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授評鏈克:前後矛盾,專家意見也不靠譜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今日發表文章,稱迅雷所發行的鏈克在現有法規和監管精神下屬於ICO行為。理由是迅雷的智能硬件玩客雲實際上就是一種礦機,用戶購買玩客雲,用於產生鏈克的過程,實質是出錢購買鏈克,因此迅雷此舉已涉嫌非法集資。

有意思的是,在今年1月底,鄧教授在接受《法治週末》採訪時,卻旗幟鮮明地表示過不同意見。當時鄧教授認為,鏈克是對玩客雲設備分享出來的資源進行獎勵的憑證,具備可控性,只能在迅雷服務體系內兌換相應的服務,本質上就是一種用區塊鏈承載的Q幣,這與ICO的特徵存在較大差異。所以鄧教授認為,“鏈克的發行過程中,迅雷並沒有以ICO的方式募集資金或者其他主流虛擬貨幣。”

但為何如今鄧教授又改口了呢?前後不過半年時間,對同一件事物的意見卻截然相反,是鄧教授的認知進步了,還是另有原因?

在此我們暫且不去討論鄧教授“改口”的動機,僅就其最新文章本身來看,其中存在2處事實性錯誤,2處判斷性失誤,以及1處自相矛盾的地方,從根本上是站不住腳的。

兩個事實性錯誤

鄧教授判斷鏈克屬於ICO的重要依據有兩點,其一是“礦機自身的價值和其市場價格並不對等”——請注意,在這裡鄧教授已經先入為主地將玩客雲定性為“礦機”了,這是很明顯的誘導行為——而不對等還能熱銷的原因,就是玩客雲能夠生產鏈克,用戶是衝著鏈克去才買玩客雲的。言下之意是,玩客雲的售價中存在溢價,而這個溢價實際上就是所謂“ICO”募集到的資金。

這一說法嚴重背離事實,玩客雲具備多種強大功能,它既是一個個人云盤,能夠很方便地進行文件管理操作,相當於一個隨身攜帶的移動硬盤;同時玩客雲也是一個下載管理器,能夠在不打開電腦的情況下,就實現對文件的高速下載,而且還能通過手機APP進行遠程操作;另外玩客雲還支持多種終端設備,能夠在電腦、電視、手機、平板等常見設備上播放視頻。

市面上具備同樣功能的智能硬件,售價動輒1000-3000元,而玩客雲售價不過450元,前期更低,光個人雲盤這一項功能,就足以值回票價。

更不要提迅雷還給玩客雲用戶另外一項福利,即與迅雷會員同等權利的高速下載服務。一個迅雷會員的年費是145元/年,只要3年時間就抵得過玩客雲全部售價,一個玩客雲再怎麼折騰,也不至於連3年都用不了吧。

所以鄧教授認為玩客雲售價中存在溢價一說,是無視事實的錯誤言論。其中不但不存在溢價,嚴格來說其實是在虧本銷售。

第二個事實性的錯誤,是鄧教授認為,用戶購買玩客雲,就是衝著其能生產鏈克去的,用他的原話說,就是“消費者購買礦機,除兌換其它網絡產品,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鏈克,以便售出獲利。”這也是一種想當然的言論,沒有對玩客雲的熱銷做過紮實的調查分析。

如前所述,玩客雲存在多種功能,這些功能都非常實用。用戶通過玩客雲,可以在下班路上就提前下載好想要看的電影,回家之後就能立即觀看,而無需再等待下載。另外,這些電影可以在不同終端上播放,滿足了家庭中,不同人群在不同場景下的觀影需求。比如同樣一部電影,老人可以在沙發上用電視看,孩子可以躺在床上用平板看,爸爸可能是在廁所裡用手機看。

這使玩客雲獲得了“看片神器”的美譽,事實上,這也是用戶購買玩客雲的主要動機。在京東平臺上,玩客雲有26萬條購買留言,留言基本都在誇讚玩客雲“下載速度一流而且超級人性化”、“離線下載功能都很強大”、“在APP上看硬盤裡的電影,很流暢”,沒有看到誰說玩客雲挖礦快的。

