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如何學習德國的生育鼓勵政策?

中國如何學習德國的生育鼓勵政策?

最近,“人口紅利消失”、“老齡化社會”成為了全社會的熱門議題。政府也在做出各種努力,提高生育率,減緩老齡化速度。對於歐美國家,老齡化和低生育率早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從1960年代末期開始,幾乎所有發達國家都開始面臨一個問題: 出生率走低。為此,這些國家在鼓勵生育方面,都先後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生育的政策。其中就包括德國。在過去30年中,德國的總和生育率都是1.3到1.4。所謂的總和生育率,指的是一個女性一生中平均生下孩子的個數。一般而言,總和生育率至少要達到2.1,才能夠保持人口穩定發展而不至於萎縮。而德國長期的總和生育率都比這一數字低了三分之一。

在這樣嚴峻的情況下,德國政府長期持續地鼓勵生育。2005年來,德國的總和生育率開始持續走高,從1.34到了今年的1.5。

在研究德國的鼓勵生育政策之前,首先需要了解,鼓勵生育政策是否真的對總和生育率的提高有積極作用。對此,來自德國家庭部的一份研究調查表明,鼓勵生育政策與總和出生率有顯著的正向相關性。

下圖是2008年各個發達國家的總和出生率與代際係數(Generation Coefficient)的關係。縱軸為2008年的總和出生率,橫軸為2007年的代際係數,即前一年國家為育兒家庭投入的財政支出除以養老財政支出的值。紅圈中的是德國。2007年,德國為育兒家庭投入的財政支出為養老財政支出的五分之一,同時2008年的總和生育率為1.38。冰島(下圖右上的點)是當年唯一一個代際係數大於1的國家,而他們的出生率高達2.14,已經超過了人口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這份圖表說明了,不僅對於德國,至少對於所有發達國家而言,代際係數越高,則總和生育率也會越高。

中國如何學習德國的生育鼓勵政策?

資料圖

因此,要提高總和出生率,首要便是提高代際係數。而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高國家對育兒家庭的財政投入。

那麼,德國是如何鼓勵生育的呢?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財政補貼、基建設施,以及育兒時間政策。

財政補貼方面,每個兒童可以為家庭帶來7428歐/年(約5.8萬元/年)的免稅額或者194歐/月(約1500元/月)的兒童金,直到兒童18歲成年。如果兒童念大學,則補貼直至兒童25歲。如果兒童殘障,則補貼至25歲以上。具體落實到每個家庭,將由財政局決定是給予免稅額補貼還是兒童金補貼,以最大化家庭收入為主。而對貧困家庭,政府還會另外發放兒童補貼,一直持續到兒童成年。除此以外,對於住房面積較小的家庭,政府也鼓勵家庭購房,每個兒童可以帶來1200歐/年(約9400元/年)的購房補貼,持續10年。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雙職工家庭和單職工家庭,德國政府的稅收措施也是不同的。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全職工作,且工資差距不大,則2人的稅級均為4級,在這樣的情況下,每個月的納稅金額約為稅前工資的40%。如果夫妻一方沒有工作,或者做兼職工作,導致一方收入少於另一方的40%,則可將稅級調整為3和5,全職者為5,無職業或兼職者為3,雙方加起來,每月納稅金額約為稅前總收入的20%。

基建設施方面:一直以來,德國三歲以下兒童的託管,是需要付錢的。同時付錢金額根據兒童所在家庭的收入決定。收入高的家庭需要支付更多的託管費用。同時,德國幼兒園長期處於人力不足的狀態,因此生小孩之前,父母就需要為孩子排隊,以爭取讓孩子能夠獲得幼兒園的名額。因為這些弊端,德國各州也陸續開始採取相應的措施。在一些德國聯邦州,幼兒園已經開始逐步免費,德國政府也正在致力於設立更多幼兒託管機構。在某些新造的樓盤,法規規定必須同時配套建立相應的幼兒託管場所。

在育兒時間政策上,德國出臺了相應法律,保護父母在育兒期間不會失去工作。父母一共最長可以休育兒假3年,之後再回到崗位上。對於母親,生產前6周必須回家待產,生產費用由醫院承擔,個人只需承擔一天10歐元的住院費用。產後,父母雙方共有8周的帶薪產假。8周帶薪產假過後,父母共有14個月的額外產假。在這14個月內,在家撫養孩子的一方每月可以得到產前稅後收入的65%,這部分收入由國家提供。同時,新生兒直到18歲的醫療保險會歸入家庭保險中,也就是說,父母無需為新生兒的看病負擔更多費用。同時法律還規定,育兒責任不能完全交付父母一方,在14個月的額外產假中,另一方必須最少承擔2個月的撫養義務。如一方決定在家一直撫養小孩,直至法律規定的最長育兒假3年期滿,則在剩餘時間內,不享受財政補貼。

