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和微信頭像不符,她竟然因此被殘忍殺害……丨

檢察日報


真人和微信頭像不符,她竟然因此被殘忍殺害……丨


深夜,寂寞難耐的李某通過微信認識了“漂亮”的張某,談妥價格後便相約見面,隨即張某來到李某打工的理髮店。

張某現身後,李某發現張某的長相與微信頭像大相徑庭,憤怒至極的他在爭執中將張某殘忍殺害。

近日,雲南省昆明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死刑。

真人和微信頭像不符,她竟然因此被殘忍殺害……丨


地下停車場的垃圾桶內發現女屍

2016年8月27日凌晨4點許,雲南昆明警方接到報案,報警人稱,朋友張某失蹤了。

11個小時後,昆明警方又接到群眾報警稱,在昆明市西山區南亞風情第壹城地下停車場通道轉角處,放著一個藍色垃圾桶,桶內有用衣服包裹著的肉塊。

經現場勘查,警方初步確定垃圾桶內為女性人體組織。而在南亞風情第壹城一家理髮店內警方提取到了部分人體組織。經偵查,初步判定被害人為失蹤的張某,理髮店員工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警方迅速展開調查,通過周邊監控錄像發現:8月26日23時許,一名穿灰色短袖T恤的男子和被害女子在南亞風情第壹城見了面,還一同上樓進入一家商鋪內,並將商鋪捲簾門拉下。

8月27日凌晨0點40分左右至1點30分左右,有兩男一女多次到該商鋪門口觀望。

8月27日凌晨4點左右,這家商鋪門內反射出火光,隨後商鋪捲簾門被打開了,一名男子從商鋪鑽出來,手裡還拖著一個藍色垃圾桶。

該男子拖著藍色垃圾桶離開,商鋪捲簾門內火光繼續擴大。約1分鐘後,火光消失,水從商鋪溢出至通道。與此同時,該男子拖著藍色桶經過扶梯口和停車場通道,將藍色桶扔在了地下停車場裡。

證人對監控錄像中搬運藍色桶的男子進行辨認,發行該男子就是理髮店員工李某。

8月31日15時許,民警在箇舊市老廠鎮一家公司工棚宿舍內將李某抓獲。經審問,李某交代了殺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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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網後,李某供述,2016年8月26日21時許,他收到一名網友通過微信跟他打招呼的信息,並說800元上門服務。於是他把地址發給了對方,還發了50元的微信紅包。

2個小時後,女子如約而來,李某下樓去接。這個女子就是張某。

見面後,李某非常不滿意,認為對方冒用他人照片當微信頭像。他問張某:“你和微信頭像怎麼不一樣?”對方回答:“有什麼區別?”他就跟張某說:“你騙我。”

接著,李某上樓回到理髮室,見張某跟著進來了,他順手將理髮室的捲簾門關了下來。這時,張某開口要800元錢,很不滿意的李某回答:“你跟微信頭像不一樣,我為什麼要給。”隨後,他讓對方離開,可張某說不給錢就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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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事情敗露將其殺害

為此,兩人發生爭執,李某看到張某準備打電話叫人,就在店裡找到了一把西瓜刀,用刀指著她。

見張某打電話,他就用刀砍過去。手機掉在地上,張某一邊喊救命一邊跑,李某則用刀威脅張某不要叫……

李某在供述中稱,後來張某服軟了,倆人發生了關係。之後張某的手機響了,他拿過手機聽到對方一直在問“你在哪裡”。

李某稱,掛斷電話後,發現理髮店門口有兩男一女一直往裡面看。李某為阻止張某對外求救,用西瓜刀對張某的面部、雙上肢等全身多處部位亂砍。

一番瘋狂砍殺後,門口的幾人也離開了,此刻,李某發現張某已經倒地不能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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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放火企圖毀屍滅跡

張某遇害後,李某決定毀屍滅跡。他將張某進行肢解後,用衣服將屍塊包裹起來,裝在一個藍色塑料桶內。

隨後,李某對案發現場進行了清理。為進一步銷燬證據,他點燃了理髮店內的一個塑料置物架。

李某稱,他看到著火後,就把理髮店的捲簾門打開,把塑料桶拉出來丟到商城地下停車場的一個牆角里。

意外的是,火沒有完全燒起來。當晚,他還接到了老闆的電話,於是返回理髮店裡清理了現場。作案後的李某非常害怕,選擇了逃跑。

經鑑定,受害女子系銳器砍切全身多處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經DNA鑑定及相關辨認後,確認該女性屍體身份系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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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成立 一審獲死刑

2017年7月13日,李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放火罪被昆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受害女子的家屬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7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為李某故意殺人致1人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李某故意放火,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還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意見,並表示願意認罪悔罪。李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李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且系初犯、偶犯。

昆明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因瑣事糾紛殺死被害人張某後分屍、拋屍,並放火焚燬罪證,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院依法支持喪葬費39452元,酌情支持交通費等其他費用共計1萬元。

近日,昆明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被告人李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49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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