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走機動車道擔責嗎?喝酒騎電動車也是酒駕?來看看這些案例

電動車作為一種便捷的交通工具,已成為許多市民日常出行的選擇。但是,近年來,因電動車引發的事故頻頻出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6月28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了精心挑選的幾起關於電動車的案例,向公眾以案釋法,讓我們來看看,電動車闖禍後果有多嚴重。

案例1、沒駕照開電動車也會犯交通肇事罪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份,家住唐河縣的魏某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在超車時,車裡裝的物品將同向駕駛電動車的楊某掛倒,致楊某受傷併為此住院治療60天,花去醫療費67649.8元。經法醫鑑定,楊某肩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頭部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顯示,魏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電動三輪車在道路上超車,沒有與前車保持充足的安全距離,且電動車載貨長度超過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魏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魏某的行為因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唐河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要求其賠償楊某各項損失共計8.5萬餘元。魏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陽市中院提起上訴,二審裁定對一審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南陽市中院刑一庭審判員楊玉娟說,很多人認為,只有駕駛汽車、摩托車等傳統意義上的機動車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見,只要是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不管是駕車還是步行,是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可能很少有人會因駕駛超標電動車沒有駕駛證而被交警部門行政處罰,但是一旦發生糾紛,沒有證照就會被認定為無證駕駛,在事故責任認定和可能面臨的定罪量刑中,都會成為一個加重情節,因此希望大家謹慎駕駛電動車。

案例2、拉電線充電引火災賠償5千元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份,家住南陽市區某小區的魏女士像往常一樣從樓上拉電線給電動車充電。半夜,因電源插板老化短路引起失火。因發現及時,並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魏女士的電動車被燒燬,旁邊3輛電動車也不同程度燒壞。魏女士為此賠償鄰居5000多元。其實,小區專門安裝有電動車充電樁,但魏女士為了圖“方便”卻付出了不小的代價。

法官說法:

南陽市中院民三庭審判員陳德林說,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像這樣引發火災的事例,每年都有發生。法官提醒,夏季是火災的多發季節,群眾在給電動車充電時,一定要選擇安全可靠的電源,並要及時對電動車充電器、電瓶及連接線路進行檢查,確保安全用電,安全充電。

案例3、進入機動道發生事故擔全責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份,王先生駕駛電動車下班回家。因人流量大,張先生進入了機動車道。行駛過程中,張先生一個噴嚏導致自己向機動車道偏得更遠,後邊車輛為躲閃王先生撞向花壇。交警部門認定,王先生駕駛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且在行駛過程中變換方向,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王先生共賠償汽車車主維修費3000元。

法官說法:

南陽市中院民三庭審判員孫小剛點評說,交通參與人各行其道是基本常識。本案中,汽車駕駛員在機動車道正常行駛,遇到王先生變道後,隨即採取了應急措施,對事故的發生無責任。王先生未按照交通法規行駛,不僅闖入機動車道且變道行駛,其應對自身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說,當前我國對電動車的法律規範還不完善,一旦發生事故電動車很有可能因性能超標被確定為機動車,而一般違反交通規則時又會被定性為非機動車,電動車的地位很尷尬。一方面法律亟待規範,另一方面,電動車駕駛人員需要增強安全意識,避免因自身的不當行為惹出麻煩。

案例4、騎車帶人發生事故要擔責

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份,陳女士駕駛電動車載著鄰居毛女士去超市購物。行駛中與一出租車發生碰撞,造成毛女士椎骨損傷住院治療,花費2萬餘元,並構成八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車速過快,超車時未注意觀察路面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女士違規載人,違反交通規則越線行駛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

傷愈出院後,毛女士將出租車車主、保險公司和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各方賠償損失共計21萬餘元。法院最終在扣除交強險應賠數額後,判決陳女士賠償毛女士其餘損失的30%共計2.7萬餘元。

法官說法:

南陽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長郭曉普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車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本案中,陳女士違規駕駛電動車載人,違反了交通法規規定,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對交通事故糾紛,法律規定由機動車的一方先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然後事故各方責任人再按比例承擔責任。法官提醒,南陽法院每年受理民事案件數中,涉及電動車承擔責任的佔將近一半,併成上升趨勢,因此,駕駛電動車一定要安全第一。

