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動車已廣泛普及群眾生活的今天,交通意外隨時都可能發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些事故受害人因為遭遇交通意外受傷甚至死亡,由於責任方或自身經濟問題,導致傷者無法得到及時的救治,或者死者無法及時處置善後工作。
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
為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江門市成立了市、縣兩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注:本文所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下同)墊付喪葬、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和追償已墊付的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和《江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符合申請條件的有兩種情形。一是機動車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機動車沒有購買交強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受害人可申請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二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且肇事機動車逃逸或未參加交強險的,受害人親屬在收到《屍體處理通知書》後可申請墊付喪葬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怎樣申請?
根據相關規定,由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即交警部門)受理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家屬的墊付申請,受害人及其親屬提出搶救或喪葬費用墊付申請,須向受理的事故處理部門提交相關的資料,並簽訂協議,約定受害一方在償還墊付款項中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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