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一項必不可少的程序,尤其是對於勞動者來說,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對自己的一份保障,一旦涉及到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發工資或者是不按時按合同的要求給勞動者發工資時,勞動者手裡的合同就可以為自己提供證據,就能夠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且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需要明確勞動期限,三年或者五年,這是對雙方的一個約束。合同期滿後雙方可以續簽合同,也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不再續簽。
2、工作內容。
合同中要明確工作的內容,如果工作內容不明確,就可能會導致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想法去安排勞動者去工作,而不是從事勞動者想要從事的工作內容。這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一旦明確工作內容,則用人單位就得按著合同來履行。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這是對於勞動者工作環境,工作條件的規定,以及從事一些有危險性工作時需要給予勞動者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或者是提供裝備。
4、勞動報酬。
這是合同裡必須明確的一條,每個人工資多少錢是關於勞動者的大事,因此,這一項是勞動合同中的重中之重,必須明確。
5、勞動紀律。
勞動紀律的明確目的是約束勞動者的行為,使其在規範的行為下工作,獎懲標明,也是對勞動者的約束。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對於階段性的工作來說意義重大,比如數個月就可以造成的任務,那麼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就是工程完成時,合同終止。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當然了勞動者違反了合同約定的責任也需要負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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