案例5 、喝酒騎電動車也可構成醉駕

案情簡介:

2014年7月份,56歲的王某酒後騎著電動車撞上了路邊停放的小轎車。經鑑定,王某所騎的電動自行車在重量和車速等方面均超過國家標準,應屬於機動車範疇。另經檢測,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高達227ml,已遠超過醉駕的標準。最終,王某因構成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法官說法:

南陽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長劉子國說,從法律上講,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區分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看是否具有動力驅動裝置,常見的機動車動力驅動為汽油或柴油機,常見的非機動車主要依靠人力或畜力行進;另一個要看車輛的空間尺寸、重量速度等。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電動車的判斷標準是: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於40公斤,有腳踏騎行功能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把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作為“輕便摩托車”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

本案中,王某所駕駛的電動車無論在重量和時速方面均達到了機動車的標準,另外從危險駕駛罪的立法目的上來說,該罪就是為了防止醉酒者酒後從事危險交通行為,給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構成威脅,王某的行為應構成危險駕駛罪。法官提醒,無論是否駕駛機動車,酒後都不要獨自駕駛交通工具,切不可因一時的大意而給自身及他人造成傷害。

案例6、不到16歲莫騎電動車

案情簡介:

14 歲的小明是名初二學生,由於父母工作忙,便給小明買了一輛輕便電動車,讓其自己車上下學。2016 年 6 月份,小明回家途中逆行行駛,將一老人撞倒,致對方骨折住院21 天,花醫療費1.3 萬餘元,後經鑑定老人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顯示,小明逆行且未滿16 週歲駕駛電動車,其監護人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後,雙方未對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老人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小明父母賠償對方4.8 萬餘元。

法官說法:

南陽市中院民三庭審判員姜付強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 週歲; 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 16 週歲。未滿 16 歲的未成年人騎電動車上路是一種違法行為,引發交通事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小明未滿 16 週歲,且逆行行駛,將站在原地買菜的老人撞倒,其監護人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官提醒,電動車的車速遠高於自行車,未成年人尤其是中小學生又逞強好勝,加之遇到突發情況時的處置能力有限,很容易釀成交通事故。因此家長朋友一定要謹記,未滿16 歲的孩子不能騎電動車。

案例7 、剎車失靈車主擔主責

案情簡介:

2015 年 9 月份,李先生駕駛電動車快到某路口時,發現一個牌子上寫著:“前方施工請繞行。”李先生連忙剎車,但由於車速太快加上剎車不聽“使喚 ”,他撞到了警示牌旁的鋼管架子上並當場暈倒,為此付出1.6 萬餘元治療費。事故發生後,李先生將施工方、道路管理方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李先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施工方警示標牌設置距離過近,因此承擔事故30% 的責任,賠償李先生 4800 餘元。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後,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南陽市中院民三庭審判員孫娟說,本案中,李先生所駕駛電動車車速過快、剎車失靈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法院的判決,一方面施工方確實存在一定的過錯,另一方面基於公平原則。法官提醒,群眾在購買電動車的時候,要注意選擇質量有保障的品牌,不要超速駕駛,平時要特別注意對剎車裝置的維護和檢修。

案例8 、闖紅燈害人又傷己

案情簡介:

2016 年5 月份,張先生駕駛電動三輪車載著貨物和妻子去市場經營。在經過十字路口時,急著趕時間搶佔攤位的張先生闖紅燈通過,與某運輸公司的一貨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崔女士受傷住院,貨車撞向花壇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張先生承擔主要責任,貨車司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崔女士住院花費醫療費1.5萬餘元。更加不幸的是,崔女士住院期間被診斷出已懷有身孕,但因為需要用藥物而不得不流產。雖然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但張先生一家不僅承受失去孩子的痛苦,還可能要承擔造成貨車受損的責任。

法官說法:

南陽市中院民三庭庭長盧國偉說,本案中,張先生駕駛電動車闖紅燈所付出的沉痛代價和教訓足以讓所有人引以為戒。法官提醒說,電動車相對於汽車來說仍處於弱勢,一旦與汽車發生碰撞,人員受損最嚴重的往往是電動車一方,對此電動車駕駛員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切莫以身試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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