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说法」公司只交社保不发工资,“员工”告上法庭却败诉了,啥情况](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如今,隨著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
人們維權的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
近年來,
有關勞動方面的糾紛日益增多。
關於欠薪、工傷賠償、辭退等方面的問題,
深受大家關注。
尤其是遇到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都比較麻煩了!
勞動者拿著一張社保繳費記錄
告公司要求支付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
公司則抗辯是社保掛靠關係,
雙方沒勞動關係,
你覺得法院該如何認定?
小普
沒有勞動合同,只有社保繳費清單可以證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嗎?
我來給你講個案例吧,法院判決會告訴你結果的。
小司
案例回顧
張某某主張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間其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其工作職位為紙樣師,月工資為7000元。
張某某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70000元。
張某某提供的證據:
1、銀行交易明細單:起止日期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顯示有工資收入項。
2、餘某出具的證明:內容為“本人於2012年4月9號入職某公司(深圳),擔任平板一職,於7月1日離職,期間公司紙樣師一職都由張某某擔任,期間工資為月薪7000元,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最後一天…”。該證人(餘某)未到庭,未出具其曾在該公司的工作證明。
該公司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張某某的工資數額,且餘某為張某某妻子,也沒有出庭作證。
【公司意見】
該公司認為張某某隻是將社保掛靠在公司,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掛靠協議,由張某某交現金到公司,公司再統一將其社保與其他員工的社保一起向社保局繳納。
公司提交的證據:
1、號碼187××××4786(張某某)發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短信,內容為“你我的事沒必要讓朋友為難吧,我是何某某介紹的但是這事和他沒關係吧!”
2、案外人何某某的書面證言,內容為“本人與張某某均系老鄉加朋友關係,2012年初因張某某工作變動,導致社保無法辦理,即託本人找個公司掛靠一下社保,本人找到某公司宋某某,礙於朋友情面,答應幫張某某辦理了社保掛靠,張某某與公司之間並未形成實際的勞動僱傭關係。特此證明。”何某某未到庭作證。
張某某以上述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為由不予質證,張某某代理人稱不清楚187××××4786的號碼是否為張某某本人的手機號碼。
仲裁裁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張某某2012年4月8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2653.31元。
一審判決
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認為雙方無勞動關係,無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32653.31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系張某某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由勞動者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本案中,張某某能證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僅系購買社保記錄。
僅憑社會保險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故公司無須支付2012年4月8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2653.31元。
員工上訴
上訴理由如下:
1、公司沒發工資條,我已提供社保繳費記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參照憑證。當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招用記錄等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一審法院僅僅根據公司提交的案外人書面證言及一份短信記錄,就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的結論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二審判決
二審期間,張某某確認“187××××4786“為其所使用的手機號碼。亦確認曾以該號碼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發送過短信,內容為“你我的事沒必要讓朋友為難吧,我是何某某介紹的但是這事和他沒關係吧!”。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法院具體分析認定如下: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成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是認定勞動關係的初步審查條件,但不是唯一條件。在勞動爭議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判斷勞動關係成立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實體審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判斷勞動關係成立與否應審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方面條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是證據審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證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初步舉證責任主要在勞動者一方。
本案張某某認可其曾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發送短信,但未能對短信內容作出合理解釋,根據民事審判優勢證據規則,採信公司關於張某某屬掛靠購買保險的主張。
法院認為,張某某所提交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是公司員工,不能證明其受公司的管理且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對此張某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簽訂勞動合同對於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都是一個保障。
小司提醒大家:
簽訂完勞動合同後,
勞動者須自己保留一份勞動合同,
這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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