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同意對人販子最低刑罰爲死刑嗎?你怎麼看?

吳偉亞


販毒的刑法已經很重了,但是杜絕不了販毒。同樣提升人販子的刑法直接到死刑也消除不了人販子這種犯罪。只要有不斷提升的經濟利益,犯罪就無法杜絕。

個人覺得 不能一刀切的死刑,只能說有兒童人命的死刑就行。沒有導致兒童死亡的人販子,可以考慮比現在加重刑法。同時必須考慮孩童的追回和解救問題。比如主動幫助追回孩童 和主動反水或者投降的人販子,因為沒有殘害兒童的,可以進行減刑。這樣才有孩童被找回和解救的可能。如果全都不分青紅皂白輕重緩急的全處死,那麼最後必然是在刑偵和解救兒童的過程中,大量兒童被犯罪分子當成累贅直接被殺害,以及反正要死為啥告訴你孩子被賣去了哪裡,因為他們反正難逃一死,必然導致犯罪本身更加殘酷。


比利數碼科技達人


我們不講大道理,看數據吧。

2010年到2014年,全國各地審結的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共7719件,12963名人販子被判處刑罰,其中5年以上監禁直至死刑的的重刑佔比56.59%。

這是什麼概念呢,2008年到2012年,我國犯罪案件中,故意殺人的重刑率為82%,綁架罪為79%,組織領導黑社會的44%,強姦爆炸販毒等重罪的重刑率也不過30%以上。

在我國,對於人販子的刑罰是很重的,僅次於殺人和綁架罪,國家做的已經很不錯的,這方面無需過慮。

這個題主的意思無非是隻要是人販子就一律判死刑,以杜絕社會的這股醜惡現象。

邏輯很靠譜,現實呢?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經把2000年到2013年之間,媒體公開報道的133個拐賣兒童的犯罪案件進行了梳理,發現其中有69個是被自己的親生父母賣掉的。

2015年1月,山東破獲了一件販賣嬰孩的大案,解救了37名兒童,但隨著調查的深入,令警方唏噓不已的是,這些孩子大都是被親生父母主動賣給人販子的。

這還是一方面,如果把這些人販子判了死刑,會出現什麼情況呢?

不怕人販子為了逃避追捕,把嬰孩弄死了拋屍嗎?反正都是死,不如弄死算了。

很多國家在進行司法審判的時候,都有一種認罪輕判的傳統,我們也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這也是鼓勵自首、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

法律並不是萬能的,但也不是出於憤慨制定的。

人販子的出現,還不是賣家和買家的需求持續存在,只有想辦法斷了這個利益鏈條,並在嬰孩收養上降低門檻,能方便滿足需要領養孩子的家庭的需求,慢慢就能減少人販子的存在。

當然,人販子必須處以重刑,如果弄死、弄殘嬰孩,或者拐賣多人的,一定得關一輩子乃至死刑。


雲中史記


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不判死刑不足以震懾這些東西。



有些人販子將孩子拐賣後賣進深山做童養媳,有的則是拉到幾千裡外的地方打斷雙腳,讓其乞討,從中謀利,還有人則通過買賣孩子獲得利益。



不僅僅要對人販子死刑,還要對買家死刑,有些家庭由於自身原因不能生育,就去買孩子,只要有買,就會有人偷了賣,所以,希望有買孩子念頭的人不要做傻事,真需要孩子可以去領養,不能助紂為虐。



看看這些失去孩子的父母,生活幾乎失去了希望,難道這些人販子不應該付出代價麼?



不理解判死刑的人去看看電影《失孤》,看一下一個家庭失去了孩子是什麼樣。就明白為什麼要判死刑了!

