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婚姻 「生米」煮成熟飯 婚內出軌 煮熟「鴨子」飛了

日前,平江法院成功調離一起比較特殊、矛盾對立大的離婚案件。

原告楊某系廣西一苗族女性,出生於1992年,由於家境貧困,小學未畢業就外出廣東打工,2006年剛滿十四歲就認識了大其十四歲的平江人蘇某。後在中間人的介紹下,楊某父母收取了蘇某2萬元“彩禮”,楊某即被“賣”到了平江並與蘇某開始同居生活,2007年楊某生育一男孩。同居後,由於雙方年齡差異大,加之語言不通,生活習俗的不同等原因,雙方矛盾時有發生,但楊某考慮到已生育了小孩,生米已煮成了熟飯,達到法定婚齡後於2013年又與蘇某補辦了結婚登記。婚後,雙方還是因家庭瑣事吵鬧,分分合合,並自2015年起分居生活。分居期間,楊某又與他人同居,並生育一男孩。為此蘇某覺得自已受到奇恥大辱,經常尋覓楊某未果。由於楊某心已不在蘇某處,因此楊某三次訴諸法院要求與蘇某離婚,而蘇某則認為自己與楊某領取了結婚證且生育了小孩,楊某是煮熟的鴨子――飛不了,每次開庭,蘇某情緒都很激動並揚言要採取暴力。

法官在瞭解情況後,知道兩人確實感情已經破裂,無法挽回,因此耐心做蘇某的工作,兩人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的婚姻,其基礎並不牢固,特別是買賣婚姻,更無感情基礎可言,即使再勉強湊合在一起,終究會因年齡差異、性格、習俗等原因而決裂,不如就此放手,好和好散。蘇某自己也深知婚姻已無法維繫,經法官勸解後同意離婚,雙方最終調解離婚。

對婚姻案件,特別是矛盾大的案件,法官不可操之過急的處理,應當慎重,著重調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糾——促進家庭和諧穩定,防止民事案件轉刑事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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