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範圍

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總裁)、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副總裁)、分管生產經營的副總經理(副總裁)、技術負責人、安全總監等。

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分類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分為機械、土建、綜合三類。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從事起重機械、土石方機械、樁工機械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土建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從事除起重機械、土石方機械、樁工機械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從事全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新申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只可以在機械、土建、綜合三類中選擇一類。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參加土建類安全生產管理專業考試合格後,可以申請取得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土建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參加機械類安全生產管理專業考試合格後,可以申請取得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三、申請安全生產考核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法定代表人除外);

2.與所在企業確立勞動關係;

3.經所在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二)申請建築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註冊執業資格;

2.與所在企業確立勞動關係;

3.經所在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三)申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已滿18週歲未滿60週歲,身體健康;

2.具有中專(含高中、中技、職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3.與所在企業確立勞動關係,從事施工管理工作兩年以上;

4.經所在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四、安全生產考核的內容與方式

安全生產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產考核要點見附件1。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可採用書面或計算機答卷的方式;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可採用現場實操考核或通過視頻、圖片等模擬現場考核方式。

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內容必須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機械隱患識別等。

五、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樣式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由我部統一規定樣式(見附件2)。主要負責人證書封皮為紅色,項目負責人證書封皮為綠色,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封皮為藍色。

六、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編號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編號應遵照《關於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04〕23號)有關規定。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按照下列規定編號:

(一)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代碼為C1,編號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建安+C1+(證書頒發年份全稱)+證書頒發當年流水次序號(7位),如京建安C1(2015)0000001;

(二)土建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代碼為C2,編號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建安+C2+(證書頒發年份全稱)+證書頒發當年流水次序號(7位),如京建安C2(2015)0000001;

(三)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代碼為C3,編號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建安+C3+(證書頒發年份全稱)+證書頒發當年流水次序號(7位),如京建安C3(2015)0000001。

七、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延續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經所在企業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證書延續。

符合下列條件的准予證書延續:

(一)在證書有效期內未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二)信用檔案中無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

(三)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且在證書有效期內參加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滿24學時。

不符合證書延續條件的應當申請重新考核。不辦理證書延續的,證書自動失效。

八、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換髮

在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取得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且證書在有效期內的人員,經所在企業向原考核機關提出換髮證書申請,可以選擇換髮土建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或者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九、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跨省變更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跨省更換受聘企業的,應到原考核發證機關辦理證書轉出手續。原考核發證機關應為其辦理包含原證書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證書轉出證明。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相關證明通過新受聘企業到該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辦理新證書。新證書應延續原證書的有效期。

十、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的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項目中,應當既有可以從事起重機械、土石方機械、樁工機械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有可以從事除起重機械、土石方機械、樁工機械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十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暫扣和撤銷

建築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考核機關應當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考核機關應當撤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十二、安全生產考核費用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取費用,考核工作所需相關費用,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附件:1.安全生產考核要點

2.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樣式

附件1

安全生產考核要點

1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A類)

1.1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1.1.1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1.1.2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

1.1.3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

1.1.4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1.5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資質資格、費用保險、教育培訓、機械設備、防護用品、評價考核等管理。

1.1.6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源辨識、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技術資料等安全技術管理。

1.1.7 安全檢查、隱患排查與安全生產標準化。

1.1.8 場地管理與文明施工。

1.1.9 模板支撐工程、腳手架工程、建築起重與升降機械設備使用、臨時用電、高處作業和現場防火等安全技術要點。

1.1.10 事故應急預案、事故救援和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1.1.11 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1.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1.2.1 貫徹執行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情況。

1.2.2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領導帶班值班情況。

1.2.3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貫徹執行情況。

1.2.4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情況。

1.2.5 制定本單位操作規程情況和開展施工安全標準化情況。

1.2.6 組織本單位開展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情況。

1.2.7 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與目標考核情況,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情況。

1.2.8 組織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項目工地農民工業餘學校創建工作情況,本人參加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1.2.9 組織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指揮預案演練情況。

