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笔记|什么是职务犯罪中的委派

实务笔记|什么是职务犯罪中的委派

什么是职务犯罪中的委派

委派即委任、派遣,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委派的有效性,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而非私人委派。

(2)委派的合法性,即上述委派单位只能在其合法权限内进行委派,而非越权委派。

(3)委派的隶属性,即委派单位与被委派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受委派人接受委派单位的领导、管理、监督,而非民法上的平等委托;

(4)委派内容的公务性,即委派人到非国有单位代表委派的国有单位从事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一般应具有并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力。在具体认定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1)委派不问来源。不论被委派的人在受为派遣是否具有国家人员的身份,也不问行为人是委派单位或者接受委派单位的原有职工,还是为了委派而临时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行使管理职权,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2)委派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提名、推荐、指派、任命,也可以是事后的同意、批准、聘任、认可等,但单纯的事后备案行为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委派后必须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如重庆地税局干部严某,组织部委派其到市机械工业管理所属的集体企业挂职任副厂长,两年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厂长,贪污157万元,一审以贪污罪被判处刑罚。二审法院认为,严某担任厂长是集体企业选举的,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将案件发回重审。中级法院重审后认为,严某担任副厂长时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担任厂长期间侵吞公款的行为则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全案均应认定为贪污,因挂职是机械工业局发的文,选举后也是报机械工业局批准,是上面派下来的干部,不能因为有选举就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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