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轉業時會得到一筆包括軍人安家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在內的轉業費用 。轉業費的發放體現了國家對軍人的關心,也是對他們保家衛國行為的充分肯定。
但軍嫂在後方也做出了不少犧牲,要比一般家庭婦女吃更多的苦,對這筆費用應否有她們的份額一直存在爭議,那麼這部分費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除第十八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由於國家並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
故: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凡根據軍人婚後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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