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輪流自毀手機 事發學校這樣回應

近日,一段疑似湖南永州道縣二中政教員點名學生輪流上講臺砸毀自己手機的視頻在朋友圈瘋傳。視頻中,先是一名穿著白色衣服的學生走上講臺,把自己的手機高舉過頭頂砸向講臺水泥地上。似乎是嫌白衣學生用力不夠,視頻中傳來一男子嚴肅的聲音:“拿起來,再砸!”該白衣學生又撿起手機狠狠砸在地上。這時才被允許“把它(砸毀的手機)拿走。”緊隨其後,男子又點名一黑衣學生拿著手機走上講臺,砸毀。

学生轮流自毁手机 事发学校这样回应

9月18日上午,今日女報譚裡和工作室記者向道縣二中校長辦公室證實,該段視頻確實拍攝於永州道縣第二中學高二某班,被要求砸手機的正是該班學生,視頻裡說話的男子是道縣二中高二年級管紀律的政教員熊某。今日女報譚裡和工作室記者獨家獲取的一則《關於我校高二兩名學生自毀手機的視頻的說明》(下稱《說明》)還原了事情的經過。

《說明》稱:“9月4日第一節晚自習時間,年級政教員熊某在教室裡發現高二某班何某和廖某兩名同學在玩手機。被發現後,兩名同學主動上交了手機。當天晚上,他們認識到了錯誤並主動找到熊某,要求把兩臺舊手機當場砸毀,以表示其想讀書的決心。第二天一早,熊某在高二某班宣講了學生使用手機的危害,並讓兩位同學上臺,讓他們自行處理手機。這兩位同學都願意當場把手機砸毀。”

《說明》稱:“根據教育部頒佈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準使用手機,我校政教員在勸導學生禁止使用手機這件事情上並無錯誤。”

來源:《今日女報》官方微博@今日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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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公開砸手機 銷燬“無主”手機只為進行警示教育?

昨日一則名為“貴陽某中學操場上公開砸手機”的視頻引發了網友的熱議。視頻中一名身穿迷彩服的年輕男子在地上將手機一部部砸毀,學生們在操場上集體進行觀看。該視頻發出後,立刻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該學校出於什麼原因砸手機呢?記者對此進行了走訪。

熱議:

“學校砸手機”

網友褒貶不一

“貴陽某中學操場上公開砸手機”的視頻大約有56秒。視頻中一個身穿迷彩服的男子蹲在跑道邊,用鐵器敲擊手機,敲擊多下後,又用腳踩、用手扳,直到手機完全變形後,又從黑色的塑料袋中摸出另外一部手機,進行砸毀。

該視頻被髮到網上後,立刻引發了網友的熱議。記者在網上看到,僅是一個名為“交通安全蜀黍”的公號轉發,就引發了8000多條評論,此外新浪新聞、Vista看天下等賬號都進行了轉發,該視頻也瞬間登上微博貴陽熱搜,網友評論突破十萬條。

對學校的做法,網友評論不一。網友“西鄉入院”就說,既然學校有這樣的規定,學生就應該遵守,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學校的出發點肯定是為了學生好,不要一味指責學校。

也有網友反對,網友“傾城微笑的權威”就說,手機是個人資產,學校不應隨便破壞。

也有網友建議,學校可採取更加理性的方式解決帶手機的問題。雖然玩手機影響學習,但如果遇到確實需要與家人聯繫的時候,沒有手機怎麼辦。學校能否想出更兩全其美的解決方式。

學校:

銷燬“無主”手機

進行警示教育

那麼學校為何會砸學生的手機呢?記者就此事聯繫到了視頻中的學校:白雲區永茂中學。

“我們學校是全軍事化管理,入校前就和家長溝通過手機攜帶方面的事。”學校一位姓餘的負責老師接受了記者的採訪。他告訴記者,入校前學校就與家長及學生簽訂了入學協議,協議中明確:學生不能將手機、平板電腦、菸酒等帶入學校。

餘老師介紹,本次銷燬的手機,約有20部。這些手機是部分學生私自帶入學校,並且藏在消防栓、洗手間天花板等處,被學校檢查時發現的。對於這些查獲的手機,他們曾通知學生前來認領,但學生們可能害怕被記過,過了一個學期,仍然有很多手機沒有人認領。他們也不能私自將這些手機銷售或者做別的處理,因此校方才將這些無人認領的手機進行了公開銷燬,以此進行警示教育。

針對一些網友提出的問題,餘老師說對於學生攜帶手機,他們首先是警告,然後通知家長、記過,但不會直接沒收手機。考慮到地州市一些學生確實需要與家裡聯繫,他們發放了一些攜帶證,這些孩子是可以帶手機的。另外,如果學生確實需要使用,也可以平時將手機放在老師那裡,在週末、假期時,學校也會還給他們。

此外,在學校中他們還安裝了校訊通,學生可以免費與家人進行聯繫。

家長:

學校做法能理解

但可以更人性化

對於學校的做法,家長如何看待呢?

“對自己的孩子,我們是不讓他帶手機進學校的,我們覺得學校管得嚴格一點是好事。”一位姓李的家長告訴記者,他的孩子在該校讀初二,當初讓孩子讀這所學校,就是看中學校的軍事化管理,“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嘛。”

“學校的管理我們支持,只是希望執行一些措施時,能更加人性化。”另一位家長馬先生則說,入學前他們和學校簽署了入學協議,確實說不能帶手機,學校查扣學生的手機,他是理解的。但是他認為學生屬於未成年人,這些手機也都是父母花錢買的,希望學校查收後可以和家長聯繫,將手機交給家長,而不是自己處置。(記者 歐魯男 實習記者 陳玲)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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