同時,德國政府還鼓勵在家育兒的一方從事兼職工作,以提高家庭收入。而在家育兒不工作的時間也會被部分計入養老保險繳稅時間,以減少育兒帶來的養老金損失。

德國鼓勵生育的政策如今已相對完備,不過在這之前也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的摸索。

這一過程最早可以追溯到1953年。當時,德國家庭部建立。建立之初的目的在於完善政府體系,同時保證傳統家庭(男人在外工作,女人在家從事家務,撫養小孩)在生育了更多孩子後不至於走向貧窮。在當時,女性就業被認為是對家庭造成不利影響的因素之一。

1960年代末生育危機爆發後,鼓勵生育政策在很多發達國家投入試用階段。很多政策還不完善,並沒有發展為體系。其中最早推行鼓勵生育政策的是北歐國家,但是在實行政策後,這些國家一直到1980年代的總和生育率依然走低。其中的原因,一方面來自於鼓勵生育政策的效果滯後性,一個決策的結果往往需要好幾年才能看到。另一方面,則是由於從1970年到1985年間發達國家的社會變化。

1970年代,女性就業率逐步上升,女性就業被認為是促進社會發展的動力之一,一方面,女性地位明顯增強,就業機會顯著增加,另一方面,生育鼓勵政策的不完善導致了職業發展與家庭發展無法銜接,斷絕了很多年輕家庭生育小孩的念頭。在這段混亂過程中,國家不停地摸索著對應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機制,以及相應的鼓勵生育政策。1969年,德國家庭部也做出了調整,婚姻法、領養法、離婚法等逐步出臺,制定的時候尤其考慮到了婦女兒童的利益。1979年,第一條用於保障家庭和職業兼顧的法案推出,即母親生育假。同時,1975年,出臺了關於提高第一個孩子的兒童金和家庭生育免稅制度的法案。

兩股力量相互拉鋸,歐洲最早的生育轉折點發生在1986年,直到這時,北歐國家的出生率才開始逐步上升,其它落實鼓勵生育政策的國家,包括德國,也開始緩慢度過拉鋸過程,進入到出生率逐步上漲的階段。但是,完善鼓勵生育政策的過程依然沒有結束。

1986年,政策不再完全關注於母親一方,而將育兒列為了父母雙方共同承擔的義務。在此時,輿論開始普遍認為在外工作和在家持家是同樣重要,並值得尊敬的。但是,政府對家庭的生育補貼金額卻並沒有上漲。甚至到了2001年,政府對補貼金額進行了調整,但是調整後的金額依然太少,以至於大多數的家庭在小孩7個月以後,都只能得到部分政府承諾的補貼金。同樣在1986年,德國政府將在家育兒的時間也計入了養老保險繳納時間。這意味著,對於全職在家撫養小孩的一方,將不會因為長期不工作而在退休後得不到養老保險。

2001年,德國政府出臺了針對未婚,但有婚姻事實的家庭,以及離異再婚家庭的兒童撫養補貼政策。2005年,出臺了針對貧困家庭的兒童補貼政策,每個兒童最多可以為家庭每個月帶來140歐的補貼金額。2007年,法案規定,父母可以在產假後14個月內領取65%稅後工資。同時,聯邦政府提出,要在將來為三歲以下兒童建立更多的育兒機構,增加35%的幼兒園名額,即75萬個。在2013年,增加育兒機構的決定正式列入法案。

在德國政府長期鼓勵生育的過程中,德媒和相關研究機構也得到了不少經驗:一方面,鼓勵生育政策關注的是長期的過程,它所帶來的結果並非一天就能看到;同時,只有在鼓勵生育政策完整且成體系的條件下,鼓勵生育才會有用;第三,對於不同階級的人群,鼓勵生育政策所起到的效果也是不同的。

除此以外,一個國家的總和生育率與它的文化、政治和經濟條件都有關係。舉例而言,研究表明,兒童金對於總和生育率有積極作用。一般而言,兒童金每增長25%,總和生育率會增加0.07。但是在瑞典,兒童金只會對二胎的出生時間有影響。更多的瑞典年輕夫婦提早了二娃計劃,但兒童金並沒有讓他們有生更多孩子的意向,總和生育率又會再次迴歸穩定點。

對比德國乃至整個西歐社會半個世紀來在鼓勵生育上的努力,中國還只是個蹣跚起步的嬰兒。如何借鑑其它國家的發展思路,同時結合自身的文化和經濟條件等制定鼓勵生育政策,這又是一個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鼓勵生育的效果不在於一時一刻,也需要通過不停地試錯逐步形成體系,這過程中的代價,或許是每一次思考都難以避免的重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