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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簡而言之,傳銷罪屬於經濟犯罪中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種行為犯。

非法傳銷:是與傳銷幾乎同時產生的一種違法行為,最初表現為組織者假借"特許加盟經營"、"自願連鎖經營"、"網絡資本運作"、"市場營銷"、"連鎖銷售"、"純資本運作"、"民間互助理財"、"人際網絡"、"原始股基金"、"網絡營銷"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逐步演變為借用傳銷組織體系形式和計酬方式,不銷售商品或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行為,本質是一種有組織詐騙活動,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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