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處理16名涉黑公職人員含刑警隊副隊長,均涉及於歡案

山東聊城冠縣紀委監察委近日公開通報4起已查處的黨員幹部涉黑涉惡腐敗典型案例,其中3起明確提到,3名黨員幹部充當了吳學佔涉黑團伙的“保護傘”。

自2017年5月以來,山東已先後4次通報查處涉及吳學佔涉黑團伙案的公職人員情況。通報顯示,涉案公職人員已達16人,其中12人分別受到了警告、開除等黨紀、政紀處分,2人被辭退,2人被移送司法。上述16人均為冠縣公安系統工作人員,其中2人為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

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參與吳學佔非吸,入乾股收好處

8月30日,山東大眾網稱,冠縣紀委監察委公開通報了4起已查處的黨員幹部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這4起案件涉及給吳學佔團伙“保護”的公職人員3人,分別為:冠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副科級偵察員許明國,冠縣公安局崇文派出所副所長孫漢海,冠縣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邢樹雷。

冠縣紀委監察委通報顯示,許明國違規經商辦企業,參與、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其中,2010年初,許明國參與吳學佔非法吸收存款,為其非法投資公司提供幫助,並由其特定關係人邢某某以乾股形式收受好處,介紹他人參與非法集資。許明國妻子吳某某曾以月息2分,陸續在該公司存款,共得利息40餘萬元。許明國身為一名黨員幹部,違反廉潔紀律、嚴重違反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冠縣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許明國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孫漢海的問題是,違反辦案程序。上述通報稱,2016年3月31日,孫漢海在處置非法侵入住宅警情時,未及時受案,未將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趙榮榮(吳學佔關係人)帶離。孫漢海以上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經冠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孫漢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交警邢樹雷則存在失職瀆職問題。邢樹雷負責處理杜志浩(吳學佔團伙成員,暴力討債被於歡刺死者)交通肇事案時,2015年11月16日,冠縣公安局出具對杜志浩《取保候審決定執行通知書》後,邢樹雷違反《公安機關執法細則》有關規定,未將取保候審人帶至執行的派出所,致使杜志浩脫離監管,存在失職瀆職行為。聊城市公安局給予邢樹雷降低一個崗位等級處分。

 辦理兩案出現違規行為,分管領導擔責

2018年5月30日,聊城市紀委監委曾對4起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受到問責的典型問題通報,提到了另一名涉及吳學佔涉黑案的公職人員,系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工會主席、正科級偵查員張森。

該通報稱, 2007年至2015年,冠縣東古城鎮派出所辦案民警在辦理孫某某被故意傷害案、王某某被非法拘禁案等案件過程中,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立案手續、未全面客觀取證,對案件調查不深入、執行取保候審措施不嚴格等違規行為。張森作為分管東古城鎮派出所工作的領導,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冠縣紀委給予張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於歡辯護人、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向澎湃新聞表示,吳學佔涉黑案相關案件材料顯示,上述冠縣東古城鎮孫某某被故意傷害案、王某某被非法拘禁案兩案均受到一定程序干預。

於歡案處警民警未能保護蘇銀霞安全,被警告

事實上,在一年多前,於歡案被曝光後,冠縣紀委、監察局就曾通報查處10名公職人員。

2017年5月26日,冠縣紀委、監察局對於歡案處警民警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2016年4月13日,冠縣崇文派出所副所長郭增金帶領民警王斌、張憲超、輔警趙一鳴在處置蘇銀霞警情時,未能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蘇銀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帶領輔警宋長冉、郭起志在處置源大工貿公司警情時,在多名討債人員限制蘇銀霞、於歡母子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對現場局勢穩控不力。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研究並報冠縣縣委、縣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冠縣崇文派出所副所長郭增金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朱秀明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分別給予冠縣崇文派出所民警王斌、張憲超警告處分。冠縣公安局決定對輔警趙一鳴通報批評,對輔警宋長冉、郭起志予以辭退。 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正科級偵查員劉曉林對分管聯繫的崇文派出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工作指導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所長楊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決定給予劉曉林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楊軍負嚴重警告處分,對冠縣崇文派出所所長慄彥峰誡勉談話。

兩刑警收5000元致逃犯7年後才被抓

隨著於歡案的二審改判,2018年3月5日,山東省紀委監委曾公佈,查處了兩名為吳學佔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冠縣刑警。

該通報稱,2010年7月,冠縣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冠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陳利民、原一中隊指導員劉西潮不認真履行職責,未對犯罪嫌疑人李忠、吳龍超、翟新博採取強制措施,劉西潮還收受吳龍超父親現金5000元,致使吳龍超、翟新博在案發7年後才被抓獲歸案,李忠歸案後不能及時結案移送起訴。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陳利民在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非法開辦的投資公司高息存款28萬元,獲利7.48萬元;2012年5月,李忠在被採取監視居住期間,又涉嫌其他犯罪,陳利民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請託,決定對李忠沿用實際已過期且未交付執行的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使李忠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實施多起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陳利民、劉西潮分別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二人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李忠正是吳學佔15人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團伙成員之一。該團伙被控犯罪9宗,2016年4月14,李忠是向蘇銀霞母子討債的積極參與者,並最終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獲刑。

作為於歡案辯護人,律師殷清利表示,紀監部門對吳學佔涉黑團伙背後的“保護傘”及腐敗、瀆職問題予以查處,並多次通報,顯示了當地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決心。

2018年7月底,山東冠縣曾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推進會,該縣縣委書記李春田指出,全縣上下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線索摸排和核查上再下功夫,積極發動群眾舉報,在打傘挖根上再下功夫,深挖問題、徹查線索,從嚴審查,堅決打掉黑惡勢力的“關係網”“保護傘”;堅持標本兼治,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勢,在上下聯動、齊抓共管中剷除涉黑涉惡問題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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