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領賠償金?海南省社保局:謠言別信

辟谣|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离职时可领赔偿金?海南省社保局:谣言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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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領賠償金?海南省社保局:謠言別信

正解是: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要承擔法律責任 員工離職可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南國都市報8月29日訊(記者 文盛)近期,一篇“勞動法出新規定”的文章在網絡廣泛流傳,文章稱“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對此,記者從省社保局瞭解到,不存在上述所謂的最新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謠言

文章亂改標題做噱頭

今年1月,國內某網站刊登了一則題為《2018最新勞動法明確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公司還賠不賠錢?》的消息。文章主要講述了小李參加工作,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其簽訂《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隨著小李認識到繳納社保重要性,要求公司補繳,而公司以簽訂協議為由拒絕。小李離職後,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判處公司支付小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然而,在4月,這條消息改頭換面,將主人公“小李”變為“小王”,同樣是簽署放棄社保承諾書,後又去有關部門投訴,並獲得賠償的內容。同時,標題被改為《2018勞動法:員工同意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大筆賠償金》。部分媒體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為了博取點擊率,紛紛轉載,並將標題改為《勞動法出新規:員工同意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大筆賠償金》等,導致該謠言引發網友關注,誤導網民。

實情

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不具法律效力

那麼,員工與單位約定放棄社保,員工離職後可否要求單位補繳呢?省社保局提醒,勞動者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勞動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賀先生表示,社會保險,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關係著勞動者退休養老、看病就醫、生育休假等實實在在的利益,非常重要。不繳社保,勞動者就無法享受到相關的待遇。斷繳社保也損害自身權益。“如果社保出現斷繳,將會對當前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產生直接影響。”

員工放棄社保離職仍可要求單位補繳

海南省社保局保險關係管理處工作人員賀先生告訴記者,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並沒有所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的最新規定。與此同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承諾書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依法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賀先生表示,不論是勞動者由於擔心手續繁瑣或不願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等原因不願意繳納社保,自願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還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為發放一定的保險補貼作為補償,均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而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瞭解,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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