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減稅,周其仁在這篇文章中觸及了問題根源

关于减税,周其仁在这篇文章中触及了问题根源

本文來源於周其仁在2014年的一次公開演講。在演講中他表示,從實際情況看,我認為有必要重新定義國家能力,以確保國家行為不跑偏。僅以定義本身而論,把“國家”概念等同於政府,或等同於中央政府,在認識上就是一個不小的偏差。倘若國家真可以等同於政府,那麼有了政府能力,或中央政府能力不就結了,何需同義反復,再來一個國家能力呢?

舊聞新讀,對於當下減稅問題或仍有啟發。

90年代初強化“國家能力”

上世紀 90 年代初,出現過一個國家能力的定義:“所謂國家能力就是國家將自己的意志、目標轉化為現實的能力”,具體表現為國家汲取財政的能力、調控能力、合法化能力以及強制能力。

該定義的提出者強調,“只有中央政府才代表國家意志”,因此國家能力既不是通常所謂的“綜合國力”,更不是一般公共權威或地方政府的能力,而只能是中央政府的能力。

提出以上關於國家能力的定義,背景是 20 世紀 80 年代,中國開始改革開放,原先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通過放權激活了經濟和社會活力,也開啟了經濟增長的新路徑。反映到國民收入的分配上,財政收入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下降,中央財政佔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下降。

上世紀 90 年代初,矯正中央財力佔比過小,提上了決策日程。當時的政策,強調重新集中政府財力,特別是中央政府財力,有關概念、理論、建議應運而生。

上世紀 90 年代以來,二十多年過去了,中國的發展積累了新經驗,也提出需要面對的新問題。

國家不等於政府

從實際情況看,我認為有必要重新定義國家能力,以確保國家行為不跑偏。僅以定義本身而論,把“國家”概念等同於政府,或等同於中央政府,在認識上就是一個不小的偏差。倘若國家真可以等同於政府,那麼有了政府能力,或中央政府能力不就結了,何需同義反復,再來一個國家能力呢?

要明確“國家”不等同於政府。

“國家”概念首先是一方領土,有明確的空間範圍和邊界。

生活在國土裡的人是“國民”,也是國家之根基。沒有國民的國家,根本空空如也。這就是“國以民為本”的意思。

國民是眾人,有公共事務要協調和管理,否則鬧糾紛、起衝突,“國無寧日”就不好辦了。因此要一套典章制度,用以規範行為,給每個人的自由劃一道邊界。這套典章制度,軟的是文化與習俗,硬的就是“合法強制力”,用以防止一部分人——無論外人還是內人——侵犯另外一部分人。政府是合法強制力的載體,或如有的經濟學家所言,是“惟一擁有合法強制力的組織”。

這樣看,“國家”是江山(領土)、人民、社稷(典章制度)的三合一,缺了哪個元素也不行。

政府重要,因為領土完整、人民安康、社稷有序,都離不開合法強制力。但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理由僅以政府來定義國家。

至多可以說,政府是國家代理人。但是講代理人就不能離開委託人。這裡,國家概念裡蘊含著“受託”的關係。

講到底,政府不過是受江山、人民、社稷之託,執掌合法強制力之權。權力要受制約,道理就在這裡。離開了委託人和受託關係,什麼叫“國家自己的意志”?那是何方神聖,從哪裡跑出來的?要是“國家意志”僅僅是政府的意志,或甚至只是領導人、官員自己的意志,完全不問人民要求什麼、喜歡什麼、討厭什麼,那樣的“國家意志”在思想上很可疑,在實踐中極危險。實現那類意志的“國家能力”越強大,國家跑偏的可能性也越大。

國家定義的內涵有偏,具體分解後的“國家能力”也一起跟著跑偏。例如“國家的汲取能力”,怎麼可以把“國家動員社會經濟資源的能力”,簡化為“國家(其實是‘政府’)的財政汲取能力”或“財政能力”?再簡化一步,就是“政府財政收入佔國內生產總值之比”,以及在作者看來更有代表性的“中央財政佔比”。直截了當地說,那就是把政府抽取多少財政收入,看成衡量國家能力強弱的核心指標。

关于减税,周其仁在这篇文章中触及了问题根源

能這樣來定義國家(政府)能力嗎?

在常識上,我們不會不問運動員跑多快、跳多高,而只問他們吃多少肉、喝多少湯,就定義他們的運動能力。不計產出,只量投入;不問貢獻,只算消耗,定義運動員能力就會跑偏,定義政府或國家能力更會跑偏。

離開了公共財政,離開了財力從哪裡來、用到哪裡去,離開了財政能力的服務對象、評價標準、抽取程序和受監督程度,籠統地把各國財力佔比的數據羅列到一起,那不過是玩數字遊戲而已。

再看“合法化能力”,“指國家運用政治符號在屬民中製造共識,進而鞏固其統治地位的能力”。問題是“共識”何來?要不要以實踐經驗為基礎,要不要尊重民間和基層的首創,把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改革及時納入合法框架?按上引定義,似乎這些一概都不需要,要的只是“用政治符號”來“製造”“共識”。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鞏固其統治地位”,那實在大錯特錯。

