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龍巖一男子公然搶選舉票箱?拘你沒商量!

聽說過搶錢、搶物、搶人,就沒聽說有人搶選票箱的。日前,連城警方查處了本屆首起破壞選舉秩序案,並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普法宣传」龙岩一男子公然抢选举票箱?拘你没商量!

案 情 簡 介

8月15日晚8時許,連城縣新泉鎮良盟村第三組村民小組開展村民代表選舉工作。村民李某梅在村民代表投票過程中,態度惡劣,不顧工作人員勸阻,藉故搶奪、損毀選舉票箱,干擾破壞選舉現場,導致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接警後,新泉派出所立即出警處置,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經查,李某梅(男,48歲,新泉鎮良盟村人)認為村裡的選舉不公正、不公平,於是在選舉中,強行將選票箱搶走並將選票撕爛,導致村民選舉過程十分混亂,破壞了選舉秩序。事實清楚,證據固定後,新泉派出所依法對李某梅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有力保障了村級換屆選舉的正常開展。

啥也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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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的選舉時,以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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