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被交警查獲罰兩千元!車行退車退款1.9萬元?

电动汽车被交警查获罚两千元!车行退车退款1.9万元?

近日,記者從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消費者胡女士為此投訴永康某車行,最終獲得退車退款1.9萬元。

胡女士是永康市唐先鎮人,今年54歲,沒有駕照,想買輛電動的代步車。為此,胡女士和兒子、女兒一起來到永康市區某電動車行,看中了一款售價兩萬多元、山東產、車身顏色為白色的某品牌電動汽車,在永康市華豐菜場附近的公路上試開後,感覺還可以,就預付了200元定金。

這是一輛四輪電動汽車,可乘坐4人。胡女士及其子女事後回憶,由於車子外形像小轎車,他們事先問過車行老闆,“這種車沒有駕照,可以上路嗎?”對方說“可以開”。“要上牌照嗎?”,對方回答:“不要上。”車行老闆還說:“這種車沒人管的。”聽了車行老闆的話後,7月22日,胡女士一家付清全部車款2.1萬元,買了電動汽車。

當時,車行老闆拿出一張事先打印好的“購車協議”,讓胡女士在上面籤個字,說是代辦保險要用。胡女士看也沒看,就在“購車協議”上籤了字,提車回家了。

新車買來一個多月就出了狀況:9月7日,胡女士的兒媳婦開著該車上路,在大永線250km+100m地段被交警攔下告知:該車輛不能上路行駛,只能在封閉區域使用。當天晚上,胡女士的女兒因此打電話與車行老闆溝通,要求全額退車。

9月11日,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胡女士兒媳婦的上述駕駛行為,存在“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這兩個違法行為,分別處以罰款1800元和200元,合併執行罰款2000元。

9月12日,胡女士子女以“買車時車行欺騙、誤導消費者”為由,投訴至當地12315,要求永康該電動車行退車退款2.1萬元,另外承擔罰款2000元,退賠合計2.3萬元。

接到投訴後,永康市市場監管局進行調查,胡女士的女兒提供了購車收據、電動汽車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服務卡各一份,當場播放了9月7日晚上與車行老闆交涉退車退款的手機通話錄音。

在12315辦公室,車行老闆當場聽了胡女士女兒提供的該手機通話錄音後,只承認對顧客說過:“這種車眼前沒人管”這句話。車行老闆還提供了7月22日雙方簽過字的購車協議一張做佐證,認為自己已經採取讓顧客簽字確認的這種書面方式,明確告知該顧客:該電動汽車屬於場地用車,如上公路行駛遇交警查扣,本人概不負責。目前尚不清楚使用中掛何種牌照,用何種駕駛證,本公司可代辦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

記者注意到,該“購車協議”上打印有以下內容:本公司所售低速電動汽車均具備國家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許可證或電動觀光車生產許可證。某某公司還取得了其他乘用車生產資質。擁有獨立自主的知識產權,具備汽車生產工業的衝壓、焊接、塗裝、總裝等四大工藝的大型集團公司。擁有質量上乘的車輛後,必須具備良好的駕駛技術,並取得相應的駕照在車輛認定區域內行駛。

由於本公司所售車輛為貴重易損耗商品,為此購買人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使用中各種違法、違規的責任及事故問題,本公司概不負責,只負責廠家三包規定的售後服務,完成交易後所售車輛一律不提供退、換服務。

購車協議最後一段是:銷售單位簽章,購車人確認簽字(購車人在本協議上簽名,即視為已細看過本協議)。

9月12日下午,幾經協商,雙方最終在永康市市場監管局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被投訴電動車行當場給投訴人胡女士退車退款1.9萬元;購車款差價2000元和交警罰款2000元等損失,則由投訴人自己承擔。

目前,對被投訴車行是否存在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對上述這張“購車協議”是否涉嫌合同格式條款違法,永康市市場監管局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永康市市場監管局為此提醒消費者,特別是老年消費者,無論是購買兩輪電動自行車,還是四輪電動汽車,最好事先通過當地交警、車管所等政府主管部門,問清楚它是否需要上牌考駕照、能不能正常上路行駛、車商宣稱的“代辦保險”到底是機動車交強險,還是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建議消費者事先要通過問車商、查合格證、看說明書等方式,弄清楚要購買的該款電動車是不是符合電動車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它是不是屬於“場內專用的旅遊觀光車,只能在當地政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特定區域內使用的”。不要輕信極個別車商口頭宣稱的“這種電動車不要上牌照、不要駕駛證”之類的、容易誤導消費者購買的一面之詞。萬一買了輛依法不能上牌、不能上路行駛的車,安全隱患大。出了交通事故,要依法擔責,買車容易退車難。

同時,永康市市場監管局還提醒消費者在車商事先打印好的購車合同上簽字要慎重,要仔細看清楚合同內容之後再簽字、再付款,對讓你簽字後不讓你留存一份、有且僅有一份合同留存在車商自己手裡的購車合同不要簽字,對說得很絕對的“概不退換”之類的“霸王條款”要大膽依法說不,可以要求車商作出說明或者協商修改,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永康市市場監管局同時提醒相關車商在銷售電動汽車時,貨要正宗合法,廣告宣傳要真實合法,不要欺騙、誤導消費者,如果實施了“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消費者是有權依法要求“退一賠三”的,還有可能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連賠帶罰得不償失。

通訊員:翁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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