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隊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爲懲戒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誠信潛山建設,建立文明交通常態管理機制,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安慶市公安局《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實施規定》和《潛山市2018年度文明創建專項行動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潛山市城區道路範圍內發生的行人、非機動車下列違法行為適用本辦法。

(一)行人闖紅燈;

(二)非機動車闖紅燈;

(三)非機動車騎行機動車道;

(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

(五)阻礙、拒絕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現場發現第二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執法民警應詢問違法當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當事人自行選擇以下三種處罰決定中其一種進行處罰,對違法當事人依法當場進行處理:

(一)違法當事人將交通違法行為發至微信朋友圈,積贊30個。

(二)對違法當事人協助交警30分鐘交通秩序管理體驗。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50元罰款。

第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監控非現場發現第二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對違法當事人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通過電話、短信或信函等方式通知違法當事人15日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

(二)適時抄告市 文明辦 。

(三)通過網絡、電視、報紙、廣播等媒體公開曝光;

第五條交通違法當事人經通知不接受處理或現場阻礙、拒絕管理的,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違法信息推送至“市級信用平臺”予以公開,實施聯合懲戒;

(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駕駛證申請、機動車登記、通行證核發、安全信息證明等業務時,對存在違法未處理記錄的,應當先行接受處理。

第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視頻監控、電子警察、人臉識別技術手段採集的交通違法信息,經科技部門審核,確定違法當事人後,可以作為處罰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

本辦法由潛山市公安局交管大隊負責解釋,自2018年9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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