之前的有所不同,但是這也是近幾年才有的事情,既然是三十年的婚姻,肯定得參照幾十年前的那些規矩來辦事,也不是說全部照現在或是之前的法律來處理此類問題,在處理此問題時應該參照以前我現在的相關法律來綜合執行。

=^_^=也許在這今這個物質社會里,男女相互算計也成常態,還更不說再婚的男女們了;如果沒有了共同的兒女存在的話就會少了一種親情的聯繫,在有些人的心裡這種做法就成了理所當然......


Wang王顧左右而言他


根據題目描述,再婚三十年,十年前購買了涉案房產。據此判斷,涉案遺囑部分無效。

1,涉案房產雖為公房,但已依政策購買並獲得產權登記。鑑於該房產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因此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購買公房有身份限制,這種限制是取得時資格問題,對取得後的房產屬性的認定沒有效力。

2,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房產,但不能處分他人的房產。涉案遺囑處分了共有的房產,因此應當認定部分無效。

3,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涉案房產,如果對方拿出遺囑,則請求確認遺囑的效力。在分割時,要求折價歸併,房產由女方取得,女方另外補償對方相應價款。之後將房產變更至女方名下。

供參考。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先分清這套房屋的性質。

這套房屋以前是公房,根據十年前的住房制度改革買斷產權,那麼這套住房就屬於國家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後出現的房改房。

房改房又叫做已購公有住房,是城鎮職工根據國家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按照一定的優惠價格購買的已建住房。


房改房有兩種:

一、成本價房

成本價房指的是員工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

根據相關政策,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夠五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包含的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相關的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所以,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買人對其擁有相對完整的產權,即佔有、使用、收益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


二、標準價房

標準價房指的是按國家當年規定的市場標準價購買的房屋。

根據相關政策,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佔成本價的比重確定。一般住用5年後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租用權。


根據題主“該房屋性質以前是公房,大概十年前住房制度改革買斷產權”的敘述,大致判定這套房屋是屬於按照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因此,不需要在繳納任何費用就可以進行繼承了。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在買斷後,購買人就享有了完全的產權。


再婚三十年,而於十年前買斷公房產權,如無其他約定,可以判斷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有二:

1、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相關政策,已購公有住房後,原產權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優惠政策分配、租住、購買公有住房。


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再說繼承的事情就簡單了:

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就有女方一半的份額。對於這一半的份額,男方無權處理,處理了也是無效的。

男方有權處理屬於他的房產那一半的份額。即:其遺囑中讓其子女繼承其房產的那一半的份額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他的子女只有權繼承這套房屋一半的份額。


女方有房屋一半的份額,男方子女當然無權將女方趕出去。

女方如果想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進行分割房屋。她可以要求獲得房屋價值一半的資金,也可以支付房屋價值一半的資金給男方的繼承人,自己獲得房屋的全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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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還律師,沒有任何經驗。房改房是福利分房,它的產權性質,房管局非常清楚的,因為房管局的登記來自原單位的信息。房改房在出售和繼承的時候,不是看房屋所有權證上的名字的,是看當初取得房改房福利分房用了誰的福利,現在明白了沒有?出售和繼承這種房子,要原福利使用人的同意,就是離婚了法院給一方了,獲得房子的一方,在售賣或者繼承的時候,可能還需要離婚方的簽名同意,只要使用過離婚配偶的福利。它不是商品房,一定要注意!


馬狼口


這很明顯是不合理的嘛。

雖然丈夫可以以遺囑的方式讓自己親生子女來繼承房產,這個沒有問題。但是該房產是這對再婚夫婦的婚內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沒有什麼協議的話,各佔50%份額。

所以,丈夫的子女的確可以繼承,但只能繼承其父親的那一部分。就算拿著房產證且只有已故者一個人的名字,也過不了戶的!

要知道繼承法規定,繼承順序第一個就是配偶!可見對婚姻關係中雙方權益的保護是放在第一位的!

因此,合理合法的結果應該是:丈夫的子女只能遵照繼承他們父親所擁有的那一半產權。妻子的一半丈夫無權處置,除非妻子自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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