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價調整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六問六答


1.居民用氣門站價格調整的背景?

近年來國家天然氣價格改革分步推進,但主要側重於非居民用氣,居民用氣門站價格自2010年以來一直未作調整。隨著國內外市場形勢變化和非居民用氣價格改革深化,居民氣價偏低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一是價格倒掛,不能反映成本。目前居民用氣平均門站價格為每立方米1.4元左右,不僅低於進口氣供應成本,也低於國產氣供應成本。二是價格缺乏彈性,不能反映供求變化。現行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實行上限價格管理,不能靈敏反應市場供求變化特別是冬夏季節性差異,不利於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節約使用。三是執行爭議不斷,加大監管難度。居民用氣門站價格低於非居民,容易導致供需雙方“鑽空子”,實踐中居民用氣數量成為上游供氣企業與下游燃氣公司爭論焦點,影響市場運行效率,也不利於政府監管。為此,國家決定抓住當前國內價格總水平相對平穩的有利時機,出臺《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完善價格機制。

2.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是怎麼管理的?

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由門站價格(指城市燃氣企業在天然氣長途運輸管道下氣點〈門站〉的購氣價格)和城鎮配氣價格(城鎮燃氣管網配送環節的價格)構成。我國天然氣價格實行分級管理,門站價格由國家管理,配氣價格、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由地方管理。

3.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如何調整?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四川省發展改革委《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8〕278號)規定,從2018年6月10日起,將居民用氣由最高門站價格管理改為基準門站價格管理,價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氣基準門站價格水平安排(我省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統一上調為1.54元/立方米)。上游供氣企業與下游城鎮燃氣企業雙方可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居民用氣門站價格自2019年6月10日起允許上浮。

4.我縣居民用氣銷售價如何安排?

本次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順調0.22元/立方米,即第一階梯氣價從1.86元/立方米調整為2.08元/立方米。第一、二、三階梯按1:1.2:1.5的比價確定對應氣價,即第一階梯氣量為0-500立方米/戶表·年,氣價為2.08元/立方米;第二階梯氣量為501-660立方米/戶表·年,氣價為2.5元/立方米;第三階梯氣量為661立方米/戶表·年以上,氣價為3.12元/立方米;

合表居民用戶生活用氣和學校、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生活用氣價格的非居用戶,不實行階梯價格,其用氣價格與第一階梯氣價按1:1.1的比價,即按2.29元/立方米執行。

5.本次居民調價如何保障低收入群體不受影響?

本次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調整後,繼續維持現有的低收入人群(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分散供養對象)即徵即返的方式進行優惠,每月免費使用的氣量由5立方米增加到7立方米,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銷售價格調整而降低。具體實施辦法由燃氣經營企業制定並報我局備案。

6.居民門站價格實施浮動後,如何保障天然氣市場平穩運行?

四川省發展改革委《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8〕278號)對季節性差價政策做出了規定,要求供需雙方共同議定居民用氣門站價格上下浮動季節時段與幅度,並在年度供用氣合同中予以明確,合同一經簽訂,嚴格執行。上游供氣方不得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單方面上浮門站價格。我局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加強與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的銜接,保障市場平穩運行,同時加大價格檢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正常秩序。在燃氣企業購氣價格的審核認定方面,由燃氣企業依據購氣發票做好購氣成本統計分析等基礎工作,及時提供有關經營情況資料,價格主管部門對實際購氣價格變動情況及相關依據進行嚴格審查,對聯動調整額進行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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