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招|建築工程施工反索賠,有何策略?

我們都知道,建設工程的施工週期長,施工條件複雜,工程建設單位多,參與人員多、施工材料品種、規格多,施工技術千差萬別,新結構、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層出不窮,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實際情況有可能與設計和招投標時有出入,這些均給施工方提供了施工索賠的良機。如何有效地控制施工索賠,確保工程造價科學合理。本文結合工程建設實際,針對施工過程中反索賠實際,進行如下探索研究。

1索賠與反索賠

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由於另一方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和責任而造成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或補償要求的行為。

可以看出:索賠是維護和補償受損方權益的保障性措施,不是對責任方的懲罰;索賠是雙向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賠。通常把承包方就非承包方原因、責任或非承包方應承擔的風險所造成的承包方的實際損失向發包方提出的權益補償稱為索賠。

廣義的反索賠是對索賠的反駁與應對,本文是把發包方就非發包方原因或非發包方應承擔的風險所造成的發包方的實際損失向承包方提出的權益補償稱為反索賠。除定義中內容外,它還應包括髮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索賠的審查和應對。

索賠有利於業主、承包商雙方自身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索賠是工程項目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主動投資控制,是經營管理的正常行為,索賠管理的水平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發包方管理水平的高低。

工程索賠的目的有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兩種,歸根到底只有費用索賠一種,因為工期索賠一旦獲得批准,承包人不僅免除了承擔延期違約賠償費的處罰風險,而且可能因提前工期得到獎勵,最終仍反映在經濟收益與工程建造成本上。

2工程反索賠的現狀分析

綜觀某四線市內各建設工程管理,重點分析三大類發包方,一是行政事業單位,二是私營企業、三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工程建設中均設有甲方代表和工程建設管理機構,管理水平表現較高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工程建設反索賠過程中主要表現如下:

①反索賠知識缺乏,應對策略以拖為主,久不表態,讓時間和領導說話。②集中審查處理所有索賠,一般均是在工程決算的時候集中進行反索賠應對處理工作。③反索賠主要認為是對索賠的審查上,而很少在施工過程中,針對發包方利益的損失向承包方進行的反索賠。

施工過程中,承包方在索賠中,,索賠意識均強於發包方,“低價中標,索賠贏利”成為承包方的一大經營策略。

工程建設實踐,讓承包方日益成熟起來。設計變更索賠日漸成為承包方索賠的主渠道,也是各方普遍容易接受認可的索賠。設計變更內容一般有如下幾點:

①設計上存在不足: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設計存在部分缺項等,致使無法按圖施工。

②設計內容不方便或不能正常施工,極易形成承包方買通設計方形成一定優勢的變更。

③材料問題:設計中的材料進貨困難或成本過高造成材料代換引起的變更。

④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使用建議被採納等引起的變更。

⑤新增項目和施工內容引起的變更,多數由發包方委託設計方進行增項設計。

引起承包方的索賠原因還有:國家政策的調整、自然災害、第三方影響。

3反索賠策略

針對以上工程建設反索賠現狀分析,,結合在工程建設實踐中發包方採取反索賠措施後的效果,

發包方進行反索賠應以主動、積極應對為主,建議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1 管理人員選拔、培養與管理首先要求管理人員專業化,高素質,強責任心;其次建議提高管理崗位人員輪崗的頻率;最後建議採取平行領導方式。從制度上杜絕管理人員從工程管理中直接或間接與承包方關聯,或暗中參與施工管理、材料採購,甚至是承包方投資人或真正的老闆。對於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項目經理、責任人始終不出面,只有現場負責人的情況應高度注意,很有可能發包方管理人就是該分包方的投資人或真正的老闆,內外勾結,經濟關係錯綜複雜,為發包方反索賠管理埋下了隱患。

2 加強反索賠管理一是時效管理。根據國家相關管理法規,對索賠事件有明確的28天(或合同約定的合理時間)時效規定,超過規定時效的應從合同等法律層面上讓其失去索賠權。對因長期雪、雨天等自然災害因素進行的工期索賠,最長時間應以月為時間段分段及時清理確認,超過規定時間的應不予受理。二是分類管理,區別對待。