所以,死刑太輕,應該凌遲處死,禍及三代,刑罰不重不足以震懾犯罪。


家庭教育雲課堂


全國人民呼籲人大立法,凡是人販子一律死刑

人販子毀了一個又一個家庭

對人販子千刀萬剮都不解恨

買孩子家庭也應該處以重刑

最低二十年起





用戶17990259980


題主的說法本身其實就是有問題的,死刑其實是我們乃至世界上現存的最高刑罰,並不存在說死刑為最低刑罰的可能。我想題主想說的是針對販賣人口的犯罪人員一律處死刑。

1. 如果說站在一個普通人的情感層面上來說,我肯定是支持對人販子判處死刑的。

畢竟一個人口的失蹤和被拐,往往就是一個家庭甚至數個家庭的悲劇開端,許多人終生都會因此活在悲痛或自責之中。更有人為了尋找自己失蹤的親人、孩子,半生奔波卻不得所願,甚至含恨而終。而那些被賣掉的人從此遠離故土,可能再也見不到至親。

2. 從一個人的理性上來說,我不贊成對人販子一律適用死刑的做法。

大家可以試想一下,在我國現行的刑罰規範下,如果說人販子罪刑被發現後,部分嫌疑人被捕後,為了爭取到更為寬大的處理和有利的量刑,他們會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協助解救被賣人口。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僅會有助於讓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落網也會對解救被拐人口起到非常大的幫助作用。而這遠比僅僅殺死一個人販子的意義重要得多!

3. 如果我們刑法規定,拐賣人口一律處死刑的話,會怎麼樣?

這些人暴露後,帶著被拐人逃跑是死,放了他們萬一他們對警察說了自己的信息使自己被抓同樣是死,殺了他們也是死,那他們會怎麼做相信大家都能猜得到——他們會選擇殺害被拐人,畢竟被拐人死了他們逃脫更快且不會因為這個殺人行為受到更嚴厲處罰。

被捕後,明明知道自己怎樣都是個死字,他們還會協助警方辦案嗎?不會!那麼,更多地犯罪嫌疑人將會逃脫,而那些本來可以被解救出來的被拐人員也將失去一次寶貴的重獲新生的機會。

4. 從一個法律人的專業角度來看,我也是不贊成一律死刑的。

一來是這樣的做法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一旦這樣的刑法規則出現,其實質上將是我國刑法的退步。二來,一律死刑也有違我國近年來慎用死刑的規定。三來,我國的死刑制度歷來就常常遭到國際社會的指摘和批判,一旦這項規定出臺,將會使我國的人權問題面對更多的國際非議,於國家利益無益。

綜上而言,我反對對人販子一律死刑的提議,因為這項提議於國、於受害人、於我國法學整體發展、於犯罪嫌疑人無一有利,反倒都有害,實乃下下之策。


劉輝律師


作為一名家長,對於人販子我是深惡痛絕的,判處其死刑,也是我所贊同的!

小時候,雖然整個社會都還不太富裕,但是環境好,我們外出玩耍,大半天不回家,家長也不擔心,晚上吃過晚飯,可能這裡跑到那裡的,家長也從來不去找,家裡留個門就行了。

可現在呢,誰敢讓孩子獨自在外面玩耍,孩子放學後不能準點到家,家長就擔心的要命。前天下午,女兒5點多放學後,一直到六點鐘還沒到家,而跟她平常一起走的同學已經到家了,當我接到妻子電話後,一顆心不禁提到嗓子眼了,心裡非常緊張。


雖然筆者所在的城市治安環境很好,但看多了那些不好的新聞,心中還是不放心,每天上學放學都要接送孩子的。等我到家,女兒也到家了,原來同學值日,她在校門口等她,不知怎麼就沒等到,後來碰到其他同學家長,打電話給另外同學的家人,知道她回家了,女兒這才回家。

雖然是虛驚一場,還是暴露出一些問題,因為女兒每天是跟同學一起上學放學的,我建議下次遇到同學值日,她就在教室等,然後一起回家。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那些丟失了孩子的家長,心情是可想而知的,焦慮、緊張、不安、絕望,種種糾結在一起,那種日子真的是生不如死。所以人販子實在是該死,為了錢,就可以毀掉一個家庭的幸福,毀掉一個孩子的未來。

所以,我贊同修法,對人販子的量刑起點就是死刑,除非有可以從輕、減輕的情節才考慮在量刑上適當從寬,此外,對於還要堅持買賣同罰,一樣處理,只有雙管齊下,也許才能徹底斷絕此人間惡行,還孩子們一個寬鬆的社會環境!


