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公安分局深入貫徹落實市局黨委關於“兩個絕對”具體化工作的安排部署,將從嚴治黨、從嚴治警、從優待警的要求引向深入,落到實處,結合市局“新時代講習所”宣講工作相關要求,舉辦“執法安全大講堂”系列講座活動。
![“执法安全大讲堂”极简版倾情放送!](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9月12日,第二期“執法安全大講堂”如期到來,本期“大講堂”主旨為加強分局110接處警改革中執法工作規範化,明確警情處置流程,提升接處警工作效能,提高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滿意度。全面提升民警執法辦案能力,強化執法安全意識,切實解決民警接處警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本期“執法安全大講堂”乾貨滿滿。下面小編撈取部分乾貨,供各位戰友共同學習、進步。
“執法安全大講堂”
極簡版傾情放送
PART 1
前期準備
1
公安機關各部門及其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檯(含指揮中心)、本單位發出的處警指令,應當立即處警,不得推諉、拖延,影響警情處置。工作中發現警情的,應當立即報告並按指令處置。
2
處警警力的配置應當與警情的性質和規模相適應。
(1)對重大案(事)件、重大事故等,應當安排足夠處警警力。
(2)現場局面難以控制,需要增援或者需要其他主管部門到場解決的,現場處置民警應當立即向下達處警指令的單位報告,要求增派相應力量,對涉及槍支、爆炸物、危險化學品、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的,應當要求治安、消防、刑偵、特警等部門增援。
3
處警民警應當著公安民警制式服裝,攜帶人民警察證、執法記錄儀等相應的處警裝備和工作記錄本、有關法律文書。
4
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援、救災和醫療救護技能。
PART 2
現場處置
1
及時出警。
(1)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處警民警接到處警指令後,應當立即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2)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應當視情況儘快處理。
2
視音頻記錄。
到達現場後,立即開啟執法記錄儀等視音頻記錄設備。(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3
報告情況。
(1)到達現場後,立即報告下達處警指令的單位。
(2)在處警途中發生嚴重交通堵塞、自然災害或者報警不詳等特殊情況,應當向下達處警指令的單位報告,說明原因,並儘快排除阻礙趕赴現場。
(3)對重大警情,處警民警應當隨時向下達處警指令的單位報告現場情況。後期處置人員到達後,應當及時向其介紹現場的有關情況,配合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4
執法證件
(1)公安民警執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的,應當先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人民警察證。
(2)依照規定穿著公安民警制式服裝並佩戴人民警察標誌的,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證。
(3)出示人民警察證時,應當確保證件安全,防止被搶、被損毀。
5
判斷警情。
(1)處警民警應當根據現場警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影響範圍、涉及人數、當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綜合因素,快速判斷,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2)現場警情發生變化的,處警民警應當及時調整處置措施。
PART 3
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1
處置措施的種類由輕到重依次為:
(1)口頭制止,是指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發出口頭命令的強制手段。
(2)徒手製止,是指使用身體強制力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制手段。
(3)使用警械制止,是指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使用驅逐性、制服性、約束性警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制手段。
(4)使用武器制止,是指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強制手段。
2
使用處置措施的基本要求。
(1)適度。
①現場採取處置措施,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儘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使用較輕處置措施足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儘量避免使用較重處置措施。使用較重處置措施時,可以同時使用較輕處置措施作為輔助手段。
②處置過程中,應當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可能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妥善處置。
(2)安全。處置過程中,應當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危險性、可能還有未被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人等情況保持警惕,防止、減少自身和他人傷亡。
3
安全檢查。
在制服違法犯罪行為人,或者使用約束性警械約束違法犯罪行為人後,應當在保證自身安全前提下,當場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PART 4
控制現場
1
控制事態。
(1)處警民警判明警情後,應當依照前條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制服、約束違法犯罪行為人,控制危險物品。
(2)必要時,依法採取交通管制措施,疏散周邊或者圍觀人員。
(3)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依法實行現場管制。
2
必要時,可依照相關規定設置警戒帶。
3
排除險情。
對涉及爆炸、火災、中毒、放射性物質、傳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警情,應當設置警戒,採取措施排除險情。
排除險情時應當注意:
(1)搶救人員。在做好自身安全防護的情況下,立即搶救遇險人員,疏散周邊人員至安全地帶,做好外圍警戒。
(2)專業排險。對爆炸性、腐蝕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等專業性較強的排險工作,應當報告下達處警指令的單位聯繫專業人員到場處置。
4
保護現場。
需要持續保護現場的,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設置警戒帶。
(2)保護證據。
(3)持續時間。保護現場的時間,從發現案件現場開始,至現場勘驗、檢查結束。需要繼續勘驗、檢查或者需要保留現場的,應當對整個現場或者部分現場繼續予以保護。
(4)報告情況。將現場保護情況及時報告現場勘驗、檢查指揮員。
PART 5
現場處結
1
結束現場處置。
(1)結束案(事)件現場處置。
①當場處罰。
②現場調解。
③當場移交。
④繼續辦理。
(2)結束求助現場處置。
①救助成功後,確認被救人員身份,必要時聯繫其家屬到現場或者醫院,辦理交接手續。
②特殊情況需要離開現場的,應當報經下達處警指令的單位批准。
③主管部門到達現場的,應當當場移交,辦理交接手續,必要時協助現場處理。
④救助結束後,有關事項屬於民事糾紛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組織請求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離開現場。
(1)清理現場。除現場移交其他部門或者繼續保護現場的外,應當清理現場,收集、整理器材裝備,撤除警戒。必要時,報告下達處警指令的單位通知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專業洗消。
(2)帶回人員。除當場處罰、現場調解的外,應當依法將違法犯罪行為人帶回公安機關處理,通知被害人(被侵害人)、證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或者到被害人(被侵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其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
(3)帶回證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帶回公安機關處理。對不能帶回的物品,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查封、封存、先行登記保存、登記或者妥善看管。
(4)報告情況。將處警情況報告下達處警指令的單位。
PART 6
後續辦理
(1)呈報《接處警登記表》。
(2)緊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報告。
(3)傷亡報告。
(4)使用武器報告。
2
調查處理。
3
告知處理情況和結果。
閱讀更多 西寧城西公安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