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司機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強險保險人承擔的是無過錯的賠償責任,其突破一般保險賠償責任理論,與一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不同的是,其對違法情形下的損害仍然予以賠嘗,因此,對於無證駕駛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此時的賠償僅針對第三人人身損害,對於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則不予賠償。

2、對於無證駕駛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是否賠償的問題。商業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商業險所反映的保險關係通過保險合同體現,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就要看商業險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無證駕駛免責條款,如果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無證駕駛不屬於保險賠償責任且保險公司明確將該免責條款告知,則商業險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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