還有“強制能力”“指國家運用暴力手段、機構、威脅等方式維護其統治地位的能力”。這樣的強制力好危險。因為在國家概念裡一旦剔除了人民,剔除了授權、受託的含義,濫用權力、濫用合法強制力就很容易變成現實的危險。

在理論上,眾人之事當然不可沒有合法強制力。但合法強制力是國家之利器,非慎用不可,非有嚴格的程序和監督不可。把權力關進籠子,其實最重要的就是把合法強制力關入法治的籠子。可惜在上引闡釋中,這些實質約束一概付之闕如,似乎為了“維護統治地位”,老虎籠子的大門可以永遠洞開。

國家能力需要糾偏

根據以上討論,我認為 20 世紀 90年代初出現的那個“國家能力”概念,定義不準確,內涵不完整,經不起推敲。概念上的偏差,在客觀上也影響實際,以至於出現了某些與此相關的偏向。基於個人觀察,我認為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國民收入的分配,政府部門所佔份額上升過快。

根據公佈的統計,1990 年-2012年 22 年間,財政收入增長了 38.9倍 (其中中央財收增加了 55.6 倍)。同期 GDP 總量(以現價計)僅增加了 26.6 倍,而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只分別增加 15.3 倍和 10.5 倍。

分配上的“國(政府)進民退”,不免擠壓民間消費和民間投資。加之上述財政收入並未包括“土地財政”以及從國企獲益的全部,所以實際的政府收入份額更大。

這裡問題各有成因,不可一概而論。但不可否認,觀念上的偏差,即錯誤地以為政府收入越多就天然代表“國家能力”越強,起到了風助火勢的作用。

更嚴重的問題,是政府財力的急增,並沒有伴之以相應的約束與監督。現在中央下決心反對的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為什麼瀰漫於官場?經濟基礎就是制約不充分的“國家(政府)汲取能力”這些年來的飛躍增長。如果剎不住這些歪風,中國將步入“未富先奢”的陷阱。

2、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改來改去還是政府管控的部分偏大。

一般的觀察,認為我們的產品市場大體有個模樣了,但要素市場還遠未改革到位。但仔細打量,產品市場裡政府的不當管制和審批還是偏多,同時品質監管又不到位。

至於要素市場,問題更大。如果說計劃時代是“部委管工廠”,那麼現在似乎是“部委管(要素)市場”——每個重要的要素市場,都由一個部委直管。管的辦法呢?比過去的管工廠有點變化,但進步也不大。結果也不出意料,當下經濟屢出情況的,恰恰都集中於這些部委直管的要素市場——土地、房產、貨幣、銀行、資本、外匯,否則怎麼要勞政府那麼手腳忙個不停地調控、再調控呢?

3、“合法化”範圍偏窄。

本來國家的合法化能力,並不限於只服務於政府、部門和官員。對民間、企業、市場和基層的首創,但凡不侵犯他人自由和社會利益的,也要開放、包容,及時給予合法承認。不能搞成“凡未經審批的——或更糟糕的‘凡未經官員點頭的’——一律非法”。

要看到,“部門利益法制化”以及官員隨意收窄民間自由活動的空間,不斷在壓制創新,窒息經濟社會的活力。尋租、設租行為猖獗,不但毒化社會風氣,拉昇制度運行成本,最後把不少官員也害了。法外世界太精彩,長遠代價是人們更不會尊重法律。

4、合法強制力被用到了合理邊界之外。

過去還有個“人民內部矛盾”的範疇,強調對人民不能隨便動專政手段。這些年邊界越來越模糊,強拆強遷、暴力執法,在一些地方時有所聞。

有黑打黑很必要,但“黑打”本身就是更嚴重的黑,是老虎在籠子之外亂咬人,管不住哪裡還有正義、秩序和法治?

這些偏向,當然不是改革開放之後中國的主流。但偏向確實存在,也必須警惕。拖延下去得不到糾正,危及國本。

究根尋底,我認為跑偏的“國家”概念和“國家能力”定義,妨礙人們清醒地評估實際偏向的危險程度。

這並不是說,所有令人不安的行為偏向,都是因為閱讀、信服了本文批評的國家定義的後果。我的觀點是,國家和國家能力定義上的跑偏,不過是實際跑偏行為的輿論和理論表達。它讓可能產生長遠不良後果的偏向,看起來沒有什麼危險,甚至很正確、很必要、無須也不允許改變。

國家能力再定義

有必要再定義國家和國家能力。國家概念包括領土、國民和一整套治理制度。

• 國家不等同於政府,國家能力也不等同於政府能力。

• 國家能力首先是管理權力受託關係的能力,政府受託獲得財政資源,依法行政,保護國家主權獨立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正和秩序。

• 以合法強制力為基礎的政府權力,來自國民授權,要受國民監督,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因此,國家不等同於政府,國家能力也不等同於政府能力。國家能力首先是管理權力受託關係的能力,政府受託獲得財政資源,依法行政,保護國家主權獨立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正和秩序。

本文來源 | 財新《新世紀》

本文作者 | 作者為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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