(1)快速辦理客觀上應由發包方承擔的責任或風險,諸如因國家政策調整、設計缺陷、自然災害、第三方影響等因素引起的索賠,應立即辦理,對其中涉及到反索賠的(對其中一方是索賠,對另一方則對應實施反索賠)也應同時到位,確保工程建設總成本不增或少增。

(2)重點審查對因設計內容無法施工或不能施工的設計變更、材料無法採購或採購時價格過高提出材料變更索賠的應加大審查力度或增設專職造價人員、審計人員多道審核,重點審查。

(3)合理拒絕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索賠,責令承包方在規定的時間內補全後再受理,否則自動喪失索賠權,對“新結構、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五新”索賠,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實施“五新”後相比原來具有明顯優勢,即在造價不增加或少量增加的前提下,功能、要求得到較大改善,或在滿足預定功能的前提下,工程造價或生產、運營、管理成本明顯降低,否則應予以否決。另外對承包方提出的“五新”方案,還應區分事前提出和事後提出,對事後提出索賠的應按未按圖施工進行反索賠。

(4)及時反索賠對因承包方錯誤或失誤,如未按招投標中的施工組織設計實施,改變調整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次序,由此遭遇國家政策調整、自然災害或第三方影響,而造成發包方經濟損失的,發包方應向承包方進行反索賠。對工期延誤,影響第三方施工或投產生產,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發包方經濟損失的應及時進行反索賠。反索賠應通過監理方下發給承包方。

3 加強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設中,發包方分別與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簽訂合同,加強合同管理,是反索賠保障和實現的關鍵。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要考慮周詳,做到事先防範,事前控制。合同是索賠的前提條件,合同管理是索賠管理的基礎。

(1)設計承包合同的管理固定價合同應是設計承包合同的最佳方式,設計費不應與工程最後結算價關聯,從而從合同上控制和避免施工方與設計方聯合,從工程建設中謀取不當利益。合同中約定:因設計缺陷(包括因設計帶來的無法施工情況)引起的設計變更,帶來工程造價的索賠增加額,控制在施工合同價的10%以內,越低越好;超過部分應約定追究設計方經濟責任的比例。建議採取分段追究措施,由此變更索賠增加的比例越高,設計方承擔的責任應越大。如合同中增加:由此類設計變更帶來的工程索賠增加額達到原施工合同價的5%時,因設計質量欠缺,由設計方按設計合同價1%向甲方進行補償,若達到10%,由設計方按設計合同價3%向甲方進行補償等條款。

(2)勘察承包合同的管理在施工中,大量的設計變更來自於不可見的基礎部分,目前也是我國建築業不易解決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在地質勘察報告與實際出入較大。基礎開挖後,一旦出現與報告不一致,施工方就會與地質勘察承包方、設計承包方進行聯手,採取加大加深基礎開挖的措施(有時完全可採用其它價廉物美的措施),過分提高設計的安全度、可靠度(勘察、設計的風險隨之減小),增大工程基礎造價。於是,在減小勘察、設計方風險的同時,施工方、勘察方和設計方又能謀求高額利潤。此種情況,如何從合同上加以控制、管理,值得探索研究。

(3)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發包方能事前預見到的可能發生的索賠與反索賠事項,均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包括索賠比例、索賠金額、索賠時效、索賠程序、索賠手續等內容,為反索賠提供法律依據。

4結束語

工程索賠管理在我國還是成長中的事物,是一複雜細緻的工作,發包方與承包方相互進行的索賠與反索賠,永遠存在著博弈與較量,反索賠目前落後於索賠,發包方應增強反索賠意識,善於學習和總結反索賠的工作經驗,只有索賠工作快速發展成熟,我國工程建設成本才能日趨科學合理。

支招|建築工程施工反索賠,有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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