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逾期未續簽勞動合同,會有什麼後果?

「说案」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说案」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说案」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勞動合同到期後

沒有再續簽,但仍從事原工作

工資該如何計算?

又可能面對什麼後果呢?

讓我們走進說案,一起探個究竟吧~

相關案例

某公司一名員工今年6月份勞動合同到期,該公司按照原勞動合同條件提出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當時該員工表示同意。

但現在勞動合同到期已經超過一個月,該員工仍然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始終拖著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該公司想知道,員工已經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續簽手續,公司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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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希望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則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辦理完畢續簽手續。如果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卻未續簽,而勞動者仍然繼續留任原崗位工作,就容易產生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爭議。

本案中,該員工已經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公司人力資源部就應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完成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目前該員工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已經工作了一個多月,那麼該公司就要自勞動合同到期後一個月起承擔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責任。

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公司在向員工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之後,還需與員工補訂勞動合同。如果此時該員工反悔,拒不簽訂勞動合同,則公司可以通知該員工終止勞動關係,但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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