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丨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不妨從打破監管瓶頸發力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增長速度逐步放緩,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加大,企業生存備受挑戰。小微企業無論是在融資渠道、融資成本還是信貸支持方面,都存在劣勢,具體可以概括為“兩高、兩門、兩難”,即成本高、賦稅高、玻璃門、彈簧門、融資難和用工難。其中,小微企業“成本高、融資難”問題最為突出。

筆者分析,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銀行信貸資源分配不平衡

銀行出於對信貸資金的安全考慮,將信貸重點放在資產規模大、盈利能力強、償債有保證的大型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其他大型民營企業,各家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門檻較高,很多小微企業在成立年限、持續盈利能力、資產負債率、信用記錄等方面達不到銀行的准入標準。因此,銀行對小微企業不夠重視,信貸條件設置偏高,同時金融機構創新不足、產品單一,缺乏適合小微企業的信貸產品。

獲取銀行信貸資金的難度較大,導致部分小微企業只能將非正式金融機構作為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的主要方式和渠道。目前高利貸、套路貸和民間借貸如此活躍,這與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源分配不公平有著直接關係,也是導致小微企業融資難的主要原因。

二、證券市場門檻過高

目前,小微企業的股權融資仍處在初級探索階段,符合股權融資要求的小微企業數量較少,並且上市融資時間長、費用高、程序多、控制嚴,導致絕大多數小微企業難以依靠資本市場融資。同時,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相對滯後,發行債券條件嚴格,符合發行中小企業債、集合債等債券的項目也是少之又少。

三、融資擔保服務平臺不健全

我國擔保行業起步較晚,信用擔保體系還不完善,擔保基金的數量和種類難以適應和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擔保機構的信用增級功能和擔保放大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導致金融機構、小微企業擔保機構在小微企業融資過程中沒有較好地融合在一起。

同時,由於小微企業自身風險係數較高,符合擔保條件的大企業輕易不願為小微企業提供擔保,很多小企業的評級達不到擔保資格,無法獲得擔保。例如,有的小微企業即使有房產,可能是小產權房或沒有房產證、土地證的資產,是不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品。

四、小微企業發展的自身特點

部分小微企業的管理基礎相對薄弱,產權過度集中,董事會構成不夠規範,可能直接影響到重大問題的決策。還有些小微企業董事形同虛設,監事地位不高,很難以發揮監督作用。同時,小微企業法人內部治理機構、管理經驗缺乏,管理水平低下,財會制度落後,缺乏審計部門認可的財務報表,加大了銀行的審查力度和難度。

五、支持政策力度不夠

長期以來,我國監管部門對小微企業的政策監管較為嚴厲,忽略了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和支持,尤其是在政策引導、資金支持、利率優惠方面的力度不夠,沒有為小微企業搭建更好更多的平臺。最為典型的就是對小貸公司的監管措施,存在較重的限制色彩。

例如,監管新規“141號文”和“56號文”都要求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對小貸公司借款給小微企業設定了嚴格的利率上限,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微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

獨家丨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不妨從打破監管瓶頸發力

在實際情況中,小微企業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的比例較高,其信貸風險及損失準備金率也很大。如果不考慮小微企業(借款人)風險等級,不區分自然人與法人等諸多本質不同,簡單按照民間借貸去管理小貸公司的利率,意味著小貸公司將無法繼續為小微客戶提供信貸服務,許多小微企業(借款人)將因此失去他們的信貸來源。

又如,23號文明確設定了槓桿率,這將間接影響小微企業的融資額。按照23號文規定,小貸公司最多隻能從兩家銀行融入資本淨額50%的資金,槓桿率為1.5倍。但這一槓杆率,使得大多數小貸公司不可能與國有銀行發生融資關係,導致小貸公司融資規模偏小。過低的融資槓桿率會限制小貸公司服務客戶的數量和規模,直接影響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而限制了實體經濟發展。這顯然與解決實體經濟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初衷不符。

再如,23號文規定了小貸公司只能在單個縣/城市開展業務,使得小貸公司規模擴張上受到一定限制,也進一步限制了鄰近地區小微企業獲得資金的渠道和可能。為此,筆者提出三項主要建議如下:

一、適度調高融資槓桿率,保障信貸利率水平合理

國際上,小貸公司通常可獲准10倍的融資槓桿比例,國內非銀行的消費信貸公司也獲准10倍的融資槓桿,農村信用社、融資擔保公司槓桿率遠遠高於小貸公司,例如國有保險公司、國有擔保公司的槓桿率都在10倍,甚至更高一些。因此,建議適當調高國內小貸公司的融資槓桿比例。

筆者認為,小貸公司是持有“牌照”的非存款類貸款機構,其性質完全不同於民間借貸的民事放貸主體,應屬於金融機構。對小貸公司的貸款利率按照民間借貸去管理並不合理,限制了小微企業獲得更多資金的可能,也限制了對小微企業的發展的有力資金支持。所以說,對合規持牌小貸機構調高融資槓桿率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與國際慣例一致,更能夠讓小貸公司、小微企業雙雙重獲新生。

二、堅持貸款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方向,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加合理、及時的“次級貸”服務。

筆者建議,適度提高融資槓桿率,實行市場定價和風險定價,確保貸款機構的利息收入能覆蓋其包括信貸損失在內的成本,並滿足小微企業及時獲得一定的合理資金需求,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三、建議允許跨區經營小貸公司,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多信貸服務。

目前,我國實際上仍有成千上萬的小微企業急需貸款資金,但區域限制已成為小微企業獲得充足資金的一大瓶頸。從實際情況看,國內雖然有小額信貸金融服務機構實現跨區域經營的的成功先例,比如,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全國連鎖模式,集中產品研發和流程設計控制,在總部設有集中的IT系統監管部門的監管,對各地區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管理和本土化管理相結合。但相比全國4萬多家小微企業,跨地區經營的小貸公司數量仍相對較少。

為此,筆者建議在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普惠金融的前提下,對於資本實力充足、依法合規經營、信用記錄良好、風控制度完善、具有比較成熟經營管理經驗的小貸公司,適當允許跨區域經營,為鄰近地區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最大程度上解決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

總之,如果上述建議能夠得到適當落實,不僅可以使小貸行業在過去十年的成功基礎上得到進一步發展壯大,共同形成有效供給的金融信貸微循環體系,也能夠著力解決小微企業強烈的融資需求與金融業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對實體經濟、小微企業提供可持續的信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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