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離婚取證手段是行不通的

哪些離婚取證手段是行不通的

離婚訴訟發生的時候,涉及離婚財產的分割,當事人都想要獲得相應的財產,就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來支持,這樣才能在離婚訴訟中勝訴,證據的來源就是調查取證。那麼,離婚訴訟中,離婚調查取證方式有哪些呢?下面訟贏君為您詳細介紹。

一、離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 書證;

2、 物證;

3、 視聽資料;

4、 證人證言;

5、 當事人的陳述;

6、 鑑定結論;

7、 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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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手段不適宜用於離婚調查取證?

夫妻雙方要離婚時證據是很重要的。但離婚取證手段仍有些情況是不可取的,下面將介紹三種情況。

1、私人偵探

外遇確屬一種過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財產分割時應照顧無過錯方,但此類過錯對於夫妻財產侵害的影響並不大。理由是:(1)外遇並不是婚姻法 所規定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過錯程度小,在法律上便給予了改過的機會;(2)由於客觀原因,能夠取得的證明外遇的證據會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 幾次外遇,證據所組成的情節相對輕微。

為此,除非雙方當事人曾對外遇的懲罰作出過特別的書面約定,從訴訟角度考慮,專門就外遇取證,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至於通過私人偵探或調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證據,則更有待商榷。因為調查公司註冊的經營範圍大多是商務信息調查,在婚姻糾紛中的調查權非常有限,更 何況經過正規的法律培訓的調查人員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證過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及其他權利的,則常會因取證手段違法導致證據不被法院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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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捉姦在床

在離婚過錯證據的蒐集中,捉姦在床的想法是與中國人傳統的思想認識和價值觀念分不開的。但實際上,捉姦在床除了激化雙方的矛盾之外,在訴訟中的 意義並不大。法官很難憑一兩次的捉姦在床而責令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並不符合婚姻法意義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責任構成要件。

捉姦在床唯一的意義是,由於這一行為引發的夫妻衝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衝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於不可能。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姦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採信。白白浪費精力不說,還增添了自己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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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誘犯錯

引誘犯錯是某些“離婚公司”的慣用伎倆。在接受一方的離婚策劃委託後,在找不到對方過錯的情況下,便導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採取偷拍偷錄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給委託人應付了事。還有的,則故意徵募一些社會青年,跟蹤到對方的行蹤後,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與對方打招呼、擁抱,拍得這樣的境頭來騙取委託人錢財。

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說,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都大。委託方無法辨別情況的真假,只能認定 對方有外遇的發生;對“過錯方”而言,此種莫須有的罪名亦讓自己傷心之極。和解的目的達不到不說,徒然使雙方的矛盾激化,對於後期的財產分割及問題都會帶 來極大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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