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文明養犬,從我做起!《定西城區流浪犬收容管理辦法(試行)》審議通過!

「公示公告」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定西城区流浪犬收容管理办法(试行)》审议通过!

「公示公告」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定西城区流浪犬收容管理办法(试行)》审议通过!

定西城區流浪犬收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流浪犬管理,遏制流浪犬蔓延趨勢,消除流浪犬擾民、傷人、傳播狂犬疾病、妨礙道路機動車輛正常通行等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市容環境秩序,確保公共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定西城區範圍內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的捕捉、收容及處置工作。

第三條 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的捕捉、收容及處置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化運行、社會化監督、基層組織參與、公眾全民動員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區公安部門負責轄區內豢養犬隻的普查、建檔及備案工作;負責捕捉和收容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負責查處犬隻擾民、傷人等治安案件。

第五條 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區內飼養、經營犬隻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查處在非犬隻交易場所進行流動售犬或佔道售犬的行為,配合公安部門捕捉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

第六條 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進行預防和控制;負責犬隻免疫和疫情監測工作;負責對犬隻養殖、診療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犬隻屍體實施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區衛計部門負責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預防、宣傳教育及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應、運輸、保存、使用和患者的診治工作。

第八條 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內的文明養犬宣傳教育,並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流浪犬收容管理工作,督促小區居民做好流浪犬領養的登記、免疫以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捕捉、收容、免疫及處置

第九條 綜合執法部門會同住建部門應當在遠離城市和村莊的區域,按照合理佈局、規範管理的原則進行選址,報區政府同意後實施建設犬隻收容站。犬隻收容站由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 建立由收容站組織人員為主體,公安牽頭,抽調綜合執法、畜牧、衛計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專業人員,組成專業捕捉隊伍,配備專用捕犬車輛,集中進行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捕捉。

第十一條 對單獨、群聚流竄的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採取捕獸網、套獸繩等專業設備工具網捕、套捕的捕捉方式,由專用捕犬車輛運送到犬隻收容站豢養收容。

第十二條 對捕捉過程中失控可能傷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必要時可以採取麻醉槍射擊、氣槍獵捕等其他可行性措施。

第十三條 捕捉到的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由犬隻收容站統一豢養收容,認真核實犬隻數量,按照“一犬一檔”的原則,對捕捉的流浪犬先行登記,進行拍照並登記犬隻的毛色、種類、有無疾病等信息。

第十四條 捕捉收容的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無論是健康犬還是病犬,集中隔離15天,進行隔離檢疫後,健康犬根據體型大小、公母等分類豢養、消毒,患病犬送到隔離區單獨飼養,並由專業獸醫指導進行隔離治療。

第十五條 個人或單位需要認領被收容流浪犬的,攜帶公安部門的相關手續進行認領,領養人不得銷售、虐待、屠殺、遺棄領養犬隻。犬隻收容站實行市場化模式運作,認領犬隻時需繳納一定的飼養和防病免疫費用,收費標準由公安、綜合執法、畜牧、物價等相關部門商議後決定,具體參照當前寵物市場通行寄存標準。

第十六條 對無法認領的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由犬隻收容站集中飼養,犬隻收容站應配備專門的飼養人員,並進行專業化培訓,負責無人認領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的日常飼養管理,並做好登記記錄工作,建立流浪犬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犬隻收容站收容飼養的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數量過多無法繼續收容飼養的,經檢疫免疫後,由犬隻收容站採取在遠離城鎮生活區域的遠郊山林野外放生等可行性措施進行自行處置。

第十八條 犬隻收容站的專業獸醫人員按要求填寫《流浪犬收容登記表》(見附件1),並加蓋單位公章,最後由區畜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所)對上述表格統一編號。同時對收容的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進行拍照,留存電子檔案。對於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認領飼養人不願繼續飼養認領的還要由認領飼養人填寫《流浪犬棄養聲明》(見附件2)。

第十九條 區畜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所)對收容的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實施檢疫,發現患有疫病的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條 除有證據證明收容的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已經實施免疫外,對免疫狀況不清的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全部按規定實施免疫,並實施絕育手術,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 犬隻收容站的專業獸醫人員作為防疫人員,負責日常防疫管理工作,如發現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有異常死亡現象,要立即報告區畜牧局,嚴防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傳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自願認領飼養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的人員,應當持有本人身份證明和所在居(村)委會出具的認領證明,填寫《收容流浪犬認領(養)表》(見附件3),並符合下列條件:

1. 有合法身份證明;

2.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長居本地並有固定住所;4. 有固定收入;

5. 家中成員同意認領;

6. 無虐待動物傾向;

7. 能夠按要求反饋認領流浪犬的詳細情況。

第二十三條 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在收容飼養過程中因患病等原因出現死亡的,由收容站的專業獸醫人員出具《收容流浪犬死亡證明》(見附件4),並由犬隻收容站負責對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屍體進行深度掩埋等無害化處理,填寫《死亡流浪犬無害化處理記錄》(見附件5)。

第四章 獎懲辦法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個人對流浪犬、棄養犬及無主犬捕捉後交至犬隻收容站的,按小型犬50元/只、大型犬80元/只的標準進行獎勵,對個人豢養超過限養數量的犬隻交至犬隻收容站的不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區財政統籌解決,需要現場給付流浪犬抓捕人員獎勵費的,由犬隻收容站先行墊付,留存票據統一由區財政對墊付資金進行補償,獎勵機制實行期為1年。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

(一)豢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不及時清理犬隻排洩的糞便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 在依法設定的犬隻交易場所外進行犬隻交易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對犬隻進行免疫接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做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變造或者轉讓檢疫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掩埋、隨意拋棄或者亂扔犬隻屍體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公示公告」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定西城区流浪犬收容管理办法(试行)》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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