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駁回上訪戶申訴,4年換來尋釁滋事罪,究竟犯了什麼錯?

最高法駁回上訪戶申訴,4年換來尋釁滋事罪,究竟犯了什麼錯?

最近,一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訴通知書》被傳得沸沸揚揚,逢火必有因,最高法的一舉一動本就備受矚目,而看到“最高法駁回申訴”這類詞眼更是刺激人的敏感神經。那麼究竟是怎麼樣的一份通知呢?為何會被駁回申訴?大眾紛說

萬眾矚目的最高法文書如下:

最高法駁回上訪戶申訴,4年換來尋釁滋事罪,究竟犯了什麼錯?

劃重點,盲目上訪戶的警鐘!

1、維護權益需依法。信訪是我國為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密切聯繫設立的制度,併為了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了《信訪條例》,對信訪行為進行法律引導和規範。根據此判例要旨,在非信訪場所提出信訪事項的方式不屬於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可構成尋釁滋事罪。

最高法駁回上訪戶申訴,4年換來尋釁滋事罪,究竟犯了什麼錯?

2、方式錯誤維護自身權益不成反受罰。現實中,在徵地拆遷中因從操作不當、盲目上訪導致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情況屢見不鮮。本案例中的主人公系因自己及家人的拆遷安置等問題不滿,而採取行為,但其不是向合法信訪機關提出信訪意見,也不是在徵收拆遷等程序中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來主張權益。而是選擇在中南海、聯合國開發署等機關門前走訪的方式。這樣的選擇並沒有有效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沒有解決原來的問題,反而造成了得不償失的不利後果。

一石激起千層浪,看眾說紛紜

有的人說,中南海、聯合國開發署是什麼地方,不管你是什麼原因去門前走訪自然會得不到好的結果;也有的人說,都是普通老百姓,也不懂法律,官字兩張口民字一張口,民告官多難,感到權益受害,除了拼力一搏還能怎麼辦;還有的人說無規矩不成方圓,所有的事情都有其本身的規則和秩序,國家早已制定瞭解決問題的眾多途徑,選擇正確的方式自然能解決問題。

最高法駁回上訪戶申訴,4年換來尋釁滋事罪,究竟犯了什麼錯?

故事對於看客來說始終是故事,眾說紛紜中有同情,也有不解。但對於當事者來說則是不小的事故,其中的艱辛、迷茫、無奈只有當事者本人能夠體會。

作為專業代理徵收拆遷案件的律師來講,看到這樣的消息是深感痛心。本案例的主人公跟眾多深陷拆遷補償安置糾紛旋渦中的被拆遷戶一樣,或許故事不該是這樣的結局,申訴人或許可以通過有效的方式,獲得合理的補償和安置,從此結束奔波和艱辛的生活。

京平律師說

維護自身權益一方面需要決心,另一方面更需要選擇正確途徑,我國法治建設持續推進,各項制度逐漸完善。從法治建設起,便制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原則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設置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制度予以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同時黨政中央不斷開展強力督查查處等。如今不再是遇到問題“上京告御狀”的時代了,矛盾、糾紛、權利保障自有其解決的途徑。

所以為了更好的、更有效的維護權益,需要謹記正確的途徑。以下是徵收拆遷中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幾種方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徵收決定作出附帶徵收補償方案,對徵收拆遷有異議的,可對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權益。

2、集體土地徵收,主要涉及耕地和宅基地房屋,徵收集體土地需要省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如對批准文件有異議的需要在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

3、對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被徵收人向上一級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組織協調後作出裁決決定。

4、對徵拆過程中的違法佔地、未批先佔、違法強拆等行為,權利人可申請查處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報警立案,對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比如處罰決定、強制拆除通知等文件,可及時申請複議或行政訴訟予以撤銷或確認違法,造成損害的申請國家賠償。

以上是對有效維護自身權益途徑的基本列舉,具體的程序和操作還需要更詳細的分析和具體方案的制定。每個人的合法權利神聖不受侵犯,侵權必維護,但亦需有道,依法正確的行為才能取得期待的效果,法律程序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自身權益,所以不要盲目採用激烈或者暴力等錯誤的方式,錯誤的方式一方面會耽誤正確方式的時機,不能直接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嚴重的還會觸犯治安管理法、刑法等,反而將自己置於更加不利的境地。

衷心希望所有的勇士、智者都能走上的平坦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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