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中容易埋伏的12「陷阱」(上)

招標文件中容易埋伏的12“陷阱”(上)

編者按:防範和杜絕招標文件中的“陷阱”,不僅能使得招標文件變得更加科學嚴謹,也能促進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地開展。招標文件中經常存在哪些陷阱?又如何明晰和防範這些潛在“陷阱”?

陷阱一:資格審查設置不嚴謹,“粗製”影響公平

在實際操作中,審查不嚴謹是招標文件的常見災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採購人沒有考慮周全而疏忽了條款的細節設定;另一方面則是某些採購人故意將此項條件寫得含糊,暗示某特定的供應商中標。不論以上兩種情況基於哪種原因,都容易導致某些供應商在招標文件中產生“擦邊球”行為。

據中部某省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的一位工作人員稱,由於在招標文件中沒有寫明審查的具體事項,導致某些供應商在經營範圍、技術等條件方面問題頻出。比如,一家沒有該招標項目經營權的供應商,單憑一項類似的經營名稱就順利參與了投標,或者本來沒有該招標項目經營範圍的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先寫上符合該招標項目的經營範圍、技術等條件,之後在投標期間按照招標項目的要求臨時更改公司的經營範圍等。這兩種情況的出現均與招標文件在審查方面的“粗製”有關,讓本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順理成章地參與了投標。

解決方案

嚴謹的資格審查條件可以減少“臨時抱佛腳”“擦邊球”等情況,尤其是有些供應商為了硬套招標項目,臨時擴大其營業範圍,其質量和能力是很值得懷疑的,存有這種行為的中標供應商將會帶來非常惡劣的後果。針對這種情況,有業內人士建議,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中對審查資格作出嚴謹的限制性條件,並闡述清楚。比如,供應商參與投標時,其營業執照能否在某個時間段禁止更新;如果確因營業執照到期必須更新的,該供應商應當在投標文件中闡明更新的理由和更新後的資質、能力證明等。

陷阱二:資格性審查與符合性審查不明確,“張冠李戴”的現象時有發生

據一位招投標代理公司的負責人表示,因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要審查的時間、內容、主體是不同的,為了保障文件的封閉性,一般而言,要求兩者的材料分開裝,可是在實際操作中,卻經常收到混裝弄錯的材料。而且,有的招標項目會收到成千上萬份投標文件,有些材料是有密封要求的,一些混裝的文件沒法拆封,而且也顯示的是錯誤材料,這種情況將導致審查不符合資格要求,投標無效。

那麼,如何區分這兩項審查呢?該負責人進一步作以詳解,資格性檢查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符合性檢查是指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除了兩者的內容不同外,兩者審查的主體也是不同的。資格性審查的主體是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符合性審查的主體是評標委員會。因為環節不同,兩者審查的時間也是不同的。一旦投標文件混裝弄錯,從環節、內容、主體而言都是錯亂的,投標無效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情。

解決方案

由於有些供應商不瞭解審查流程,才會對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分不清,如果招標文件能事前給予說明,將會減少“張冠李戴”的錯誤。上述負責人繼續表示,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此項內容時可以明確提出分裝要求,並告知投標人嚴重後果,以提高投標人對兩項審查的區別和重視。

陷阱三:有些專業性強的審查有名無實

“對投標人的審查是一項細緻的工作,想要做好並不容易。一般而言,資格性審查集中在經營資格、專業資質等方面;符合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投標函、投標保證金、法人代表授權人、有關資格證明文件等符合招標文件的內容。”上述中部某省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禁感慨,“有些專業性很強的招標項目是需要專業的技術才能鑑別和審查。對審查複雜的情況,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並不具備與之相匹配的專業能力,有些專家也許只是某個領域的專家,並不能完全瞭解審查的全部內容,也就無法對該項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尤其在評審專家有限的時間內,工作難度更大了。”

解決方案

審查可以藉助“外援”,即聘請法律、技術、測評等外部領域的專家參與到審查中來。但是聘請的專家數量比例、專業能力、資格條件也須在招標文件中進行說明,尤其需要給出一定的限制條件,比如,外聘的審查專家不得與投標項目有關,也需要與評審專家相分離,以避免串標、圍標。

陷阱四:加分項或成隱形“門檻”

加分項一直被視為投標的“額外紅利”,加分項是對投標人的業內影響力、資格的鼓勵和認可,對中標結果影響重大。記者採訪了多家代理機構,發現“加分項”是他們共同提到的容易出現偏差的地方,他們幾乎一致認為,加分項被列入招標文件中將存在影響市場公平的風險,而且很容易遭到質疑和投訴。

受訪者中的一位代理機構的負責人表示,如果將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那麼一些新成立的公司或是中小微企業將會處於競爭弱勢。如此循環下去,結果就是,資歷老、業績高的大企業將越來越有招標市場,而那些新企業、中小微企業幾乎很少有機會能夠進入採購市場。這與我國當前扶持中小企業參與採購活動是相悖的,也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也有另一家代理機構對此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他指出,為了保障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效果,有些技術、專業要求高的採購項目確實需要看投標人的業績、獎項的,這也可以在相關法律中找到依據,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從採購項目專業特點和實際需要來看,可以設置全國性的非特定行業的業績或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是中標、成交條件。基於現實而言,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如何在成千上萬份投標文件中以最快的速度篩選出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呢?加分項就是一個很好的抓手,況且投標人有能力證明自己能夠承擔起採購項目,這與招標人的招標需求相匹配,何樂而不為呢?

解決方案

中部某省的一家代理機構針對以上兩種觀點採取了比較“中和”的解答,他建議,業內能否有一套除去業績和獎項等加分條件以外、又能足夠證明投標人資格和能力的評價體系呢?比如,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可以從質量、信譽、履約承諾方面作出保障,以此避免業績、技術等作為加分項所引發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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