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婚子女,农村婚姻过程中的决定者

家庭中的适婚子女是择偶和婚姻的当事人,随着社会的变迁和价值观念的改变以及未婚子女在家庭中地位的上升,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意识逐渐发展和完善,在引导式择偶模式中,适婚子女是婚姻对象决定者的角色,直接决定选择哪位对象为自己的终身伴侣。


适婚子女,农村婚姻过程中的决定者


1、青年男女在择偶中的权利

婚姻当事人手里的决定权是有限制的决定权,而非完全决定权。它体现在两个方面:(1)受到他人和习俗的影响。在村落这种熟人社会中,人的社会行动会受到他人的关注和评价,特别是在择偶事件当中,村落中的同辈群体在同一时期都会进入婚姻择偶期,在实践中形成一个平均水平的择偶标准,村落中的他人会在同辈群体中进行比较,无形中就形成了对婚姻当事人的无形压力,努力寻找的赶超一般标准的配偶,多多少少的以大众的眼光来限制自己的择偶标准。(2)被束缚在父母筛选下的决定权。当事人自主决定权是在父母筛选前提下行使的,可选择的对象都是经过父母挑选的得到初步认可的。父母眼中的适婚子女年龄尚浅,心智不成熟,容易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预防风险,当事人的自主权是在父母权力的约束下行使,并受到其意见的弓}导和制约。


适婚子女,农村婚姻过程中的决定者


2、青年男女的择偶标准

在1996年徐安琪对上海、哈尔滨进行的男女择偶历史变迁的调查报告中得出结论:“青年人在择偶时对伴侣健康和老实可靠的要求,仍居第一和第三位,表现出人们对婚姻的基本要求仍以稳定、长久为主线,然而,随着对其他条件关注的增长,健康、老实可靠与理想志向等价值取向显然属于`传统型'的选择,对青年人的吸引力正日渐减弱。而看重对方的人品个性和双方的相容和互补,始终是绝大多数人选择配偶的主要标准”。村落社会与城市相比更为传统,更为保守,所以村落社会里男女青年有其自身的特点:

(1)虽然城市择偶标准中健康和老实可靠因素对青年人的吸引力和影响正日渐减少,但在村落社会里依然是重要标准。在村落社会里,老实可靠不仅被赋予忠厚诚实的含义,还同时被认为具有专一负责任的美德;健康则是承担家庭义务与延续后代最起码的条件,也是夫妻长相守的基础,因此,当事人较注重也是自然的。


适婚子女,农村婚姻过程中的决定者


(2)对方的人品个性和双方的相容和互补也同样是村落青年的重要的择偶标准。现在的村落中,男女青年不仅有城市生活有的经历,而且也在影视作品的宣传中内化了城市中的恋爱择偶观念。婚姻是两个人一辈子的事,一生相守,所以两个人的个性和性格的相融互补,直接影响到两人婚姻的幸福。

(3)村落里80、90后择偶新标准—个人的进城务工经历,现在村落择偶中的重要评判标准。八十年代出生的青年正适逢改革开放大潮,社会流动增加的转型时期,所以大多数青年都有进城务工的经历,这也成了在择偶过程中影响相亲成功率的因素。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呈现男女有别原则,具体的体现在男孩进城务工的经历可以成为男孩的优势资本,因为这不仅增加了阅历,还能证明其自身的经济能力;而女孩则正好相反,会带来消极影响,这主要是村落里传统风俗的制约,认为好女孩应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以此来保证其纯贞,而城市里充满各种诱惑,女孩子独自到外地可能会影响其贞洁,这是男方家长所不能接受的,所以对待有打工经历的女孩子,会慎重考虑,所以这反而使女方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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