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男子買來的房產竟「縮水」:複式二層咋變成一層?

因不滿兒子兒媳將房屋出售他人,自貢市富順縣塗國強夫婦擅自將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原本複式二層結構的房屋“一分為二”,新開房門佔用樓上一層。新房主多次要求塗國強夫婦搬離均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新房主將塗國強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騰退房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作為訴爭房屋的物權人,依法對該房屋具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被告在原告取得訴爭房屋的物權後,佔用樓上一層的行為是一種無權佔有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物權,判令被告將所佔用的房屋騰退並交付原告。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二審後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離奇

複式二層變一層 原房主父母“改”的

2016年5月30日,富順男子譚西在縣城購買了一套二手房,該房屋為複式二層結構,產權面積為54.14㎡,但實際面積超過100㎡。當天,譚西便與房主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接收房屋後並沒有入住,而是外出務工,房屋一直處於閒置狀態。

2017年下半年,譚西和妻子回家發現,買房時的複式二層結構房屋竟然變成了一層,通往二層的樓梯頂部被人用磚頭封閉,屋外側牆上新開了一扇門,有住戶從此進出。經詢問才知道,實施封閉行為的是原房主許兵的父母塗國強、萬淑琴夫婦,二人因為不滿兒子兒媳將房屋出售,遂擅自把房屋改建,隔成了兩套。

譚西多次要求塗國強夫婦搬出房屋,均遭拒絕。無奈之下,譚西將二人告上法庭,認為塗國強夫婦的非法搬入行為侵害了其對房屋的所有權,妨礙了其使用權、居住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搬出房屋。

背後

兒子兒媳曾簽訂承諾書 保證母親居住權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2009年2月,塗國強、萬淑琴夫婦在富順縣城以1068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面積為54.14㎡的房屋。當日,二人向房地產公司交付了33000元首付款,其中,30000元由兒子許兵出資。購買房屋時,塗國強夫婦還先後支付了7000元、9000元,交予開發商用於將房屋改建成上下兩層的複式結構。

塗國強與萬淑琴是再婚家庭,許兵系萬淑琴的兒子,兩位老人為防止子女爭奪房產,2010年7月20日,二人在辦理房產登記時,特意將該房屋登記到兒子許兵及其妻子名下。

2011年2月19日,塗國強夫婦與兒子、兒媳協商一致,由兒子、兒媳向二人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書上註明:1、萬淑琴在世期間,可無條件地居住使用該房屋,許兵夫婦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應長期有效;2、購房時許兵出資的30000元,現由萬淑琴支付給許兵;3、萬淑琴在世期間,許兵夫婦不得以任何藉口、理由將房屋出售、抵押、抵資等;4、萬淑琴將房屋無償過戶給許兵夫婦。

因不滿兒子擅自將房屋出售,2016年9月,塗國強夫婦在房屋內部的樓梯頂部,用木板將上下兩層分隔開,在側牆上安了一扇防盜門,至今由塗國強夫婦佔用。同年9月,許兵因車禍去世。

審理

一審、二審 均判決被告搬離房屋

今年4月底,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作為訴爭房屋的物權人,依法對該房屋具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被告在原告取得訴爭房屋的物權後,佔用樓上一層的行為是一種無權佔有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物權,應當將其所佔用的房屋騰退並交付原告。至於被告與兒子、兒媳之間的《承諾書》約定內容,法院認為,該約定與原告的訴求不屬同一法律關係,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

被告不服判決,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官介紹,本案中,塗國強夫婦即便是案涉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但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案涉房屋登記在許兵夫婦名下,對於第三人而言,許兵夫婦具有對案涉房屋的處分權。生活中,許多父母為了避免今後房屋過戶繳納稅費,或者由於無法辦理按揭貸款等原因,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然後與子女簽訂協議來明確自己是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一旦子女擅自將房屋出售,其權利將很難得到保障,因此在房屋產權登記時,一定要考慮到風險,慎重為之。(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解讀

房屋系家庭共有財產,有承諾書為證?

被告兩大抗辯理由為何不成立?

承辦法官介紹,庭審中,被告塗國強夫婦的第一個觀點是:房屋系家庭財產,許兵擅自處分無效。塗國強夫婦認為,涉案房屋是萬淑琴出資購買,雖然產權登記在許兵夫妻名下,但實際為家庭共有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因此,房屋應當退還。

承辦法官認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且經依法登記的發生效力,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效力。本案中,許兵通過買賣形式將房屋轉移登記至原告名下,原告依法登記取得產權證,具備效力。被告抗辯稱“出資購房”、“有《承諾書》為證”等理由,均系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還提出另一條理由。即樓上一層是自己修建,有權享有使用權,且原告所購買房屋登記面積為54.14㎡,與一層面積相當,故不存在侵權行為。

承辦法官解釋稱,經查,原告在購買房屋時,複式二層結構已經存在,樓上一層空間屬於訴爭房屋的一部分。同時,原告在購買房屋時,是購買的房屋整體使用權,其中也包括內部空間。因此,不能因被告出資將房屋建成了複式結構而認定被告享有樓上一層的使用權,抗辯理由不成立。

曾靜 黃絢麗

成都商報記者 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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