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追究「不誠信人」刑事責任的路徑清晰了(建議收藏)

注意了,追究“不誠信人”刑事責任的路徑清晰了(建議收藏)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社會上部分人道德滑坡的情況嚴重,社會誠信度下降,“老賴”現象普遍存在。網絡和新媒體的迅速發展也給諸多“老賴”惡意逃避責任提供了便利條件,從時間和成本方面而言,採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追究“老賴”的法律責任就顯得極其困難。針對執行難的問題,社會各界聯合制定了相關的規定,形成了協作配合的執行新格局,建立健全了執行工作的長效機制。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關於追究“老賴”刑事責任的方式和方法。

我國1998年“六部委”規定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規定為公訴案件,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可公訴、可自訴。該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具體為: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對於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老賴”(《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此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依法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於上述控告進行審查,對於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在實踐中,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在審理立案材料時,均會要求自訴人提供辦案機關出具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經審查各項材料均已齊備的情況下,才能予以立案。

文丨王子昌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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