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送審稿修訂稿)》的說明

2015年,原質檢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送審稿)》。隨著國務院“放管服”改革不斷推進,計量器具強制檢定費用停徵等新情況的出現,特別是在黨中央和國務院對加強國家質量技術基礎建設提出新要求,計量國際單位制7個基本量即將重新定義等計量工作的新形勢下,2018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送審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送審稿修訂稿)》。

一、修訂的基本思路

在總體思路上,著力處理好四個主要關係:一是處理好統一管理和分工負責的關係,針對各部門反饋意見較多的管理體制問題,充分吸收採納了各部門意見,做到統一管理與部門分工的有機結合,政府監管與社會共治的有機結合,在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主管下,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廣泛參與和共同治理,計量體系將更加完善,計量支撐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基礎將更加堅實和廣泛。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係,實現市場調節和政府管理的有機結合,以“管對、管少、管好”的基本原則將“強制檢定目錄”“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目錄”合併為“重點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將該管的管住,釋放市場活力和內生動力;將該放的放開,放開企業內部最高計量標準的考核,大力發展計量校準,放開計量校準市場,相關單位可通過市場的方式,自願開展計量校準活動,以保障量值可靠。三是處理好放開事前准入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關係,堅持弱化事前,自律事中,強化事後的基本原則,做到自主管理與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機結合。根據現行計量法的有關規定,在保留必要的事前監管行政許可的基礎上,深入研究計量管理制度實際、計量活動基本規律,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強化法律責任。四是處理好現在和未來的關係,做到既充分考慮目前市場經濟運行的需要,健全計量單位、計量器具和計量結果監督管理的各項制度,又兼顧未來計量規範引領發展的需要,應對量值傳遞扁平化、網絡化的新形勢,取消量值傳遞(溯源)區域限制,建立開放的計量資源共享平臺。吸收採納計量大數據、計量結果應用,科技創新等制度,將法律的穩定性與創新性結合,為未來計量的發展預設制度安排。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理順計量監管體制。計量監管體制既有統一,也有分工,不僅體現在中央層面,也體現在地方層面。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計量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是計量監管體制的統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是計量監管體制的分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是地方層面的統一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是地方層面的分工監管。計量統一監管與分工監管相輔相成,緊密合作,致力於建立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二)增加國家計量院的相關規定。國家計量院(NMI)是國際通用術語,是指一個國家的最高計量技術機構。在一個國家,量值的傳遞要從國家最高量值開始向下傳遞,量值溯源要從不同的地方向上溯源至國家最高量值,NMI擔負著國家“最高量值源頭”的重任。國外立法都對NMI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職責做了規定,美國國會通過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不斷賦予美國國家計量院(NIST)新的職責職能。德國的單位與時間法規定德國聯邦物理技術研究院(PTB)是德國國家計量院。國際法制計量組織《關於計量法的若干考慮》(OIML-D1)建議將NMI的創建、職能與地位在各國計量法中予以規定。在計量法中規定NMI,有利於明確NMI作為國家“最高量值源頭”的法律地位,通過NMI保障國家最高量值與國際等效,可以使我國量值與國際接軌,並實現國內量值的有效傳遞和溯源。

(三)增加民生計量的相關規定。201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一些地方反映,與群眾家庭生活密切相關的水、電、氣表沒有按照規定到期輪換,造成設備老化、計量不準。”為此,原質檢總局和住建部聯合開展了專項調研,由於民用四表的所屬權不清晰,無相關法律規定,使得輪換制度難以落實,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無法保障,急需立法明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冷)等經營者的責任。由於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冷)等計量器具屬於貿易結算領域,因此,對這些計量器具要求“經過檢定合格方可使用”,同時規定“計量失準的,由經營者負責更換”,有利於明晰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冷)等計量器具的權利歸屬和法定責任,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刪除能源計量的相關規定。計量法是計量工作的基本法,由於計量活動涉及各行各業,需要處理好計量法作為基本法與產品質量、節能環保、食品安全等領域特別法的關係。能源計量是節能環保的重要手段,立法需對能源計量管理進行規定,現行節約能源法已對能源計量、供熱計量、能源消費計量、能源計量器具等問題做了規定,綜合考慮後,計量法不再對能源計量這一問題進行專門規定。

(五)完善計量技術規範的相關規定。計量技術規範是保證量值準確可靠的技術規則,是規範計量活動的行為準則,需要面向包括計量檢定、計量校準在內的各種計量活動,並隨著計量的發展和社會需求的變化不斷完善。計量法作為約束調整計量活動的基本法,應從系統的角度對計量技術規範提出要求。因此,計量法需要對計量技術規範做統一規定,即“計量檢定、計量校準及其他量值傳遞及溯源活動應當執行相關計量技術規範”。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各部門、各地實際制定部門和地方計量技術規範,作為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有益補充。

(六)增加計量數據的相關規定。隨著科技發展,大數據、互聯網+等科技時代的來臨,計量數據的可溯源、可核查至關重要,加強對計量數據的管理越來越重要,工作實踐中對能源資源數據的實時在線採集和監測,對網約車計程的計量監管,都對計量數據的管理奠定了基礎。因此,增加了“國家鼓勵通過在線採集、實時監測等科技手段獲取計量數據,保證數據的可追溯性,併科學應用計量結果”的規定。

(七)增加軍民融合的相關規定。習近平總書記要求“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必須向重點領域聚焦用力,以點帶面推動整體水平提升”。計量對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支撐和引導作用,是軍民融合發展的基礎設施和典型領域,推進計量軍民融合是推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深度融合發展的需要。中央高度重視計量軍民融合,在多個重要文件中對推進計量軍民融合作出部署並提出要求。2014年5月23日,原質檢總局與原總裝備部簽署《軍民融合計量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當前,我國計量軍民融合取得了一些進展和成效,但整體水平仍明顯落後於發達國家,計量軍民融合整體效益與巨大潛力亟待挖掘和進一步發揮。推進計量軍民深度融合,迫切需要法律的支撐和引領。在計量法中明確國家對計量軍民融合的總體要求,可以進一步夯實推進計量軍民融合的法律基礎。

(八)完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根據具體制度的修改,同步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增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冷)等民生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計量失準未更換的法律責任,刪除了能源計量涉及的相關法律責任,增加了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校準機構聘用不得從事計量技術活動的人員的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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