法學教授評鏈克:前後矛盾,專家意見也不靠譜

26萬條公開評論,鄧教授只需動動手指就能看到,卻不知道為何在發表觀點前,連這點基本的調查工作都不做。

兩個邏輯錯誤

不僅對基本事實認識不清,鄧教授在對事實的判斷中,也出現了重大失誤。

鄧教授認為,玩客雲用戶在向迅雷公司提供寬帶資源時,通常的商業模式應是公司向用戶提供金錢作為對等回報。迅雷公司沒有回報給用戶現金,而是回報的鏈克。鄧教授認為,此舉是“置換了資金給付義務,鏈克實質上成為通過向用戶發行、流通虛擬代幣的方式募集社會資金的介質。”

這是一種罔顧邏輯的強行定罪。首先,用戶為迅雷提供寬帶資源,作為交換,迅雷同樣要向用戶給予一定回報。但回報可以是多種形式,迅雷並沒有向用戶回報現金的“義務”。目前迅雷回報的是各種實用服務,至於這些服務用戶看不看得上,這是用戶自己的事情,他若是看不上,自然就會不再提供資源交換,最終吃虧的還是迅雷自己,但並不代表迅雷就有“義務”出錢來購買這些資源。

迅雷的做法,其實是一種通行的商業行為。比如APP要獲取新用戶,通常都是出錢購買流量來進行轉化,但拼多多則通過鼓勵用戶拉人砍價來實現來對新用戶的快速獲取,本質上就是以優惠來換取用戶自發的推廣拉新。但並沒有看到誰說,用戶幫拼多多拉來新的用戶,所以拼多多有“義務”支付這些人現金作為回報。

鄧教授的邏輯錯就錯在這裡,“通常做法”並不是“必須做法”,更達不到“義務”的高度。

鄧教授另外一處無視邏輯的地方在於,他認為迅雷以鏈克為產品和服務定價的行為,效果上起到部分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作用,違背了關於人民幣相關強制性規定。

這處邏輯上的硬傷顯而易見,且不說鄧教授對《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解讀存在明顯的偏頗,單就一個事實足以反駁:騰訊所有服務都以Q幣定價,是不是騰訊也違規了呢?電信運營商用積分購買流量,是不是也是代替了人民幣的流通作用了呢?家門口超市推出的禮品卡,是不是也違背了法律法規呢?

鄧教授犯下的這些邏輯錯誤都很低級,不應該是一個法學教授的水平,更像是為了“欲加之罪”而強行生拗導致的漏洞。

一處自相矛盾的地方

特別荒謬的是,鄧教授在文章中自己也說:“在商業行為中,針對參與者的貢獻,公司理應提供回報,回報形式通常屬於私法自治範圍,可以是金錢,也可是實物或者其他。”

但他最後認為迅雷鏈克屬於ICO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迅雷向用戶支付鏈克作為分享帶寬資源的回報,是“代替了對參與者所貢獻服務的法幣付款義務”,是在“間接籌集法定貨幣”。

這種前後矛盾令人費解,既然回報可以是多種形式的,那為何迅雷還對用戶具有“法幣付款義務”呢?

很明顯,鄧教授不是不知道玩客雲用戶分享帶寬資源這一行為的本質,但他就是要往“法幣”、“義務”這些敏感詞上扯,為此自相矛盾也在所不惜。

當然自相矛盾這種事鄧教授並不陌生,畢竟他7個月前還信誓旦旦地表示鏈克的發行不是ICO呢.

這其實很讓人懷疑鄧教授批這篇文章的動機,其中有多處低級錯誤,觀點非常不靠譜,不太像是嚴肅、專業、縝密的法學評論,更像是刻意的抹黑。鑑於當前這一話題的敏感性,鄧教授此文可能會對迅雷造成相當大的傷害,建議迅雷不要放過造謠者,立即提起訴訟,以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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