1.2.10 發生事故後,組織救援、保護現場、報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1.2.11 安全生產業績: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所發生的建築施工一般或較大級別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受到刑事處罰和撤職處分,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不滿五年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不滿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發生的建築施工重大或特別重大級別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受到刑事處罰和撤職處分的;

(3)三年內,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到行政處罰的;

(4)一年內,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信用檔案中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仍未撤銷的。

1.3 考核內容與方式

1.3.1 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產管理實際能力考核等。

1.3.2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

採用書面或計算機閉卷考試方式,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等內容。其中,法律法規佔50%,安全管理佔40%,土建綜合安全技術佔6%,機械設備安全技術佔4%。

1.3.3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

(1)申請考核時,施工企業結合工作實際,對安全生產實際工作能力和安全生產業績進行初步考核;

(2)受理企業申報後,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和信用檔案記錄情況,對實際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和安全生產業績進行考核。

1.3.4 安全生產管理實際能力考核

施工現場實地或模擬施工現場,採用現場實操和口頭陳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隱患和處理緊急情況等實際工作能力。

2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B類)

2.1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2.1.1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2.1.2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

2.1.3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

2.1.4 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1.5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資質資格、費用保險、教育培訓、機械設備、防護用品、評價考核等管理。

2.1.6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源辨識、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技術資料等安全技術管理。

2.1.7 安全檢查、隱患排查與安全生產標準化。

2.1.8 場地管理與文明施工。

2.1.9 模板支撐工程、腳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裝工程,以及建築起重與升降機械設備使用、施工臨時用電、高處作業、電氣焊(割)作業、現場防火和季節性施工等安全技術要點。

2.1.10 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1.11 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2.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2.2.1 貫徹執行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情況。

2.2.2 組織和督促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情況。

2.2.3 保證工程項目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資金投入,以及為作業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具和生產、生活環境情況。

2.2.4 建立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明確建設、承包等各方安全生產責任,以及領導帶班值班情況。

2.2.5 根據工程的特點和施工進度,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實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2.2.6 落實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創建項目工地農民工業餘學校,組織崗前和班前安全生產教育情況。

2.2.7 組織工程項目開展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情況。

2.2.8 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達標情況,以及開展安全標準化和考評情況。

2.2.9 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配備消防器材、設施情況。

2.2.10 按照本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制訂的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並組織演練等情況。

2.2.11 發生事故後,組織救援、保護現場、報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2.2.12 安全生產業績: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所發生的建築施工一般或較大級別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受到刑事處罰和撤職處分,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不滿五年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不滿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發生的建築施工重大或特別重大級別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受到刑事處罰和撤職處分的;

(3)三年內,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到行政處罰的;

(4)一年內,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信用檔案中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仍未撤銷的。

2.3 考核內容與方式

2.3.1 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產管理實際能力考核等。

2.3.2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

採用書面或計算機閉卷考試方式,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等內容。其中,法律法規佔30%,安全管理佔40%,土建綜合安全技術佔18%,機械設備安全技術佔12%。

2.3.3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內容。

2.3.4 安全生產管理實際能力考核

同1.3.4內容。

3 建築施工企業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1類)

3.1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3.1.1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

3.1.2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

3.1.3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

3.1.4 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1.5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資質資格、費用保險、教育培訓、機械設備、防護用品、評價考核等管理。

3.1.6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源辨識、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技術資料等安全技術管理。

3.1.7 施工現場安全檢查、隱患排查與安全生產標準化。

3.1.8 場地管理與文明施工。

3.1.9 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3.1.10 起重吊裝、土方與築路機械、建築起重與升降機械設備,以及混凝土、木工、鋼筋和樁工機械等安全技術要點。

3.1.11 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3.1.12 機械類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3.2.1 貫徹執行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情況。

3.2.2 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巡查,查處建築起重機械、升降設備、施工機械機具等方面違反安全生產規範標準、規章制度行為,監督落實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

3.2.3 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以及消除隱患情況。

3.2.4 制止現場相關專業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情況。

3.2.5 監督相關專業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和技術交底的執行情況,督促安全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情況。

3.2.6 檢查相關專業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3.2.7 發生事故後,參加搶救、救護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

