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己提出不上五險,只要補貼並簽保證書,公司有風險嗎?

歲月靜好和攔截


老槍一般是不贊成這種做法的。雖然是員工自己提出不上五險,只要補貼,並簽署了保證書,但你不能保證這人是否誠信,遇到誠信的員工,不會找你的麻煩,但是遇到不誠信的員工,很可能返過來咬你一口。

都說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員工到公司來上班,開開心心是好事,但萬一有個你不情我不願的時候,你想開除他,可能這未上五險的事兒,就被當事人拿出來說事兒了,那個時候其實也不是誠不誠信的問題,而是要出氣,出氣就得找個理由,這五險的事情就是最好的藉口。

員工可以說是被逼才簽署了那個保證書,這時公司是混身有嘴也說不清,要你舉證是員工自願簽署的保證書,可能也是困難的。

如果公司的保險補貼是隨工資一起發的,工資條上也沒有說明這一項,如果有說明這一項,工資條員工又沒有簽字,那公司麻煩就更大了,你一不能證明簽署保證書是員工自願的,二你也不能提供有員工簽字確認的發生保險補貼的證明材料,員工如果仲裁,輸了官司那也是不奇怪的。

勞動風險管理不是亡羊補牢,而應該是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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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老槍


不是有沒有風險,而是風險已經存在了,就看員工是不是反咬一口了。只要員工仲裁,公司必輸無疑,因為給員工上保險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員工的保證書,只能減輕企業的處罰,不能免除風險,也就是說,企業可能不被罰款,但保險還是補繳的。

根據《勞動法》72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合同法》52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員工的保證書就是廢止一張。如果員工辭職了,與企業鬧情緒了,只要員工主張要補繳保險,企業就等著交錢吧。

舉一個小例子吧。一些小廠子僱傭一些打工族,這些打工族都是短期打工,到處流動,所以,不願意交社保,一是轉移起來嫌麻煩,二是社保不是現錢,他們就缺現錢,看不到未來退休後的保障,因為他們顧不了那麼多了。

許多打工族會主動要求企業,不交社保,個人與企業對半分成。比如,交社保1000元,企業給我多發500元工資就可以了。員工多掙500元,企業少交500元。兩頭都有實惠。

這種做法不可取。從小處來講,企業逃避不了風險,只要被發現,企業還是要補繳的。從大處講,對社會保障體系是一種破壞。國家為什麼強制性要求企業交社保,就是為了給民眾給保障,如果不願意交社保的員工多了,對整個保障體系和機制是一個壞的衝擊。

當然了,員工也會算經濟賬,比如,一些年齡大的員工,交社保不實惠,應該退休金也不多,保障力度不夠,甚至還不一定能拿得到,所以,還是把錢拿到手裡最踏實。所以,希望有關單位要改進社保機制,讓員工得到更多的實惠,他們才會放心交社保。如果想佔員工的便宜,員工乾脆不交了。


職場火鍋


社保是國家強制的,這樣的做法,並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所有的風險都在企業身上。

打個比方,你花100萬買了一套房,但是房產證還沒辦下來,於是你和對方私下籤了一個合同約定房產證下來後再進行過戶。在這期間,房子漲到200萬,對方反悔,你一點辦法都沒有,因為這種私下交易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再多說一句,提出這種建議的員工,花花腸子很是多,職前菌覺得,現在不是考慮公司是否有風險的問題,而應該是考慮還要不要這個員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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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上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不能用任何條件進行替代。即便是員工自己提出來,不要求上保險,也與單位簽訂了相關協議,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只要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保險,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所以用人單位如果這樣操作一般會存在兩種風險:

一種就是,員工依然可以去社保局進行投訴,舉報單位沒有上保險,即便用人單位拿出員工的有關協議,依然也是無濟於事的,依然需要為員工補繳保險。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員工發了相關的保險折現,是可以要求員工把這部分補償金返還的。

第二種情況就是有些員工可能會以此為由來提出離職,要求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員工主動放棄上保險,而不是單位故意不給上。一般仲裁不會支持員工要求支付補償金的請求,但是依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補繳保險的義務。


