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擊!嘉興十部門聯合再提房地產亂象治理!

在6月14日嘉興市建委等九部門聯合發文整治房地產市場加強監管兩個月後的8月23日,

嘉興市建委等十部門再出重拳,嘉興市建委等10部門聯合發文將在全市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

嘉興市建委等十部門關於在全市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

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房地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根據省住建廳等十部門《關於在全省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建房發〔2018〕19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全市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針對近期房地產市場亂象,通過部門聯合執法,重點打擊投機炒房行為和房地產“黑中介”,治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和虛假房地產廣告,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管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整治區域

各縣(市、區)、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嘉興港區。

三、整治重點內容和工作分工

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對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一)住建部門牽頭重點查處以下情形:

1.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的方式壟斷房源的行為;

2.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更改預售合同、變更購房人等方式,投機炒作未交付商品房的行為;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前,以自己名義或者通過中介、電商平臺等機構採取認 購、認 籌、預訂、排 號、售 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 金、預 訂 款、誠 意 金等費用的行為;

4.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的行為;

5.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執行預售資金監管的行為;

6.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批准的預售方案進行銷售的行為;

7.房地產中介機構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對購房人隱瞞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為;

8.房地產中介機構非法侵佔或者挪用客戶交易資金的行為;

9.房地產中介機構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擔保服務,或者以捆綁服務方式亂收費的行為;

10.房地產中介機構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11.房地產中介機構採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惡意剋扣保證金和預 定 金的行為。

12.房地產中介機構唆使、協助購房人偽造社保、納稅、婚姻、戶籍等證明規避限購限貸等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行為;

13.房地產中介機構在銷售現場、門店、網絡等不同渠道發佈虛假房源信息(未取得產權人書面委託的房源信息、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後仍未撤除的,視為虛假房源信息),欺騙誤導購房人的行為。

(二)宣傳部門牽頭重點查處以下情形:

新聞媒體不經核實,為房地產虛假信息提供宣傳平臺的行為。

(三)發改(物價)部門牽頭重點查處以下情形:

1.採取捏造或散佈漲價信息、哄抬房價或房租的行為;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政府備案價格和明碼標價規定銷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條件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如捆綁車位、裝修、儲藏室、升級改造事項)等方式,變相實行價外加價的行為;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標明房源銷售狀態、銷售價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四)市場監管部門牽頭重點查處以下情形:

1.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2.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新媒體等途徑捏造、散佈不實信息,或者曲解有關房地產政策等方式,誤導購房人的市場預期的行為;

3.發佈未取得許可或備案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銷售廣告的行為;

4.在房地產廣告中承諾為購房人辦 理 戶 口、就業、升學等事項或者在房地產廣告中發佈不實且對購房有重要影響的訊息的行為;

5.在房地產廣告中承諾房 產 升 值或者投資回 報的行為。

(五)公安部門牽頭重點查處以下情形:

1.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站、新媒體等途徑捏造、散佈房地產虛假信息,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

2.房地產中介機構採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3.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向他人故意洩露或非法提供客戶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4.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的行為。

(六)司法行政部門牽頭重點查處以下情形:

一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稅務部門牽頭重點查處以下情形: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為客戶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陰陽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的行為。

(八)銀監部門牽頭重點查處以下情形:

通過提供“首 付貸”或者採取“首 付 分 期”等形式,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的行為。

(九)金融部門牽頭重點查處以下情形:

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利用網絡平臺及股權眾 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或雖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但違規開展相關金融業務的行為。

四、工作步驟

全市專項行動為期半年,分為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8年8月25日前)

根據方案要求,細化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責任,落實人員職責,認真組織和動員屬地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相關機構(單位)開展自查自糾。

(二)檢查查處階段(2018年8-10月)

各縣(市、區)要開展聯合檢查,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相關機構(單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將違法違規行為錄入房地產信用平臺,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三)督查總結階段(2018年11-12月)

在企業自查和縣(市、區)查處基礎上,採取市級部門聯合檢查等形式,對整治情況開展分組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專項行動對做好房地產調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上來。各縣(市、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專班專門負責協調本區域內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和規範工作,採取堅決、果斷的措施,堅決打擊侵害群眾利益的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此次專項行動取得成效。

(二)強化落實部門責任。落實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管部門責任,密切配合,建立聯合查處機制,對存在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查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視情節輕重,可採取書面警示、約談負責人、公開曝光、暫停網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限制參與土地競買等措施嚴肅處理。

(三)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各縣(市、區)要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暢通群眾舉報投訴渠道,公佈舉報電話、郵箱。根據查處情況,要通過主流媒體集中、公開曝光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件,發揮震懾作用;要加強宣傳引導,樹立行業正面典型,營造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市場有序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四)加強督查問責機制。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要求責任部門依法查處。對開展整治行動不力、人民群眾投訴較多、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較嚴重的地方,要加大督查力度。對涉嫌隱瞞包庇、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部門和人員,要堅決問責。

(五)建立監管長效機制。要堅持整頓規範與制度建設並重、專項整治與日常監督並重、加強管理與改善服務並重、投訴受理與主動監管並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積極推進房地產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設。

(六)及時報送進展情況。建立每月專報制度,2018年8月至12月期間,各縣(市、區)住建、宣傳、公安、司法、發改(物價)、稅務、市場監管、銀監、金融辦等部門要及時將整治進展情況、查處情況明細、典型案例上報對口市級部門,其中典型案例每月不少於1個。各市級部門於每月30日前將條線整治進展情況、查處情況明細、典型案例等書面材料報市建委進行彙總。同時,市建委要將各單位報送情況進行彙總,形成每月專報上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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