3.2.8 安全生產業績:自考核之日起,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所發生的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受到刑事處罰和撤職處分,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不滿三年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不滿三年的;

(2)三年內,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到行政處罰的;

(3)一年內,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信用檔案中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仍未撤銷的。

3.3 考核內容與方式

3.3.1 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產管理實際能力考核等。

3.3.2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

採用書面或計算機閉卷考試方式,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等內容。其中,法律法規佔20%,安全管理佔40%,機械設備安全技術佔40%。

3.3.3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內容。

3.3.4 安全生產管理實際能力考核

同1.3.4內容。

4 建築施工企業土建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2類)

4.1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4.1.1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4.1.2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

4.1.3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

4.1.4 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1.5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資質資格、費用保險、教育培訓、機械設備、防護用品、評價考核等管理。

4.1.6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源辨識、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技術資料等安全技術管理。

4.1.7 施工現場安全檢查、隱患排查與安全生產標準化。

4.1.8 場地管理與文明施工。

4.1.9 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4.1.10 模板支撐工程、腳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施工臨時用電、高處作業、電氣焊(割)作業、現場防火和季節性施工等安全技術要點。

4.1.11 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4.1.12 土建類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2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4.2.1 貫徹執行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情況。

4.2.2 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巡查,查處模板支撐、腳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臨時用電、高處作業、電氣焊(割)作業和季節性施工,以及施工現場生產生活設施、現場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違反安全生產規範標準、規章制度行為,監督落實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

4.2.3 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以及消除情況。

4.2.4 制止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情況。

4.2.5 監督相關專業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和技術交底的執行情況,督促安全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情況。

4.2.6 檢查相關專業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4.2.7 發生事故後,參加救援、救護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

4.2.8 安全生產業績:同3.2.8內容。

4.3 考核內容與方式

4.3.1 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產管理實際能力考核等。

4.3.2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

採用書面或計算機閉卷考試方式,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等內容。其中,法律法規佔20%,安全管理佔40%,土建綜合安全技術佔40%。

4.3.3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內容。

4.3.4 安全生產管理實際能力考核

同1.3.4內容。

5 建築施工企業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3類)

5.1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要點

5.1.1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

5.1.2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

5.1.3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

5.1.4 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1.5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資質資格、費用保險、教育培訓、機械設備、防護用品、評價考核等管理。

5.1.6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源辨識、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技術資料等安全技術管理。

5.1.7 施工現場安全檢查、隱患排查與安全生產標準化。

5.1.8 場地管理與文明施工。

5.1.9 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5.1.10 起重吊裝、土方與築路機械、建築起重與升降機械設備,以及混凝土、木工、鋼筋和樁工機械等安全技術要點;模板支撐工程、腳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施工臨時用電、高處作業、電氣焊(割)作業、現場防火和季節性施工等安全技術要點。

5.1.11 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5.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2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要點

5.2.1 貫徹執行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情況。

5.2.2 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巡查,查處建築起重機械、升降設備、施工機械機具等方面違反安全生產規範標準、規章制度行為,監督落實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巡查,查處模板支撐、腳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臨時用電、高處作業、電氣焊(割)作業和季節性施工,以及施工現場生產生活設施、現場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違反安全生產規範標準、規章制度行為,監督落實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

5.2.3 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情況。

5.2.4 制止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情況。

5.2.5 監督相關專業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和技術交底的執行情況,督促安全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情況。

5.2.6 檢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2.7 發生事故後,參加搶救、救護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

5.2.8 安全生產業績:同3.2.8內容。

5.3 考核內容與方式

5.3.1 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產管理實際能力考核等。

5.3.2 安全生產知識考試

採用書面或計算機閉卷考試方式,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等內容。其中,法律法規佔20%,安全管理佔40%,機械設備、土建綜合安全技術佔40%。

5.3.3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內容。

5.3.4 安全生產管理實際能力考核

同1.3.4內容。

注:證書尺寸為12.5×17.6cm。本附件所列樣式為“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證書”樣式,“建築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證書”、“建築施工企業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建築施工企業土建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建築施工企業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樣式與“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證書”樣式基本一致,封面和內頁第1頁、第11頁中有關內容改為對應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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