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僞造證件辦戶口 換來10日拘留

男子偽造證件辦戶口 換來10日拘留

3月14日下午,無棣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在接待辦理一起戶口遷移業務時,發現王某某(男,52歲)所持的兩份無棣縣房產行政管理局個人住房信息查詢單編號有異且印章字體模糊,可能存在偽造嫌疑。對此,無棣縣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民警開展調查。經查,王某某並未到相關部門開具個人住房信息單,王某某對其使用偽造國家機關證明文件的行為也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無棣縣公安局依法給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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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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