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錢還債,名下唯一房產可否被執行?

唯一住房可否被執行?

根據最高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被執行。

金錢債權執行中,唯一一套住房的執行條件有:

1.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其名下有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你名下僅有一套房產,可是你的子女名下有一套甚至多套房產,法律保障的是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足以保證你可以生存,那麼你的房產就無需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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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行生效之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其名下其他的房屋。被執行人原本名下有多套房產,但是在執行依據生效後,為了逃避債務,將名下的房產進行轉讓、轉移,導致僅有一套住房的情況,因為被執行人的目的是逃避債務的履行,因此該僅有的房產法律並不會保護。

3.申請執行人依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符合以上的條件,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為其本人及所撫養的家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理由提出執行異議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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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唯一住房的前提

1. 窮盡其他財產執行。若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以執行的財產,應優先執行其他財產,不能直接對唯一住房進行執行。

2. 解決被執行人臨時住房問題。在執行唯一住房之前,法院應給予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3個月。在採取措施之前,應事先處理好被執行人依其所撫養的家屬臨時住房問題,其扶養人有可供居住的房屋或申請執行人墊付租房費用或提供臨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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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在先原則。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房產,應以申請人申請為前提,法院不得主動採取執行。

4. 執行唯一房產應綜合考慮。充分考慮執行該房產需要的評估、拍賣等費用的情況,避免採取執行後,所剩資產不大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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