任律師工作室


公司是有風險的,公司在用人的時候只能夠用兩種人,一種的叫做有編制的員工,一種的叫做勞務派遣,有編制的員工了,都需要去上五險一金,還沒有編制的員工了事,需要去交納個人所得稅,叫做勞務費用,所以在這個時候了,不要聽員工在這裡給我扯淡,還是要從一個國家的正規的法律的角度來考慮問題,這樣的話公司才沒有風險。

所以在這個時候了,我跟你說一下,對於這一個一般的這種短途的員工的話,就直接發放勞務性工資,那麼在這個勞務性工資的過程中,公司需要向國家,去交那部分的個人所得稅,那我這個員工所拿到的叫做稅後工資,那麼第二塊了腳坐著一個有編制的員工,是需要去繳納五險一金的,那麼這個五險一金的話是員工要去上交三,三險合一金,在這個過程的公司還要為他去,交納五險合一金,那我這個過程當中了,就是給員工發了這個貨幣薪酬。

所以說在這個時候的話,儘可能的去招募那些有價值的員工成為長工,招募那些有價值的員工成為短工,才能更好的維持公司的正常的發展,一個只想要回報而沒有付出的員工,我們最應該去做的事情,是一腳把他踢出局。


肖威


公司不給員工上五險一金等法定社保,肯定是有風險的,而且還很大。

員工自己提出不上五險,除非員工已在別處有社保,都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要求,即使寫在勞動合同或者補充協議或者員工自己簽署什麼聲明,仍然是不合法的,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就像一個人發神經把自己賣掉,這種買賣也是不合法的,自己賣自己也不行。再說得極端一點,你放火燒自家房子可不可以?不可以,還要坐勞。

企業面臨的風險有兩個方面。

一是來自於勞動監察的風險。不按規定給員工上社保,勞動監察部門是有權糾正和處罰的,而且還有可能給你上“黑名單”,這對企業的影響非常多,比如評優、上市、評高新等等都會受限。都別說不交社保了,有一朋友為了省點錢,給自己員工按最低標準交社保,然後員工投訴了,最後交了好幾十萬的罰款。所以現在正規運營的企業,儘管承受了很大的負擔,都會給員工按規定上社保。

二是來自員工方面的風險。員工聲明自己不要社保,但這事明顯非法,而且《勞動法》站在員工一邊,所以他完全有可能在跟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去投訴,企業不僅要補交社保,還要給他補償,還要面對勞動監察部門的罰款,損失大了去。另外,如果沒給員工交社保,員工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要由企業承擔,哪家企業能夠承受這樣大的風險?

我們開公司,一定要有一個常識:不合法的事情,不管是誰籤什麼約寫什麼保證,都是無效的,這當然不僅限於社保方面。


HR那些事兒


只要是公司不給員工上五險(即日常口頭語中的社保包括五險一金),無論是否與員工有沒有協議都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風險,作為企業應該沒必要為了省幾百塊的人力資源成本而給自己公司帶來不確定的風險。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以上關於社保、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屬於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員工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不允許通過個人約定改變的,否則該約定視為無效。

換句話說不管是通過自願簽訂、還是脅迫簽訂的協議約定的不購買社保,都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所以協議是無效的。

員工與公司沒有糾紛或社保局不知情下,對於公司來講不會帶來太大的影響,一旦發生糾紛,相關部門肯定會依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勒令公司應該為員工補繳欠繳的社保費,並且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去年我一箇中山做企業的朋友就吃了這種虧,有一個員工在農村已經購買了新農村社保的,於是他入職時向公司申請了不需要買社保,於是協商在工資中加多三百塊的額外補貼(不買社保的 補償),對於公司來講,每個月相當於節省了500-700塊的社保費用支出。這位員工因為一次意外受傷住了幾天院,出院結賬時因為無法享受醫保優惠,他朋友瞭解相關情況後就給個主意:向公司申請工傷補償。

