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帳記錄能否證明雙方借貸關係成立?

關某與秦某系朋友關係。2016年5月13日,原告在銀行ATM機上輸入其銀行卡密碼後,由秦某操作向自己的銀行賬戶轉賬50000元。關於該筆轉賬款的性質,關某主張系借款,但秦某予以否認。秦某主張:關某曾向其借款50000元,該50000元系償還之前借款,轉賬完成後其將借條交給了關某。為證實訴訟主張,秦某申請證人王某、張某出庭作證。王某、張某作證陳述:曾聽關某說過欠秦某錢,但對具體借貸情況不清楚。關某提供了其向秦某索要借款的通話錄音三份,在通話中秦某承諾想辦法先還一部分,但雙方均未提及應償還的數額。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涉案轉賬記錄能否證明雙方借貸關係成立,對此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僅憑轉賬憑證不能認定借貸關係成立,本案借貸數額較大,而且秦某提供了證據證明雙方之前存在其他借貸關係,故本案借貸關係並不成立;

另一種意見認為,關某提供的雙方多次通話錄音間接證實秦某尚欠其款項,故可根據涉案轉賬記錄認定雙方借貸關係成立。

本人認為,同意第二中意見。本案中,關某提供的通話錄音能夠直接證明秦某尚欠其款項未還的事實,轉賬記錄能夠證明交付款項的金額,而秦某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能直接證實涉案轉賬款項系償還之前的借款,關某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秦某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故可以根據涉案轉賬記錄,認定借款50000元的事實。

轉賬記錄能否證明雙方借貸關係成立?

轉賬憑證僅能證明資金流向,而轉賬的目的和用途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分析認定。在出借人僅提供轉賬憑證證明借貸關係時,若借款人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該轉賬系因其他債務而發生,出借人就應當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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