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組織或者個人,用金屬探測儀在非文物保護區探測違法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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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物保護法》明文規定,無論陸地海洋薀藏的一切寶藏皆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獲取,在建設工程期間發現的物品一律上交國家。

這就是說,雖然在非文物保護區內,你用金屬探測儀探測,只要是為獲取文物,就屬違法,不管是不是在保護區內。

中國有著五千年的燦爛文明,朝代更迭頻繁,有的朝代只在古文獻提過,但還沒有找到確切地址,有的早已殝沒在滾滾洪流之中。考古中我們看到,有些古墓群是無意中發現的,有的古墓下面還有更古老的墓群。這些年的房地產建設中,有些地方不注重對古文物的保護,有的壓根就不知道地下有墓葬存在,挖掘機破壞的文物令人痛心,有的甚至遭到了哄搶,這些都是違法行為,建議大家遇到這樣的情況,要及時報告文物部門就地保護,保護文物是我們應有的責任,文物是我們的歷史教科書。

我們對古文明的認知大多從地下出土文物中獲知,保護文物就是在保護我們的文化,隨意的採挖破壞了原有的結構,對考古來說,造成的損失無法彌補,在這方面國家應嚴厲打擊盜墓行為,保護我們的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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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共和國規定,除政府、法律賦予和認可的“地面上”使用物品及建築物品外,其它的都歸國家所有。注意“地面上”三個字。也就是說地下的所有物品,哪怕是廢銅爛鐵,都不歸個人或集體組織擁有。

農村的朋友可能要說,在我家院子裡挖出的也不歸自己所有嗎?那可是我們家院子裡挖出的。對不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你家的小院及建築所佔的土地,你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使用權可以是長期或短期,哪怕是永久使用權,但是所佔土地是國家的,地皮一下的所有東西都是國家的。這個毋庸置疑。

標題所問,個人或團體組織探測地下金屬,是不是違法。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允許的對地下物質或礦藏進行探測,都是違法行為。都是窺探和竊取地下物質和礦藏含量的行為。除非沒有人知道,否則,必負法律責任。

所以,不要隨意的進行什麼地下探測,更不要以身試法。




虛掩醜陋


關於組織和個人持金屬探測對非文物保護區進探測問題,應分辨清楚點,即該組織和個人是否具備探測的資質和手續。未經有關機關審批的的勘察測繪行為是非法行為。地探水探海探權都屬於公共行為,必須有資質和許可手續。不是什麼任何個人和組織未經授權就可私自進行的。因探測而獲得的物品,物權法等有規定。一些不是文保區域也不是自家和某組織的私人區域。就連非法地型地貌測繪也不行。這不是非專業機構和個人的私權。開發房地產所需鑽探等也應有專業機構承擔。


左說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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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看你探測什麼東西呢?如果是出於好玩,在非文物保護區裡探測到廢銅爛鐵不是文物的東西,可能沒人管你,也不違法。如果是探測到民國時期以上的,地上地下文物,包括古墓—類的東西都不能挖取或據己所有,這都是違法的。所以,沒事不要花冤枉錢買這些探測儀。我以前在工地上使用過探測儀,探測儀大多數只能探測到地表上的金銀鐵器一類的東西,對於地表深度的東西就沒反應了。不要聽信探測儀廠家的宣傳,什麼五米呀,十米呀都是騙人的。



焦泉禪院


本人把你所提問的問題,歸納為兩方面的要素?

〈一〉,如樓上所說,出於用探測器撿撿非文物性質的廢銅爛鐵,倒是無關?

〈二〉如屬文物類的廢銅或爛鐵,那應另當別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中的第五條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七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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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僅僅是探測,不違法,但是把探測出來的金屬物品據為己有是違法的。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雖然探測活動不違法,但是有組織的探測,比較容易被誤認為盜墓活動。所以金屬探測這種活動,最好是私人體驗一下就好,沒有必要當做愛好,更不能通過此活動來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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