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縉雲一村民從三樓簷溝處墜亡,結果如何化解?

在縉雲農村,自建房仍是建房的主流形式。

近年來,物質生活的極大繁榮、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與農村建房缺乏專業的建房施工團隊、先進的設計理念、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等客觀因素之間的衝突加劇,調解難度大大增加。

為破解難題,縉雲縣五雲街道“正道講和團”積極推行《孫子兵法》在糾紛化解中的作用,將其內化為調解員普遍掌握的“心法”,併成功在受理15天內快速化解一起僱工意外墜亡糾紛。

農村自建房!縉雲一村民從三樓簷溝處墜亡,結果如何化解?

悲劇!建房施工中僱工不慎墜亡

縉雲縣東渡鎮某村村民陳某福與陳某軍系鄉友關係,二人共同為位於縉雲縣五雲街道某村的施某巖建房。

2018年7月12日下午5時許, 陳某福在當天工作即將完成收工時,看到三樓簷溝邊處有多餘的水泥渣,便去將水泥渣勾除乾淨,結果不慎從簷溝邊處摔下,經縉雲縣人民醫院救護醫師現場檢驗,確定陳某福當場死亡。

農村自建房!縉雲一村民從三樓簷溝處墜亡,結果如何化解?

7月15日建房當事人施某巖向五雲街道“正道講和團”提出調解申請。

事涉第三方?

調解工作組“知己知彼”摸清情況

五雲街道高度重視,並立即啟動重特大糾紛調解響應機制,會同“正道講和團”組成調解工作組,次日便召集死者家屬與施某巖進行第一次調解,向在場目擊人及各方當事人瞭解事情的發生經過。

根據初步調查,調解員瞭解到該房屋是與鄰居施某雄合建,施工人員是泥水匠陳某軍負責組織安排。因涉及第三方,“正道講和團”決定中止調解,並對相關人員上門走訪。

農村自建房!縉雲一村民從三樓簷溝處墜亡,結果如何化解?

經調查,施某巖與施某雄兩幢房屋一至三層是包工合建,材料由泥水匠陳某軍負責統一採購。死者陳某福系陳某軍叫來的幫工,工資由施某巖與施某雄發給陳某軍後,由陳某軍按點工計算後轉交給陳某福。施某巖與施某雄各自為自己所建的房屋購買了保險。

困難重重,

正道講和團“倍則分之”逐個擊破

經過對當事人大量的調查取證和傾向分析,調解工作組面臨著相關人員不願參加調解、法律關係錯綜複雜、賠償金額差距懸殊三大難題。

為此,調解工作組多次召開研判分析會,巧妙化用《孫子兵法》中“十則圍之,五則攻之,倍則分之”的方法,制定了一份循序漸進、化繁為簡的調解方案。

針對施某雄與陳某軍拒絕參加調解會的問題,“正道講和團”秉持自願調解的原則,不生拉硬拽、越俎代庖,7月20日,召集明確有調解意向的施某巖與死者家屬進行第二次調解。

面對調解難題, 調解員從釐清雙方責任入手,充分分析本案的法律關係是自然人之間形成的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

調解員根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解釋了當事雙方雖無書面的建房施工合同,但事實上形成了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勞務的關係,且陳某軍受施某巖與施某雄控制、指揮、監督,符合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應對陳某福的墜亡承擔賠償責任,得到了當事雙方的認可。

農村自建房!縉雲一村民從三樓簷溝處墜亡,結果如何化解?

在死亡賠償金方面,調解員根據相關法律, 採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組織當事雙方逐項列明並核算死者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家屬的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

◾在死亡賠償金方面,陳某福墜亡時為63週歲,根據2017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元來確定,可償付17年;

◾在喪葬費方面,2018年浙江省人身損害賠償的喪葬費為31924元;

◾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根據法院的判例,可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費50000元。

根據雙方認可的“二八開”責任劃分比例,施某巖應賠償416000。因對賠償金額及支付方式仍有分歧,第二次調解失敗。

7月27日,在調解員多次奔走後,當事人施某巖表示願意償付除保險公司支付的三十萬元賠償款外,再一次性賠償六萬元,以撫慰死者家屬精神上的痛苦。死者家屬表示接受並簽訂調解協議,聲明不再追究施某巖其他經濟責任。施某巖當場一次性結清六萬元並表達歉意後,死者家屬也主動與其握手言和,並表示將擇日對遺體進行火化。

針對施某雄與陳某軍不願進行調解的問題,調解員建議死者家屬走訴訟程序。在調解員的引導下,死者家屬向縉雲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請。8月17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併為死者家屬指派承辦律師。

分析總結

經過多年實踐的寸積銖累,縉雲縣“正道講和團”在一系列時間長、影響大、調解難的“陳屍”信訪矛盾糾紛的成功化解中及時總結人民調解工作“兵法”,並將其內化為調解員普遍掌握的“心法”,形成了一套重特大糾紛調解響應工作制度。

本次糾紛的成功化解,是縉雲縣人民調解工作大踏步前進的一個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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