打虎拍蠅


我個人覺得!法制社會!這個法就是該嚴處!(家有家規!國有國法! 家沒家規,畢亂!國沒國法,畢叛!)

犯法就該嚴處!

1,故意殺人放火的!

2,酒後醉駕造成他人死亡的!

3,販賣毒品的!

4,走私槍支彈藥的!

5,犯罪屢教不改(5次以上)的!

6,忤逆不孝,砍打父母的!

7,拐賣婦女兒童的!

8,強姦幼女兒童的!

9,殺人解屍!還姦淫屍體的!

10,貪汙受賄,不為民辦事的!

11,造假,製假,售假的!

……………………………………等等!!!!!!

這些可以選擇死刑!


在溫暖的陽光下生活


同意,高度同意!!!人販子比殺人犯還可恨,為什麼呢?殺人犯犯罪基本是有原因的,他(她)們的犯罪範圍是基本有限的,殺人也是有侷限性的,他(她)不可能天天殺人吧,雖然造成的後果跟人販子差不多。而人販子呢?他(她)們犯罪是沒有目標的,只要有合適的對象就下手,是沒有固定時間的,也就是沒有侷限性的犯罪。他(她)們的犯罪是不受時間,不受地點,不分男女,沒有篤定對象的一種犯罪。這樣的犯罪得手的機會太大了,造成的社會影響不亞於殺人犯。尤其犯罪的對象基本是兒童,兒童是什麼?不唱高調的說,兒童就是一個家庭,一代人或者幾代人的希望。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對孩子的家人造成的痛苦,我們相信只要是有點人味的人都會體會得到。兒童一旦落到人販子手裡,被賣到其他人家,這還是善終,還有重見家人的希望。可是一旦成為犯罪分子的掙錢工具,這個孩子可能就基本上廢了,想想就讓人心疼!所以小編提出這個問題來很好,中國是一個泱泱大國,人口眾多,很多犯罪必須要有嚴刑,不要給犯罪分子留下什麼念想,在此也呼籲立法者們把涉及到人口的犯罪要建立一部嚴厲的刑法去約束,希望讀過我呼籲的正義之士點贊同意,讓更多的不想失去家人的人們看到希望,謝謝你們了。


午夜燈塔


什麼叫做最低死刑?刑法中還有比死刑更重的刑罰嗎?因此,我認為提問者可以將問題改為是否同意對人販子一律判處死刑較為妥當。

題歸正傳,我們通常所說的人販子是指那些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在我國,拐賣婦女、兒童是一種刑事犯罪行為,《刑法》中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外《刑法》中對於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以及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等一些情形規定了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可以說,我國在立法層面對於人販子的懲罰力度還是相當大的。

如果國家對《刑法》進行修改,將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處以死刑,那麼對於人販子們來說其犯罪的成本明顯大大的增加了。人販子其犯罪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經濟利益,一旦犯罪的成本增加其必然會有所顧忌。畢竟人販子也是人,也懂得惜命。不過想要就此徹底杜絕拐賣人口這種行為估計仍然是不太現實的,因為只要有買方市場的存在,那麼就會有鋌而走險的賣方出現。所以,與其讓人販子一律死刑倒不如加大對買家的懲罰力度更為有效。

我們的鄰國日本每年其國內發生的拐賣人口案件基本在200起左右,這個發案數對照日本的人口總數來看可謂是相當之低了。如此低的發案數與日本國內注重對於未成年的安全防範教育固然有關,但是更重要的是日本在立法上的買賣同罪的原則。

日本《刑法》第226條規定:1、拐賣人口的對於買方處以3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買未成年者,處以3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以營利,猥褻,結婚為目的,或者對人生命及身體進行侵害的人口購買行為,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買賣同罪。

總的來說,想要杜絕買賣人口這種現象,完善立法只是其中一個方面,真正需要努力的方向還很多!



通城丹妹


那些不同意執行死刑的肯定是人販子!!!我不同意執行死刑!我同意用凌遲的刑法讓人販子自然死亡!每人割7000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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