因該員工實際上不屬於工傷,公司不想給予因公受傷支持,雙方矛盾升級成勞動糾紛了。最後我朋友經各種關係從勞動仲裁部門和社保局瞭解後,如果走正常法律程序,理虧在公司一方,最後公司與該員工私下協商解決了(當然是補償了點錢)。

其實現實中,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很多公司寧願在工資上多加幾百元補貼都不想為員工購買社保,或雙方協定不購買社保,這樣一來像是雙方都有利,但實際上對於公司來講風險大於成本支出,特別是這幾年國家稅務局、社保局對企業和職工這方面的相關政策越來越嚴格,企業如果這樣操作,一旦發生勞動糾紛,風險歸於公司一方承擔。

對於有些員工在其他公司購買了社保或購買了農村社保的,入職時,公司積極建議該員工把社保轉至本公司幫其購買,或把其在其他地方已購買社保的證明到社保和稅務部門備案,併為其購買意外險,這樣可以規避一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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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佳說V


保證書起不了任何作用。比如在成都,每年都會抽查企業的員工五險繳納情況,被抽到的企業發現存在員工無繳納社保,除非是退休或在其它企業已繳納的,否則一律被處罰且要求糾正。在國地稅合併和五險劃歸稅務徵收(以前是代收)的大背景下,這種稽查力度會越來越嚴格且容易發現。

即使不是被稅務稽查到,員工離職後到勞動部門一告一個準。保證書在仲裁部門是不認可的,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不要省小錢丟大錢,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岑詮


LazyBears:風險自然是有的,例如員工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那公司必須得繳;比如被社保局查到公司補繳社保的違法行為,可能還要交滯納金等等罰款。

從法律角度,不建議公司這樣做,因為節約的小錢,但是存在巨大的風險!



補貼有不繳納社保的“因”,若最後要繳社保,這筆錢相當於“不當得利”


雖然說合同約定不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在雙方均未提出異議,且未被社保機構查詢到時,公司自然是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如果員工拿了這筆“補貼”後變臉起訴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不可能說公司既額外給錢、又要補繳全部社保費用吧?此時公司可以索要回之前支付的“補貼”,要回後再為員工補繳社保。當然,員工自己要承擔的部分,還是需要員工另額支付。


  • 不過,籤一份這樣的合同,似乎對於員工沒有壞處,自己不僅能夠拿到全額的薪水,還有額外的“補貼”;


  • 對於公司來說,支付補貼肯定比足額繳納社保要低,相當於省錢,即使員工真的要求繳納,還是補上就可以搞定。


但你以為雙贏?不,真要出事故的時候,總會有一方倒黴。



  • 如果員工工傷,未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公司得“按工傷條例賠錢”,這一賠可能就是數十萬,支付一百個員工的社保都夠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肯定虧。

  • 如果員工因病住院,沒有醫療保險不能報銷,均需要足額支付醫療費。醫療保險屬於一種保障制度,本就是保障所有成年就業人員的福利,如果未繳納醫保,則不能享受報銷的額度,要知道諸多大病動輒數十萬,沒有醫保的情況下個人難以承擔,此時對於員工來說,這筆錢更是不能夠找公司賠償,只能自討苦吃自己承擔,貪小便宜吃大虧。

交不交社保,在工作幾十年中賭的是你會不會患大病。按照如今現實情況來看,我建議還是不要賭為好。

畢竟,如今的一場大病,注意擊垮一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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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Bears聊熱點


員工自己提出不上五險一金,還簽字保證書,這就是坑公司呢。

按法律規定,公司必須給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否則就是違法。

你以違法的前提下要員工籤保證書,將來員工去勞動仲裁,你拿出這個,先不說合法不,就說員工一口咬定是公司強迫籤的你咋辦呢?

再說了,違法的保證書,在勞動仲裁哪裡是沒有任何法律效用的。

如果員工不要五險一金,唯一能籤的是勞務合同。但勞務合同又有一個弊端,勞務合同限定是短期的臨時的用工,一般定義的是半年左右。如果簽訂時間長了,以後也有被告的風險所以好好考慮,不要坑了公司坑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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