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學安:央企劃轉充實社保應有明確時間表

不應將國資劃轉充實社保簡單看作是一次制度外實施的“補窟窿”措施,而應將其視為社保制度改革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劃轉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規避公眾買單或是重複納稅現象的發生。

吳學安

近日,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專題研討會”上,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樓繼偉表示,希望能加快央企劃轉充實社保基金的進度,這有利於增強國企法人結構,也能增強社會可持續性,有助於在精算基礎上繼續降低社保費費率,進一步穩定預期。目前,在我國社會老齡化趨勢加快的背景下,社保支出壓力不斷增加,擴充社保基金迫在眉睫。此次樓繼偉呼籲加快央企劃轉充實社保基金的進度,這意味著央企劃轉社保基金進度有望加快。

伴隨老齡化社會和養老金缺口的雙重壓力,國有資本劃轉充實社保基金的信號越來越強烈。此前,財政部曾表示要將一部分國有資產劃撥轉入社保基金、對其進行補充,以彌補上一代人造成的養老金缺口,並且如此才有條件適時降低社保費率。鑑於劃轉國資充實社保曾長期停留在紙上,再加上養老金收支矛盾越來越突出,早日出臺相關辦法已成“必需”,一方面,這不僅是緩解養老金收支矛盾和財政壓力,更是為下一步降低養老保險費率、推行延遲退休、縮小養老金待遇差距創造有利條件;另一方面,社保基金成立初期的主要資金來源渠道之一,即國有股的減轉持,目前隨著國有企業改制接近尾聲而逐漸枯竭,社保基金需要拓展新的籌資渠道。

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是1997年國務院頒發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後實施的,此前企業職工及用人單位均未繳納過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是作為“視同繳費”來對待。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若追溯養老金收不抵支的歷史原因,這跟過去很多年國企職工沒有養老保險交費有關,而劃轉國資充實社保,本質上也是一種還賬。一方面,雖然我國養老金從“雙軌制”改革為“一軌制”,已經取得突破性進展,但實現制度並軌之外,還存在不同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差距問題。因此,逐步縮小兩者的待遇差距,需要養老金有穩定的增收渠道,為大幅、快速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夯實基礎。另一方面,過去國企紅利直接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領域存在著諸多的障礙,這次改革讓國有資本作為社保基金的有力補充,它更多體現的是國有資產如何更好地取之於民和用之於民,可以說,這也是國有企業應當負擔的責任。

不言而喻,“央企劃轉充實社保”具有特殊意義。一方面,作為一種制度和承諾,公眾有理由飽含期待;另一方面,養老金收支壓力、財政補貼壓力等形勢所逼,劃轉國資充實社保,能為下一步的養老改革創造積極條件,實現雙贏。然而,落實“央企劃轉充實社保”還需制定制度措施,明確時間表、目標任務和責任。儘管政策面上已經提出國資劃轉充實社保,但是情況卻遠沒有大多數人想的那麼簡單,在國資劃轉充實社保的過程中,需要解決一系列的問題。一方面,對本次國資劃轉社保基金的規模,目前尚無定論。來自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發佈的中國政府資產負債表數據顯示,中國社保基金缺口10萬億元。而多方綜合信息顯示,中央企業國有資本在本輪劃轉的規模簡單測算可能在4萬億元左右。另一方面,除了國資劃轉社保的前端細項,社保基金劃轉之後的運營、管理、使用等後端內容,尚待進一步的探討。目前尚未有針對社保基金缺口的準確匡算,即便方案出臺後,也要持續對各個省市進行數據測算,尤其在目前社保基金沒有實現全國統籌的背景下,更需要具體到省市的詳細測算。

長期以來,並沒有比較明確的關於全國社保基金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伴隨著國資劃轉充實社保頂層設計出臺,同步建立和完善全國社保基金預算體系不失為一個良好的契機。一方面,要儘快啟動社保基金中長期預算,針對未來5年乃至10年的社保基金缺口進行測算。未來社保基金理事會應該每年把持有的劃轉股權價值,變現額等信息定期公告,因為社保基金是國有資產,公眾理應享有知情權;另一方面,為了推進國有資本劃轉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相關部門應致力於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最終實現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總而言之,我們不應將國資劃轉充實社保簡單看作是一次制度以外實施的“補窟窿”措施,而應將其視為社保制度改革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劃轉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規避公眾買單或是重複納稅現象的發生。但正如其他有些公共政策總是隻聽樓梯響不見人下樓而容易被社會詬病,公眾自然希望“央企劃轉充實社保”這樣的好政策、好辦法有個明確的時間表,能夠及早落地而不能只打雷不下雨。

本文源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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