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出版、发表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电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用电管理、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一般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一般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十大杰出、十大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主要发明人。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能对本专业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项目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监理、审查单机容量100兆瓦以上水电、300兆瓦以上火电、核电工程1项以上,或50兆瓦以上水电工程2项以上,或200兆瓦以下发电工程3项以上,工程通过审查或验收。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监理、审查500千伏交(直)流输变电工程1项以上,或220千伏输变电工程2项以上,或110千伏输变电工程3项以上,工程通过审查或验收。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或完成大、中型发电厂的运行、检修技术管理工作,或2次(台)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或2次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且未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质量等责任事故。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11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系统设备的运行、检修、技改工作,并且未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质量等责任事故。

(七)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4台以上发电机组的环保装置安装、调试,或2项以上治理发供电企业的脱硫、脱硝工程,工程通过审查或验收。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部门委托的规程、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制,并经省级以上部门颁布实施。

(九)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型以上电力计算机应用系统 (电厂实时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管控一体化系统等)的研发工作,并通过验收或鉴定付诸使用。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负责完成的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工程项目、创新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在电力工程中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或在处理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对本专业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本专业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且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五)获得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从2017年起全省统一不作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者,应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有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若干问题说明见附录。

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的最新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和吸收中,业绩较显著,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出版、发表或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电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用电管理、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一般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一般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的最新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项目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并完成本专业大型技改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监理、审查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水电,或125兆瓦及以上火电,或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2项以上,或其他发供电工程3项以上,工程通过审查或验收。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发电厂的运行、检修技术管理工作,或1次(台)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或1次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且未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质量等责任事故。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11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系统设备的运行、检修、技改工作,并且未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质量等责任事故。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2台以上发电机组的环保装置安装、调试,或1项以上治理发供电企业的脱硫、脱硝工程,工程通过审查或验收。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市(厅)级以上部门委托的规程、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制,并经市级以上部门颁布实施。

(八)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较大型以上电力计算机应用系统 (电厂实时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管控一体化系统等)的研发工作,并通过验收或鉴定付诸使用。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负责完成的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工程项目、创新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在电力工程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或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对本专业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得到业内专家认可。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且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从2017年起全省统一不作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者,应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与本条件有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若干问题说明见附录。

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近期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4.对照第二条,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电力工程分为:

(1)热能(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环保、火电厂劳动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包括水能利用(含水库)、水工建筑物(含监测)、水力机械、金属结构、水电工程环保、风能技术及其它与水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2)电气工程专业

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器设备、输电线路、变电站和电厂自动化、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测量技术、电力信息技术、电能质量管理及其它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有关的专业;包括电力通信及其它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有关的专业;包括光伏发电以及其他的新能源发电有关的专业。

5.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中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7.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10.对照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等)复印件。

对科研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

11.对照第九条, 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和实例材料等原件。

12.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10.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1.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及有关设计等级标准,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12.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技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等。

13.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4.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15.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影响很大的问题。

16、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7.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8.交流论文:指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9.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20.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21.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应为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成果,并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应用)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获优秀设计奖,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若获优质工程奖,应提交原始任命书、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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