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信息宣傳考核評比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審計機關信息宣傳工作,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信息宣傳工作考核標準,不斷提升審計信息宣傳工作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審計信息宣傳在服務領導決策、擴大審計影響、促進成果轉化、優化審計環境、樹立良好形象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省審計廳以及市委辦、市政府辦、市紀委等信息宣傳工作考核辦法和市審計局綜合考核相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各縣(區)審計局和市局各部門、經責局、投審中心。

第二條審計信息宣傳工作實行目標考核,由市局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考核採取積分制(計分標準見附表),由市局辦公室根據上級考核要求下發年度目標任務,考核截止時間為2018年12月15日,12月15日以後積分列入下年度。

第三條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縣(區)審計局、市局各部門(單位)按照積分進行評比。

各縣(含贛榆區)審計局年度審計信息宣傳工作總積分不得低於150分;各區審計局年度審計信息宣傳工作總積分不得低於100分;市開發區審計局年度審計信息宣傳工作總積分不得低於50分。

完成年度信息宣傳工作任務的縣(含贛榆區)審計局前2名、區審計局第1名為審計信息宣傳工作先進單位。市開發區審計局完成年度積分目標任務可直接被評為信息宣傳工作先進單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不得參與先進單位評比。

市局各部門(單位)根據局機關綜合考核要求,在編在崗人員人均積分不得低於15分。聘用人員累計分值可納入所在處室總分,但不參加人數平均。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部門(單位),不得參與先進單位評比。

市局本年度因公外派的在編在崗人員,外派時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該人員完成所在部門人均得分要求的一半即可;外派時間6個月以上的,該人員可不計入所在部門平均分人員基數。履行手續經同意長期請假人員,參照執行。

縣(區)審計局和市局各部門(單位)審計信息宣傳工作個人總積分排名各前5位且個人積分達到60分以上同志為先進個人(聘用人員可參加該項評比)。

第四條計分稿件內容均須與審計業務工作、審計黨建工作、審計機關建設、審計幹部隊伍建設、審計文化建設等內容密切相關,稿件內容與以上內容無關的,不予計分。

第五條市局辦公室對考核評出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提出表彰建議,並報局長辦公會審定。對未能完成目標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條各縣(區)審計局、市局各部門(單位)按照考核口徑於7月5日和12月15日前報送稿件採用情況和證明材料。市局辦公室負責對各單位(部門)在考核口徑內發表的稿件統計積分。

第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局辦公室負責解釋。各縣區審計局和市局各部門(單位)2018年度綜合考核中的審計信息工作依據此辦法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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