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何以對骨折八旬老太如此嚴格?

“保外就医”何以对骨折八旬老太如此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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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何以对骨折八旬老太如此严格?

2018年6月,關桂俠(李淑賢三女兒)去監獄探望母親,老太太神情悲傷。圖片來源:財新網。

河北省灤平縣85歲村民李淑賢被判犯有尋釁滋事罪,獲刑兩年半。如今,李淑賢兩次腰椎骨折,家屬以“生活不能自理”為由申請保外就醫,但是監獄方面拒絕了。

對於“八旬病嫗不能保外就醫”的質疑,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做出回應,承認李淑賢的確發生了自發性第十二胸椎壓縮性骨折、自發性第一腰椎壓縮性骨折等多次骨折,醫囑也要求“臥床靜養”,但是監獄方面表示“觀察其能夠自主行動”,認為她尚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規定的標準,也不是“生活不能自理”,所以不能具備保外就醫條件。

李淑賢的獲罪是否與舉報當地官員、越級上訪相關,暫且不論,單單說說,對於這麼一個風燭殘年的且不屬於暴力犯罪的就押人員,能否讓其享受應有的法律的人道關懷?

監獄方面強調的理由是,李淑賢不屬於法定的疾病範圍,也不是“生活不能自理”,所以堅決不能適用保外就醫。

多年前因為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漏洞過大,執行標準不明,一度成為“合法越獄”的渠道,2014年之後,國家加強了三大實質性減刑措施適用標準。

但是,哪怕是在收緊監外執行的司法文件中,也體現了對於老年在押人員的適當的人道關懷。

“保外就医”何以对骨折八旬老太如此严格?

河北省監獄管理局有關此事的情況通報。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2014年最高法、最高檢等共同制訂《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其中第23條將“生活不能自理”,界定為指罪犯因患病、身體殘疾或者年老體弱,日常生活行為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等五項日常生活行為中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且經過六個月以上治療、護理和觀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復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

《規定》還做出一個補充性規定:“六十五週歲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項日常生活行為有一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即可視為生活不能自理。”

法定的是65歲以上可以從寬適用標準,李淑賢已經是85歲的風燭殘年,又經歷了一次次腰椎壓縮性骨折,哪怕不是在監獄裡,這個歲數的老人多少能完全滿足自主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這5項的?

的確,“生活不能自理”的標準有很大主觀性,也屬於獄政機構的自由裁量範圍。但是,合法性標準和合理性標準是判斷司法行為正當性的兩大維度,不可偏廢。

不能將行政行為的正當性標準,拉低到僅僅是不與國家的法規硬性衝突上,哪怕司法機關本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應尊從立法本意,避免國家法律規定的人道原則因為門檻過高而變得嚴苛。

這一方面監獄承認,老太多年來多次骨折,甚至醫生都強調“臥床靜養”;一方面,卻反覆強調她不屬於不能自主翻身、大小便以及自主行動等“法定五項標準”中的任何一項。

的確這樣的自由裁量沒有直接與法律牴觸,但如此苛待一個85歲的服刑人員,在公眾看來,還是有些不合常理,也似乎與寬嚴相濟的法律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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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內容首發自新京報公號“新京報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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