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下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批准了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
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
新標準內容如下:
腳踏功能不變:依然要求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整車質量放寬:由40kg調整為55kg(含電池)。
最高車速放寬:由20km/h調整為25km/h。
電機功率 放寬:由240W調整為400W。
在過渡期內(2018年5月15日~2019年4月14日為過渡期),鼓勵生產企業按照《技術規範》組織生產,鼓勵銷售企業銷售符合《技術規範》的產品,鼓勵消費者購買符合《技術規範》的產品。《技術規範》正式實施後,不符合《技術規範》的產品,不得生產、銷售、進口。
為何要修改電動自行車標準?
由於市面上大量超標電動車在整車質量、最高速度等方面嚴重超出原標準,在性能上接近摩托車,實質上已經屬於機動車,但生產銷售企業將其包裝成“非機動車”,混淆了車輛種類,誤導了消費者,也擾亂了管理秩序,對使用者帶來了法律責任風險。
另一方面,超標電動車佔用機動車道、闖紅燈、逆行、超載超速、任意鑽行等亂象,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帶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加重事故後果。
新標準正式實施後,消費者已購買的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將由各省份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辦法,通過自然報廢、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在幾年內逐步化解。
最後還要提示車主們:
以後新生產的電動車,若在相關技術條件方面超出新標準,依然可能會被認定為機動車,從而導致使用者在可能發生的事故中承擔更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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